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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依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竊盜罪刑及沒收等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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