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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黃國書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753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82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國書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提出刑事上訴狀,僅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依據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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