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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亮元
被告陳亮元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最近一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
嗣於執行完畢逾3年後,又於108年12月10日16時55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並有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44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等在卷可稽,爰依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109年7月15日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規定,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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