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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23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溢珉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華
選任辯護人 謝宏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吉
丁柏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76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108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第13094號、第17410號、第18661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俊吉(綽號「阿吉」)、張溢珉(綽號「泉哥」、「牛哥」)、林志華(綽號「小傑」、「達爺」)於民國101年8月間之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勝哥」、「小煥(或小幻)」、「阿平」等男子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在該集團中擔任「車手頭」,負責指揮調度「車手」(即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之成員)進行提款,並由陳俊吉找來簡信文、許仁維、郭凱鎰、何尹鏘、蔡明河(簡信文等5人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丁柏閎等人擔任車手,林志華則找來其友人賴科豪(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擔任車手,且由陳俊吉、簡信文找來吳銀浩(綽號「奶茶」)、董尚博(其2人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等人負責蒐購供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實施詐欺犯罪,其分工方式係以: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市不詳地點設置電話及網際網路連線設備,以電話佯稱為親友欲借款或檢警人員欲解除警示帳戶,或在「雅虎奇摩」、「露天」等拍賣網站刊登拍賣商品之不實訊息等方式,向被害人等施行詐術,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再由張溢珉在大陸地區依綽號「阿平」之大陸地區男子指示,聯繫在臺灣之陳俊吉、林志華等人提供可資匯款之人頭帳戶帳號,待被害人受詐騙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後,旋由張溢珉通知陳俊吉,陳俊吉再指揮其旗下車手人員丁柏閎、簡信文、許仁維、郭凱鎰、何尹鏘、蔡明河等人,或通知林志華,由林志華指揮其旗下車手人員賴科豪,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提領款項後,繳交至指定處所,或由陳俊吉、林志華收取,或存入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定之帳戶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自101年8月間起,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施用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除附表一編號34未得手外,其餘均詐欺取財得逞,其中張溢珉係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21、34、35,林志華係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11、21至33、36至45,陳俊吉係參與附表一編號12至46,丁柏閎係參與附表一編號12至17。
嗣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附表三所示與本案詐欺犯罪有關之物。
二、案經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及證據能力方面:㈠被告張溢珉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本院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㈡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為確保此意旨之具體實現,另於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然則非謂被告可以無所顧忌、任意爭辯。
易言之,受訊問之被告究竟出於何種原因坦承犯行,不一而足,或係遭訊問者以不正方式對待始承認,或未遭不正方式對待,而係考量是否能獲輕判或免遭羈押,或出於自責悔悟者,或有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此為受訊問者主觀考慮是否認罪所參酌之因素,此種內在想法難顯露於外而為旁人所知悉。
因之,只要訊問者於訊問之際,能恪遵法律規定,嚴守程序正義,客觀上無任何逼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縱使被告基於某種因素而坦承犯行,要不能因此即認被告自白欠缺任意性。
被告之自白茍係出於任意性,並與事實相符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即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85號判決意旨)。
本案被告張溢珉、林志華、陳俊吉、丁柏閎於偵查或審判中所為之自白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據被告4人提出違法取供或其他不可信之抗辯,堪認應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至於被告張溢珉上訴理由狀雖指稱:其於原審承認犯罪,係因法院諭知本案適用舊法,刑度較輕,與現今修正之新法,甚至適用洗錢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完全不同,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遂承認犯罪等語〈本院109上易236卷一第79頁〉,然此僅屬被告張溢珉於原審自白時之主觀考慮因素及內在想法,並不影響其自白之任意性),經參核其他證據資料,信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㈢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本案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俊吉於警詢時之陳述,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經被告張溢珉及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109上易236卷二第50頁),又無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就被告張溢珉部分即不具證據能力。
㈣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除前述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俊吉於警詢時之陳述外,其餘部分經檢察官、被告張溢珉、林志華及其等辯護人、被告丁柏閎於本院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上易236卷二第50至51頁),被告陳俊吉則知悉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㈤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陳俊吉(附表一編號12至46)、丁柏閎(附表一編號12至17)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陳俊吉、丁柏閎於偵查中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張溢珉、許仁維、簡信文、郭凱鎰、吳銀浩、何尹鏘、董尚博、蔡明河於偵查中或原審審理時、附表一編號12至46(被告陳俊吉參與編號12至46、被告丁柏閎參與編號12至17)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或偵訊時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訊監察譯文及詳如附表五編號12至46(被告陳俊吉參與編號12至46、被告丁柏閎參與編號12至17)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以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見被告陳俊吉、丁柏閎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事證明確,其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張溢珉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21、34、35):⒈此部分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張溢珉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陳俊吉、丁柏閎、許仁維、賴科豪、簡信文、郭凱鎰、吳銀浩、何尹鏘、董尚博、蔡明河於偵查中或原審審理時、附表一編號1至21、34、35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或偵訊時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訊監察譯文及詳如附表五編號1至21、34、35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以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見被告張溢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⒉被告張溢珉上訴本院後改稱:僅承認附表一編號11至17、34部分,否認附表一編號1至10、18至21、35部分;
被告張溢珉所涉犯者係以俗稱猜猜我是誰,再以借錢之方式向被害人詐欺,其他方式之詐欺被告張溢珉均未參與;
陳俊吉同時接受多方詐騙集團之委託,負責提供人頭帳戶、找車手領錢,被告張溢珉僅係委託陳俊吉之其中一個委託人而已,其他集團委託陳俊吉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10、18至21、35),與被告張溢珉無關;
原判決所稱被告張溢珉亦委由林志華負責提供人頭帳戶、找車手領錢部分,並非事實,被告張溢珉與林志華無任何瓜葛云云。
然查被告張溢珉上開辯解,非僅與其先前在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所為自白認罪之陳述不符,且依證人陳俊吉①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在101年7、8月間開始擔任「牛哥」(即被告張溢珉)詐騙集團合作的車手團,一開始是「牛哥」找人頭帳戶,我自己去提款,依照他說的帳戶去提款,「牛哥」會把提款卡在每天早上拿給我,每天下午4點半總結,我再把錢及卡片交給「牛哥」,都在「牛哥」指定的便利商店門口交付,酬勞看當日領款多少,每10萬元可以分得5千元,後來「牛哥」就問我是否可以幫忙收人頭帳戶,之後我找林志華買人頭帳戶,簡信文也有幫我找人頭帳戶,人頭帳戶是放在簡信文那裡,是由簡信文自己跟上手聯繫,匯水的帳戶是由上手直接給他或由我告訴簡信文等車手等語(成員筆錄卷第420頁);
②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大陸那邊如果詐騙成功時,會透過張溢珉來聯絡我,叫我指揮台灣的車手去取款,我需要提供台灣的帳戶給張溢珉;
附表一編號21部分,收購人頭帳戶成員欄所載的內容沒有錯,這部分我有印象,林志華是我們集團成員,他是我叫去的車手沒錯,此部分確實跟張溢珉有關,我有報這兩個帳戶給張溢珉;
附表一編號18至20部分,郭凱鎰確實是我們的車手等語(原審卷第197至199頁)。
足見被告張溢珉確有指揮陳俊吉招募林志華、簡信文參與本案犯行,且郭凱鎰確為被告張溢珉、陳俊吉所屬詐欺集團之車手,而附表一編號1至10有林志華參與犯案,編號18至20有郭凱鎰參與犯案,編號21有林志華、簡信文參與犯案,編號35有簡信文參與犯案,故被告張溢珉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10、18至21、35所為否認犯罪之辯解,即與上開客觀事證相違,無可憑採。
⒊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溢珉如附表一編號1至21、34、35所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林志華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11、21至33、36至45):⒈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張溢珉、陳俊吉、賴科豪、簡信文、郭凱鎰、何尹鏘、董尚博於偵查中或原審審理時、附表一編號1至11、21至33、36至45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或偵訊時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訊監察譯文及詳如附表五編號1至11、21至33、36至45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以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見被告林志華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⒉被告林志華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雖均辯稱:僅承認附表一編號1至11部分,否認附表一編號21至33、36至45部分;
被告林志華有無居中聯絡附表一編號21至33、36至45之金額分配及存簿,尚有疑問;
其中編號21部分,依張培源於警詢時所述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所載,係由張培源將其存摺、金融卡交付林宗漢再轉交「阿牛」,可見該帳戶並非被告林志華所蒐購;
其餘編號22至33、36至45部分,卷內亦無陳俊吉將帳戶提供予被告林志華之證據;
0000000000號電話係在被告陳俊吉住處查獲,被告林志華未曾使用過該電話云云。
然查被告林志華上開辯解,非僅與其先前在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所為自白認罪之陳述不符,且依證人陳俊吉①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02年1月24日上午10時9分10秒的譯文內容(通訊監察(B)卷第396頁,由陳俊吉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志華通話,即附表一編號36至45),好像是林志華的上手要調人頭帳戶,他打電話問說我這邊有沒有,我有說要幫他找找看,我有請朋友跟他聯繫,後來我有調到人頭帳戶,因為林志華的上線只願意算我每10萬元6千元的酬勞,因為生意不好做,我勉強同意,後來我找我的車手簡信文去處理;
我是針對「牛哥」來做提款的車手團,跟我配合的有簡信文、郭凱鎰、林志華、丁柏閎;
我在101年7、8月間開始擔任「牛哥」詐騙集團合作的車手團,一開始是「牛哥」找人頭帳戶,我自己去提款,依照他說的帳戶去提款,「牛哥」會把提款卡在每天早上拿給我,每天下午4點半總結,我再把錢及卡片交給「牛哥」,都在「牛哥」指定的便利商店門口交付,酬勞看當日領款多少,每10萬元可以分得5千元,後來「牛哥」就問我是否可以幫忙收人頭帳戶,之後我找林志華買人頭帳戶,簡信文也有幫我找人頭帳戶等語(成員筆錄卷第420頁);
②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附表一編號21部分,收購人頭帳戶成員欄所載的內容沒有錯,這部分我有印象,林志華是我們集團成員,他是我叫去的車手沒錯等語(原審卷第199頁);
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附表一編號36至45號備註部分,我有印象,當時我和簡信文一起去逢甲大學董尚博租屋處,簡信文去跟董尚博收卡片,董尚博把卡片交給簡信文,簡信文再交給我,我拿到之後,再交給林志華等語(本院109上易236卷二第228頁);
卷內並有被告林志華多次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他共犯聯繫之通話紀錄(見附表一編號21至33、36至45「相關通聯譯文」欄),被告林志華於原審審理時亦供承:犯罪事實編號21至33、36至45部分,我原本是另外一個集團的,是那個集團要我打電話給這個集團而已,我是負責中間聯繫,單純講金額及存簿的事情等語(原審卷七第85頁)。
足見被告林志華確曾多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他共犯聯繫本案詐欺取財事宜,並確有參與附表一編號21至33、36至45所示犯行,其就此等部分所為否認犯罪之辯解,即與客觀事證相違,無可憑採。
⒊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志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21至33、36至45所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張溢珉、林志華、陳俊吉、丁柏閎行為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均自103年6月20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即3萬元以下。
)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將罰金刑上限由3萬元提高為50萬元,並非較有利於被告4人。
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被告4人所為詐欺犯行,有增訂刑法339條之4所定加重詐欺情形,新法亦非較有利於被告4人。
經比較上開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4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處斷。
㈡所犯罪名:核被告張溢珉就附表一編號1至21、35所為,被告林志華就附表一編號1至11、21至33、36至45所為,被告陳俊吉就附表一編號12至33、35至46所為,被告丁柏閎就附表一編號12至17(原判決理由五㈠誤載為編號18至21,由本院逕予更正)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張溢珉、陳俊吉就附表一編號34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原起訴書就此部分所犯法條係記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既遂罪,然因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經銀行發現可疑,予以報警凍結並發還被害人,有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可憑〈原審卷四第228頁〉,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笫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併此敘明)。
被告4人就其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犯行,分別與綽號「勝哥」、「小煥(或小幻)」、「阿平」或賴科豪、張溢珉、簡信文、郭凱鎰、丁柏閎、吳銀浩、何尹鏘、董尚博、蔡明河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共犯關係詳見附表一之取款車手、蒐購人頭帳戶成員欄所載)。
被告4人所犯各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㈢原審量刑及沒收理由:原審以被告4人前開詐欺犯行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4人各自之素行、前案紀錄,其等身強體健,卻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為貪圖不法利益,與共犯等人共組詐騙集團施用詐術,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再由其等將被害人等所匯款項提領一空,致被害人等受有損害,影響社會互信之基礎,惡性非輕,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復參酌被告4人各自在集團中之角色(是否高階之指揮地位抑純屬受指揮之車手地位)、負責之工作(指揮、蒐購帳戶、車手)、參與分工程度、參與詐騙犯行之次數多寡(被告張溢珉合計23次、被告林志華合計34次、被告陳俊吉合計35次、被告丁柏閎合計6次)、參與所詐得之總金額(被告張溢珉合計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287萬餘元、被告林志華合計103萬餘元、被告陳俊吉合計294萬餘元、被告丁柏閎合計78萬元)、獲得報酬金額多寡,並參酌各被害人受騙金額、損害情形,復考量被告張溢珉、陳俊吉、丁柏閎坦承全部犯行、被告林志華坦承部分犯行,足認就坦承部分已有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林志華就其否認部分未見悔意,在犯後態度上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及被告4人各自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就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且定應執行刑:①被告張溢珉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②被告林志華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③被告陳俊吉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④被告丁柏閎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另就沒收部分敘明:⒈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已於104年12月2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
且於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相關規定。
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業據被告林志華於警詢時供承是其等所有,與本案犯罪有關之物(成員筆錄卷第57頁;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第42至44頁),被告林志華遭搜索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且較少衡量利害得失,其當時所述應堪採信,足認該等物品均係被告林志華與該詐欺集團所有,且係被告林志華、陳俊吉所得支配之物,而供本案犯罪所使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均依刑法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至本案其餘扣案之手機、門號卡、存簿、電腦主機、現金、帳單等物品,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否認與本案犯罪有關,尚難遽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就犯罪所得部分,因被告等各次所述並非一致,在罪疑唯輕原則下,採最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①被告張溢珉於偵訊時供稱:每次吃紅「阿平」會給我大約300至1000元人民幣(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第21頁反面),準此認定被告張溢珉每次至少獲利人民幣300元,被告張溢珉共參與23次,合計獲利人民幣6900元。
②被告林志華於102年5月8日警詢時供稱:每次詐騙所得其抽1成,再從所抽贓款中分20%給手下等語(成員筆錄卷第58頁);
於102年5月9日警詢時供稱:獲利約14萬餘元等語(成員筆錄卷第61頁);
於107年5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每次報酬都是抽提領金額的1成,再分2%至3%給手下等語(原審卷五第132頁)。
被告林志華參與詐欺金額共103萬9368元,以最有利於被告林志華之1成再扣除3%計算,認定被告林志華共獲利10萬3625元。
③被告陳俊吉於105年8月15日原審審理時供稱:其可拿1成半等語(原審卷三第198頁反面);
於108年8月12日原審審理時供稱:其有做的部分都是抽1成,但還要分0.3至0.5給其他人等語(原審卷七第122頁反面)。
被告陳俊吉參與詐欺金額共294萬4892元,以最有利於被告陳俊吉之1成再扣除0.5即50%計算,認定被告陳俊吉共獲利14萬7245元。
④被告丁柏閎於警詢時供稱獲利為3%,分得約5至6萬元等語(成員筆錄卷第185頁),其參與詐得總金額為新臺幣78萬,採對其最有利之3%計算,共獲利2萬3400元。
⑤綜上,被告4人上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本院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審判決對認定被告4人犯罪之事實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經核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其科刑時審酌之前開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及所定應執行刑皆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要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被告4人上訴意旨請求量處更輕之刑度,並無可採,被告張溢珉、林志華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行,亦無足取,業經本院說明如前。
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附表一:
┌─┬───┬───────────┬────┬────┬────┬────┬───────┬──────┐
│編│被害人│ 詐 騙 方 法 │匯款金額│匯入之 │取款車手│取款影像│ 相關通聯譯文 │蒐購人頭帳戶│
│號│ │ │(新臺幣)│人頭帳戶│ │ │ │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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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謝曉昀│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2萬9000 │安泰銀行│賴科豪(│有(統一│林志華使用0000│林志華蒐購左│
│ │ │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數│元 │臺中分行│由林志華│青海門市│000000號行動電│列人頭帳戶,│
│ │ │位相機之不實訊息,適謝│ │帳號: │指揮車手│101.8.2.│話,與車手賴科│並提供該帳戶│
│ │ │曉昀於101年8月1日,上 │ │00000000│提款) │19:41等 │豪使用之000000│帳號給張溢珉│
│ │ │網瀏覽後陷於錯誤,進行│ │000000 │ │) │0000號行動電話│,再轉由詐欺│
│ │ │網路下標,以2萬9000元 │ │戶名: │ │ │聯繫,指揮賴科│集團成員指示│
│ │ │價格得標數位相機2台, │ │陳科宇 │ │ │豪領款(無監聽│被害人匯款。│
│ │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拍賣留│ │ │ │ │譯文資料) │ │
│ │ │言板與謝曉昀聯絡並要求│ │ │ │ │ │ │
│ │ │匯款,且留下0000000000│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以供聯絡,│ │ │ │ │ │ │
│ │ │謝曉昀遂依對方指示,於│ │ │ │ │ │ │
│ │ │同日16時32分許,以中國│ │ │ │ │ │ │
│ │ │信託商業銀行ATM匯款2萬│ │ │ │ │ │ │
│ │ │9000元至右列帳戶,嗣撥│ │ │ │ │ │ │
│ │ │打賣家所留電話號碼告知│ │ │ │ │ │ │
│ │ │已匯款要求出貨,因迄未│ │ │ │ │ │ │
│ │ │收到貨品,且賣家之行動│ │ │ │ │ │ │
│ │ │電話號碼已暫停使用,始│ │ │ │ │ │ │
│ │ │知受騙。 │ │ │ │ │ │ │
├─┼───┼───────────┼────┼────┼────┼────┼───────┼──────┤
│ 2│陳怡暻│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4630元 │安泰銀行│賴科豪(│有(統一│同上 │同上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王│ │臺中分行│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品台塑牛排禮券之不實訊│ │帳號: │指揮車手│101.8.2.│ │ │
│ │ │息,適陳怡暻於101年8月│ │00000000│提款) │19:41等 │ │ │
│ │ │1日16時許,上網瀏覽後 │ │000000 │ │) │ │ │
│ │ │陷於錯誤,進行網路下標│ │戶名: │ │ │ │ │
│ │ │後,以4630元價格得標王│ │陳科宇 │ │ │ │ │
│ │ │品台塑牛排禮券4張,該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結標通知│ │ │ │ │ │ │
│ │ │信通知陳怡暻聯絡並要求│ │ │ │ │ │ │
│ │ │匯款,陳怡暻遂依對方指│ │ │ │ │ │ │
│ │ │示,於同日16時51分許,│ │ │ │ │ │ │
│ │ │以ATM匯款4630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惟迄至101年8月7 │ │ │ │ │ │ │
│ │ │日仍未收到貨品,始知受│ │ │ │ │ │ │
│ │ │騙。 │ │ │ │ │ │ │
├─┼───┼───────────┼────┼────┼────┼────┼───────┼──────┤
│ 3│王淑惠│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3000元 │安泰銀行│賴科豪(│有(統一│同上 │同上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價│ │臺中分行│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值1000元日本NICO貓咪耳│ │帳號: │指揮車手│101.8.2.│ │ │
│ │ │機防塵塞之不實訊息,適│ │00000000│提款) │19:41等 │ │ │
│ │ │王淑惠於101年8月1日14 │ │000000 │ │) │ │ │
│ │ │時54分許,上網瀏覽後陷│ │戶名: │ │ │ │ │
│ │ │於錯誤,進行網路下標,│ │陳科宇 │ │ │ │ │
│ │ │以3000元價格得標上開耳│ │ │ │ │ │ │
│ │ │機防塵塞3組,該詐欺集 │ │ │ │ │ │ │
│ │ │團成員以買賣留言板與王│ │ │ │ │ │ │
│ │ │淑惠聯絡並要求匯款,王│ │ │ │ │ │ │
│ │ │淑惠遂依對方指示,於同│ │ │ │ │ │ │
│ │ │日19時11分許,至臺中市○ ○ ○ ○ ○ ○ ○
○ ○ ○○○區○○路0號7-11超 │ │ │ │ │ │ │
│ │ │商,以ATM匯款3000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嗣於101年8月│ │ │ │ │ │ │
│ │ │2日發現其他買家在拍賣 │ │ │ │ │ │ │
│ │ │留言板稱此帳號不要下標│ │ │ │ │ │ │
│ │ │,且迄未收到貨品,始知│ │ │ │ │ │ │
│ │ │受騙。 │ │ │ │ │ │ │
├─┼───┼───────────┼────┼────┼────┼────┼───────┼──────┤
│ 4│蕭允中│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6000元 │安泰銀行│賴科豪(│有(統一│同上 │同上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價│ │臺中分行│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值6000元蝙蝠俠公仔之不│ │帳號: │指揮車手│101.8.2.│ │ │
│ │ │實訊息,適蕭允中於101 │ │00000000│提款) │19:41等 │ │ │
│ │ │年8月1日22時33分許在其│ │000000 │ │) │ │ │
│ │ │住處,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戶名: │ │ │ │ │
│ │ │誤,進行網路下標,而以│ │陳科宇 │ │ │ │ │
│ │ │6000元價格得標,該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以結標信通知蕭│ │ │ │ │ │ │
│ │ │允中並要求匯款,且留下│ │ │ │ │ │ │
│ │ │0000000000行動電話號碼│ │ │ │ │ │ │
│ │ │以供聯絡,蕭允中遂依對│ │ │ │ │ │ │
│ │ │方指示,於101年8月2日 │ │ │ │ │ │ │
│ │ │11時26分許,至臺北市○○ ○ ○ ○ ○ ○ ○
○ ○ ○○區○○路000號7-11超 │ │ │ │ │ │ │
│ │ │商,以ATM匯款6000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嗣於101年8月│ │ │ │ │ │ │
│ │ │4日經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 │ │ │ │ │
│ │ │通知該賣家帳號已遭停權│ │ │ │ │ │ │
│ │ │,且迄未收到貨品,始知│ │ │ │ │ │ │
│ │ │受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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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任珂銳│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3983元 │安泰銀行│賴科豪(│有(統一│同上 │同上 │
│ │ │網站上,刊登拍賣價值 │ │臺中分行│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3983元除濕機之不實訊息│ │帳號: │指揮車手│101.8.2.│ │ │
│ │ │,適有任珂銳於101年8月│ │00000000│提款) │19:41等 │ │ │
│ │ │2日13時許在其住處,上 │ │000000 │ │) │ │ │
│ │ │網瀏覽後陷於錯誤,進行│ │戶名: │ │ │ │ │
│ │ │網路下標,而以3983元價│ │陳科宇 │ │ │ │ │
│ │ │格得標,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以買賣留言板與任珂銳聯│ │ │ │ │ │ │
│ │ │絡並要求匯款,且留下09│ │ │ │ │ │ │
│ │ │00000000行動電話號碼以│ │ │ │ │ │ │
│ │ │供聯絡,任珂銳遂依對方│ │ │ │ │ │ │
│ │ │指示,於101年8月2日13 │ │ │ │ │ │ │
│ │ │時16分許,以中國信託商│ │ │ │ │ │ │
│ │ │業銀行網路ATM匯款3983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嗣因遲未│ │ │ │ │ │ │
│ │ │收到貨品,且撥打賣家所│ │ │ │ │ │ │
│ │ │留電話號碼發覺已遭停話│ │ │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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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邱柏諭│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5243元 │安泰銀行│賴科豪(│有(統一│同上 │同上 │
│ │ │網站上,刊登拍賣價值 │ │臺中分行│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5243元除濕機之不實訊息│ │帳號: │指揮車手│101.8.2.│ │ │
│ │ │,適邱柏諭於101年8月2 │ │00000000│提款) │19:41等 │ │ │
│ │ │日13時許在其住處,上網│ │000000 │ │) │ │ │
│ │ │瀏覽後陷於錯誤,進行網│ │戶名: │ │ │ │ │
│ │ │路下標,而以5243元價格│ │陳科宇 │ │ │ │ │
│ │ │得標,該詐欺集團成員以│ │ │ │ │ │ │
│ │ │買賣留言板與邱柏諭聯絡│ │ │ │ │ │ │
│ │ │並要求匯款,邱柏諭遂依│ │ │ │ │ │ │
│ │ │對方指示,於同日13時17│ │ │ │ │ │ │
│ │ │分許,以國泰世華商業銀│ │ │ │ │ │ │
│ │ │行網路ATM匯款5243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嗣於101年8月│ │ │ │ │ │ │
│ │ │3日經露天拍賣網站通知 │ │ │ │ │ │ │
│ │ │該賣家帳號已遭停權,且│ │ │ │ │ │ │
│ │ │迄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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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吳明聰│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8000元 │安泰銀行│賴科豪(│有(統一│同上 │同上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價│ │臺中分行│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值8000元復仇者聯盟鋼鐵│ │帳號: │指揮車手│101.8.2.│ │ │
│ │ │人馬克6限定版公仔之不 │ │00000000│提款) │19:41等 │ │ │
│ │ │實訊息,適吳明聰於101 │ │000000 │ │) │ │ │
│ │ │年8月2日13時30分許在其│ │戶名: │ │ │ │ │
│ │ │住處,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陳科宇 │ │ │ │ │
│ │ │誤,進行網路下標,而以│ │ │ │ │ │ │
│ │ │8000元價格得標,該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以結標信通知吳│ │ │ │ │ │ │
│ │ │明聰並要求匯款,且留下│ │ │ │ │ │ │
│ │ │0000000000行動電話號碼│ │ │ │ │ │ │
│ │ │以供聯絡,吳明聰遂依對│ │ │ │ │ │ │
│ │ │方指示,於101年8月2日 │ │ │ │ │ │ │
│ │ │14時34分許在其住處,以│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 │ │ │ │ │ │ │
│ │ │ATM匯款8000元至右列帳 │ │ │ │ │ │ │
│ │ │戶,嗣因迄至101年8月7 │ │ │ │ │ │ │
│ │ │日仍未收到貨品,並撥打│ │ │ │ │ │ │
│ │ │賣家所留電話號碼均無法│ │ │ │ │ │ │
│ │ │接通,且於101年8月10日│ │ │ │ │ │ │
│ │ │經雅虎奇摩拍賣網站通知│ │ │ │ │ │ │
│ │ │該賣家帳號已遭停權,始│ │ │ │ │ │ │
│ │ │知受騙。 │ │ │ │ │ │ │
├─┼───┼───────────┼────┼────┼────┼────┼───────┼──────┤
│ 8│蕭丁瑞│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1萬5000 │安泰銀行│賴科豪(│有(統一│同上 │同上 │
│ │ │網站上,刊登拍賣奇異GE│元 │臺中分行│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除濕機之不實訊息,適蕭│ │帳號: │指揮車手│101.8.2.│ │ │
│ │ │丁瑞於101年8月2日14時 │ │00000000│提款) │19:41等 │ │ │
│ │ │30分許在其住處,上網瀏│ │000000 │ │) │ │ │
│ │ │覽後陷於錯誤,進行網路│ │戶名: │ │ │ │ │
│ │ │下標,以1萬5000元價格 │ │陳科宇 │ │ │ │ │
│ │ │得標上開除濕機2台,該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買賣留言│ │ │ │ │ │ │
│ │ │板與蕭丁瑞聯絡並要求匯│ │ │ │ │ │ │
│ │ │款,蕭丁瑞遂依對方指示│ │ │ │ │ │ │
│ │ │,於同日14時35分許,以│ │ │ │ │ │ │
│ │ │台新銀行網路ATM匯款1萬│ │ │ │ │ │ │
│ │ │5000元至右列帳戶,嗣於│ │ │ │ │ │ │
│ │ │101年8月3日15時21分許 │ │ │ │ │ │ │
│ │ │,接獲露天拍賣客服簡訊│ │ │ │ │ │ │
│ │ │告知該賣家帳號已遭停權│ │ │ │ │ │ │
│ │ │,且迄未收到貨品,始知│ │ │ │ │ │ │
│ │ │受騙。 │ │ │ │ │ │ │
├─┼───┼───────────┼────┼────┼────┼────┼───────┼──────┤
│ 9│林君儒│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1500元 │安泰銀行│賴科豪(│有(統一│同上 │同上 │
│ │ │網站上,刊登拍賣電鍋之│ │臺中分行│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不實訊息,適林君儒於 │ │帳號: │指揮車手│101.8.2.│ │ │
│ │ │101年8月2日上網瀏覽後 │ │00000000│提款) │19:41) │ │ │
│ │ │陷於錯誤,進行網路下標│ │000000 │ │ │ │ │
│ │ │,而以1500元價格得標,│ │戶名: │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買賣留│ │陳科宇 │ │ │ │ │
│ │ │言板與林君儒聯絡並要求│ │ │ │ │ │ │
│ │ │匯款,且留下0000000000│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以供聯絡,│ │ │ │ │ │ │
│ │ │林君儒遂依對方指示,於│ │ │ │ │ │ │
│ │ │同日15時30分許,以中國│ │ │ │ │ │ │
│ │ │信託商業銀行網路ATM匯 │ │ │ │ │ │ │
│ │ │款1500元至右列帳戶,嗣│ │ │ │ │ │ │
│ │ │迄至101年8月4日仍未收 │ │ │ │ │ │ │
│ │ │到貨品,並撥打賣家所留│ │ │ │ │ │ │
│ │ │電話號碼均無人回應,且│ │ │ │ │ │ │
│ │ │接獲露天拍賣網站對該賣│ │ │ │ │ │ │
│ │ │家停權通知,始知受騙。│ │ │ │ │ │ │
├─┼───┼───────────┼────┼────┼────┼────┼───────┼──────┤
│10│吳烝銜│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8月│8120元 │合作金庫│賴科豪(│有(統一│同上 │同上 │
│ │ │17日23時21分許前,在不│ │水湳分行│由林志華│亞太門市│ │ │
│ │ │詳地點以電腦連線透過雅│ │帳號: │指揮車手│101.8.17│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 │00000000│提款) │23:34) │ │ │
│ │ │APPLE牌IPAD2、藍芽無線│ │00000 │ │ │ │ │
│ │ │鍵盤等訊息,適吳烝銜於│ │戶名: │ │ │ │ │
│ │ │101年8月17日上網瀏覽後│ │沈紳修 │ │ │ │ │
│ │ │陷於錯誤,進行網路下標│ │ │ │ │ │ │
│ │ │而得標,吳烝銜遂依對方│ │ │ │ │ │ │
│ │ │指示,於同日23時21分許│ │ │ │ │ │ │
│ │ │,至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 │ │ │ │ │ │
│ │ │50號全家超商,以ATM匯 │ │ │ │ │ │ │
│ │ │款8120元至右列帳戶,嗣│ │ │ │ │ │ │
│ │ │因遲未收到貨品,且撥打│ │ │ │ │ │ │
│ │ │賣家所留電話號碼均無人│ │ │ │ │ │ │
│ │ │回應,始知受騙。 │ │ │ │ │ │ │
├─┼───┼───────────┼────┼────┼────┼────┼───────┼──────┤
│11│Q○○│詐欺集團成員接續於101 │30萬元 │中華郵政│賴科豪(│有 │通話譯文及簡訊│同上 │
│ │ │年9月17日、18日及20日 │ │潭子郵局│由林志華│(102年 │通訊日期: │ │
│ │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101.09.18 │ │
│ │ │話撥打給Q○○,佯稱係│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通訊門號: │ │
│ │ │其友人,因需款孔急,要│ │000000 │ │手提款照│0000000000(林│ │
│ │ │求Q○○借款周轉,並匯│ │戶名: │ │片總清冊│志華使用)、 │ │
│ │ │款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致│ │洪嘉鴻 │ │編號16、│0000000000000 │ │
│ │ │Q○○陷於錯誤,而依對│ │ │ │17) │(張溢珉使用之│ │
│ │ │方指示,於101年9月18日│ │ │ │ │大陸地區行動電│ │
│ │ │14時46分許,在臺北市中│ │ │ │ │話門號) │ │
│ │ │山區北安路589號彰化商 │ │ │ │ │(見外放卷:通│ │
│ │ │業銀行大直分行,匯款30│ │ │ │ │訊監察(B)卷第 │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 │10至18頁反面)│ │
├─┼───┼───────────┼────┼────┼────┼────┼───────┼──────┤
│12│楊許素│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10 │20萬元 │中華郵政│丁柏閎、│有 │通話譯文及簡訊│吳銀浩蒐購左│
│ │玲 │月1日10時、12時許,撥 │ │信義郵局│許仁維(│(102年 │①通訊日期: │列人頭帳戶之│
│ │ │打電話給I○○○,佯稱│ │帳號: │由陳俊吉│偵18661 │101.09.29 │存摺、印章、│
│ │ │係其表弟,因急需用錢,│ │00000000│指揮車手│號卷附車│通訊門號: │金融卡及密碼│
│ │ │欲借款20萬元云云,致楊│ │000000 │提款) │手提款照│0000000000(陳│後,以1萬6千│
│ │ │許素玲陷於錯誤,而依對│ │戶名: │ │片總清冊│俊吉使用)、 │元之代價售予│
│ │ │方指示,於同日14時許,│ │邱昭圜 │ │編號1至6│0000000000(吳│陳俊吉,由陳│
│ │ │在臺灣土地銀行蘇澳分行│ │ │ │) │銀浩使用) │俊吉提供該帳│
│ │ │,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見外放卷:通│戶帳號給張溢│
│ │ │。 │ │ │ │ │訊監察(B)卷 │珉,再轉由詐│
│ │ │ │ │ │ │ │第38頁反面) │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②通訊日期: │示被害人匯款│
│ │ │ │ │ │ │ │101.09.30 │、指示丁柏閎│
│ │ │ │ │ │ │ │通訊門號: │測試帳戶及取│
│ │ │ │ │ │ │ │0000000000(陳│款。 │
│ │ │ │ │ │ │ │俊吉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張溢珉使用之│ │
│ │ │ │ │ │ │ │大陸地區行動電│ │
│ │ │ │ │ │ │ │話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丁│ │
│ │ │ │ │ │ │ │柏閎使用) │ │
│ │ │ │ │ │ │ │(見外放卷:通│ │
│ │ │ │ │ │ │ │訊監察(B)卷第 │ │
│ │ │ │ │ │ │ │38至41頁反面)│ │
├─┼───┼───────────┼────┼────┼────┼────┼───────┼──────┤
│13│A○○│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9月│10萬元 │台新銀行│丁柏閎(│有 │通話譯文及簡訊│董尚博交付自│
│ │ │25日上午某時,撥打電話│ │崇德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通訊日期: │己之帳戶給簡│
│ │ │給A○○,佯稱係其友人│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101.10.1 │信文,轉由陳│
│ │ │陳進福,因需款孔急,要│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通訊門號: │俊吉提供該帳│
│ │ │求A○○借款周轉,並匯│ │000000 │ │手提款照│0000000000(陳│戶帳號給張溢│
│ │ │款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致│ │戶名: │ │片總清冊│俊吉使用)、 │珉,再由詐欺│
│ │ │A○○陷於錯誤,而依對│ │董尚博 │ │編號7至 │0000000000000 │集團成員指示│
│ │ │方指示,於101年9月25日│ │ │ │10) │(張溢珉使用之│被害人匯款,│
│ │ │14時5分許,在第一商業 │ │ │ │ │大陸地區行動電│由陳俊吉指示│
│ │ │銀行瑞芳分行,匯款10萬│ │ │ │ │話門號)、 │丁柏閎測試帳│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0000000000(丁│戶及取款。 │
│ │ │ │ │ │ │ │柏閎使用) │ │
│ │ │ │ │ │ │ │(見外放卷:通│ │
│ │ │ │ │ │ │ │訊監察(B)卷第 │ │
│ │ │ │ │ │ │ │42至54頁) │ │
├─┼───┼───────────┼────┼────┼────┼────┼───────┼──────┤
│14│玄○○│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10 │20萬元 │華南銀行│丁柏閎(│有 │通話譯文及簡訊│董尚博蒐購左│
│ │ │月29日12時許,撥打電話│ │東臺南分│由陳俊吉│(102年 │①通訊日期: │列帳戶後售予│
│ │ │給玄○○,佯稱係其友人│ │行 │指揮車手│偵18661 │101.10.10 │簡信文,再交│
│ │ │「陳欽泰」,急需用款云│ │帳號: │提款) │號卷附車│通訊門號: │付陳俊吉提供│
│ │ │云,致玄○○陷於錯誤,│ │00000000│ │手提款照│0000000000(陳│該帳戶帳號給│
│ │ │而依對方指示,於101年 │ │0331 │ │片總清冊│俊吉使用) │張溢珉,轉由│
│ │ │10月29日12時43分許,在│ │戶名: │ │編號11至│0000000000(簡│詐欺集團成員│
│ │ │陽信銀行臺北市中興分行│ │謝江緯 │ │13) │信文使用) │指示被害人匯│
│ │ │,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見外放卷:通│款,並由陳俊│
│ │ │。 │ │ │ │ │訊監察(B)卷86 │吉指示丁柏閎│
│ │ │ │ │ │ │ │頁反面至87頁)│取款。 │
├─┼───┼───────────┼────┼────┼────┼────┤②通訊日期: ├──────┤
│15│地○○│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10 │10萬元 │華南銀行│丁柏閎(│有 │101.10.11 │同上 │
│ │ │月31日10時20分許,撥打│ │東臺南分│由陳俊吉│(102年 │通訊門號: │ │
│ │ │電話給地○○,佯稱係其│ │行 │指揮車手│偵18661 │0000000000(陳│ │
│ │ │友人「阿修」,急需用款│ │帳號: │提款) │號卷附車│俊吉使用)、 │ │
│ │ │云云,致地○○陷於錯誤│ │00000000│ │手提款照│0000000000(丁│ │
│ │ │,而依對方指示,於101 │ │0331 │ │片總清冊│柏閎使用)、 │ │
│ │ │年10月31日11時17分許,│ │戶名: │ │編號14)│0000000000000 │ │
│ │ │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4 │ │謝江緯 │ │★起訴書│(張溢珉使用之│ │
│ │ │段183號台新銀行,匯款 │ │ │ │誤載為編│大陸地區行動電│ │
│ │ │10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號15 │話門號)、 │ │
├─┼───┼───────────┼────┼────┼────┼────┤0000000000(簡├──────┤
│16│J○○│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11 │10萬元 │華南銀行│丁柏閎(│有 │信文使用) │同上 │
│ │ │月3日12時31分許,撥打 │ │東臺南分│由陳俊吉│(102年 │(見外放卷:通│ │
│ │ │電話給J○○,佯稱係其│ │行 │指揮車手│偵18661 │訊監察(B)卷第 │ │
│ │ │友人「阿輝」,急需用款│ │帳號: │提款) │號卷附車│87至96頁) │ │
│ │ │云云,致J○○陷於錯誤│ │00000000│ │手提款照│③通訊日期: │ │
│ │ │,而依對方指示,於101 │ │0331 │ │片總清冊│101.10.29 │ │
│ │ │年11月5日14時55分許, │ │戶名: │ │編號15)│通訊門號: │ │
│ │ │在屏東縣枋寮鄉中山路 │ │謝江緯 │ │★起訴書│0000000000(陳│ │
│ │ │194號枋寮郵局,匯款10 │ │ │ │誤載為編│俊吉使用)、 │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號14 │0000000000(丁│ │
│ │ │ │ │ │ │ │柏閎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董│ │
│ │ │ │ │ │ │ │尚博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簡│ │
│ │ │ │ │ │ │ │信文使用) │ │
│ │ │ │ │ │ │ │(見外放卷:通│ │
│ │ │ │ │ │ │ │訊監察(B)卷第 │ │
│ │ │ │ │ │ │ │151頁反面至158│ │
│ │ │ │ │ │ │ │頁) │ │
├─┼───┼───────────┼────┼────┼────┼────┼───────┼──────┤
│17│壬○○│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10 │8萬元 │華南銀行│丁柏閎(│有 │通話譯文及簡訊│董尚博蒐購左│
│ │ │月22日13時許,撥打電話│ │東臺南分│由陳俊吉│(102年 │①通訊日期: │列帳戶供陳俊│
│ │ │給壬○○,佯稱係其同學│ │行 │指揮車手│偵18661 │101.10.10 │吉提供該帳戶│
│ │ │「沈偉成」,需錢孔急云│ │帳號: │提款) │號卷附車│通訊門號: │帳號給張溢珉│
│ │ │云,致壬○○陷於錯誤,│ │00000000│ │手提款照│0000000000(陳│,轉由詐欺集│
│ │ │而依對方指示,於同日14│ │0774 │ │片總清冊│俊吉使用) │團成員指示被│
│ │ │時22分許,在國泰世華銀│ │戶名: │ │編號58至│(見外放卷:通│害人匯款,並│
│ │ │行連城分行,匯款8萬元 │ │洪善品 │ │60) │訊監察(B)卷第 │由陳俊吉指示│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 │89至94頁) │丁柏閎取款。│
│ │ │ │ │ │ │ │②通訊日期: │ │
│ │ │ │ │ │ │ │101.10.11 │ │
│ │ │ │ │ │ │ │通訊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陳│ │
│ │ │ │ │ │ │ │俊吉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丁│ │
│ │ │ │ │ │ │ │柏閎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張溢珉使用之│ │
│ │ │ │ │ │ │ │大陸地區行動電│ │
│ │ │ │ │ │ │ │話門號) │ │
│ │ │ │ │ │ │ │(見外放卷:通│ │
│ │ │ │ │ │ │ │訊監察(B)卷第 │ │
│ │ │ │ │ │ │ │87至96頁) │ │
│ │ │ │ │ │ │ │③通訊日期: │ │
│ │ │ │ │ │ │ │101.10.29及 │ │
│ │ │ │ │ │ │ │101.11.04 │ │
│ │ │ │ │ │ │ │通訊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陳│ │
│ │ │ │ │ │ │ │俊吉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董│ │
│ │ │ │ │ │ │ │尚博使用) │ │
│ │ │ │ │ │ │ │(見外放卷:通│ │
│ │ │ │ │ │ │ │訊監察(B)卷第 │ │
│ │ │ │ │ │ │ │156至158頁、第│ │
│ │ │ │ │ │ │ │161頁及反面) │ │
├─┼───┼───────────┼────┼────┼────┼────┼───────┼──────┤
│18│午○○│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11 │40萬元 │彰化銀行│蔡明河(│有 │通話譯文及簡訊│陳俊吉蒐購左│
│ │ │月30日10時30分許,撥打│ │北臺南分│由陳俊吉│(102年 │通訊日期: │列人頭帳戶,│
│ │ │電話給午○○,佯稱係書│ │行 │指示郭凱│偵18661 │102.1.6. │並提供該帳戶│
│ │ │田診所護士、臺北市政府│ │帳號: │鎰指揮車│號卷附車│通訊門號: │帳號給張溢珉│
│ │ │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組長│ │00000000│手提款)│手提款照│0000000000(陳│,再轉由詐欺│
│ │ │「張永近」、調查局副局│ │000000 │ │片總清冊│俊吉使用)、 │集團成員指示│
│ │ │長「胡定民」等人,因邱│ │戶名: │ │編號56、│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
│ │ │足琴帳戶涉及外交擄人勒│ │莊博勳 │ │57) │(張溢珉使用之│指示郭凱鎰測│
│ │ │贖案件,為免其逃亡,須│ │ │ │ │大陸地區行動電│試帳戶及取款│
│ │ │將金錢匯入指定帳戶云云│ │ │ │ │話門號)、 │。 │
│ │ │,致午○○陷於錯誤,而│ │ │ │ │0000000000(郭│ │
│ │ │依對方指示,於102年1月│ │ │ │ │凱鎰綽號「烏龜│ │
│ │ │14日14時59分許,匯款40│ │ │ │ │」、「作伙ㄟ」│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 │使用) │ │
│ │ │ │ │ │ │ │(見外放卷:通│ │
│ │ │ │ │ │ │ │訊監察(B)卷第 │ │
│ │ │ │ │ │ │ │300頁及反面) │ │
├─┼───┼───────────┼────┼────┼────┼────┼───────┼──────┤
│19│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68萬元 │彰化銀行│蔡明河(│有 │同上 │同上 │
│ │ │8日8時許,撥打電話給張│ │北臺南分│由陳俊吉│(102年 │ │ │
│ │ │溪,佯稱係警務人員,因│ │行 │指示郭凱│偵18661 │ │ │
│ │ │宙○身分證、健保卡遭冒│ │帳號: │鎰指揮車│號卷附車│ │ │
│ │ │用,須匯款擔保云云,致│ │00000000│手提款)│手提款照│ │ │
│ │ │宙○陷於錯誤,而依對方│ │000000 │ │片總清冊│ │ │
│ │ │指示,於102年1月8日13 │ │戶名: │ │編號20至│ │ │
│ │ │時17分許,在合作金庫銀│ │莊博勳 │ │25) │ │ │
│ │ │行神岡分行,匯款68萬元│ │ │ │ │ │ │
│ │ │至右列帳戶(該筆金錢再│ │ │ │ │ │ │
│ │ │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轉│ │ │ │ │ │ │
│ │ │匯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 │ │ │ │ │ │
│ │ │元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號「莊博勳」帳戶) │ │ │ │ │ │ │
├─┼───┼───────────┼────┼────┼────┼────┼───────┼──────┤
│20│M○○│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10萬元 │臺灣中小│蔡明河(│有 │同上 │同上 │
│ │ │10日9時15分許,撥打電 │ │企業銀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話給M○○,佯稱係中華│ │開元分行│指示郭凱│偵18661 │ │ │
│ │ │電信櫃檯小姐,因M○○│ │帳號: │鎰指揮車│號卷附車│ │ │
│ │ │帳戶內存款不足支付電話│ │00000000│手提款)│手提款照│ │ │
│ │ │費用,且有人冒用其身分│ │355 │ │片總清冊│ │ │
│ │ │至兆豐銀行開戶,須凍結│ │戶名: │ │編號24、│ │ │
│ │ │其帳戶云云,致M○○陷│ │莊博勳 │ │25) │ │ │
│ │ │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 │ │ │ │ │ │
│ │ │於同日15時8分許,在雲 │ │ │ │ │ │ │
│ │ │林縣虎尾鎮中正路彰化銀│ │ │ │ │ │ │
│ │ │行,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 │ │ │ │ │ │
│ │ │戶。 │ │ │ │ │ │ │
├─┼───┼───────────┼────┼────┼────┼────┼───────┼──────┤
│21│亥○○│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12 │40萬元、│彰化銀行│何尹鏘、│無提領影│通話譯文及簡訊│林志華蒐購左│
│ │ │月間,在「Yahoo!奇摩服│10萬元 │嘉義分行│陳俊吉(│像 │①通訊日期: │列張培源帳戶│
│ │ │務+」網站上,刊登標題 │ │帳號: │由陳俊吉│★起訴書│102.1.10至 │、郭凱鎰蒐購│
│ │ │為「BENZ、E360、2011年│ │00000000│指示簡信│誤載為有│102.1.11 │左列王世緯帳│
│ │ │、黑色、售80萬元」之不│ │000000 │文指揮車│提領影像│通訊門號: │戶,均供陳俊│
│ │ │實二手進口汽車拍賣訊息│ │戶名: │手提款)│〈102年 │0000000000(陳│吉提供該等帳│
│ │ │,致亥○○上網瀏覽後陷│ │王世緯 │ │偵18661 │俊吉使用)、 │戶帳號給張溢│
│ │ │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 │ │ │號卷附車│0000000000(林│珉,轉由詐欺│
│ │ │於102年1月16日某時,在│ │臺灣銀行│ │手提款照│志華使用)、 │集團成員指示│
│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9 │ │中興新村│ │片總清冊│0000000000000 │被害人匯款,│
│ │ │號富邦商業銀行,將部分│ │分行 │ │編號26至│(張溢珉使用之│再由陳俊吉指│
│ │ │價金40萬元匯入右列「王│ │帳號: │ │31〉,但│大陸地區行動電│示何尹鏘取款│
│ │ │世緯」帳戶(再經詐欺集│ │00000000│ │該等照片│話門號)、 │。 │
│ │ │團成員轉匯至右列「張培│ │0000 │ │為102年1│0000000000000 │ │
│ │ │源」帳戶),又於102年1│ │戶名: │ │月16日提│(張溢珉使用之│ │
│ │ │月18日14時24分許,在臺│ │張培源 │ │領張培源│大陸地區行動電│ │
│ │ │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2段 │ │ │ │帳戶,早│話門號)、 │ │
│ │ │42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於被害人│0000000000(郭│ │
│ │ │將部分價金10萬元匯入右│ │ │ │匯款至張│凱鎰使用) │ │
│ │ │列「張培源」帳戶。 │ │ │ │培源帳戶│(見外放卷:通│ │
│ │ │ │ │ │ │之102年1│訊監察(B)卷第 │ │
│ │ │ │ │ │ │月18日,│319頁反面至344│ │
│ │ │ │ │ │ │顯有不符│頁反面) │ │
│ │ │ │ │ │ │。 │②通訊日期: │ │
│ │ │ │ │ │ │ │102.1.16 │ │
│ │ │ │ │ │ │ │通訊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陳│ │
│ │ │ │ │ │ │ │俊吉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何│ │
│ │ │ │ │ │ │ │尹鏘使用) │ │
│ │ │ │ │ │ │ │(見外放卷:通│ │
│ │ │ │ │ │ │ │訊監察(B)卷第 │ │
│ │ │ │ │ │ │ │364至366頁) │ │
├─┼───┼───────────┼────┼────┼────┼────┼───────┼──────┤
│22│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1萬5400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通話譯文及簡訊│郭岳峰以6千 │
│ │ │22日16時43分許,在雅虎│元(交易│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①通訊日期: │元之代價,將│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銷│明細顯示│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102.1.11 │其所申設左列│
│ │ │售ASUS筆記型電腦之不實│為15400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通訊門號: │帳戶之存摺、│
│ │ │訊息,致辰○○上網瀏覽│元,但被│114 │ │手提款照│0000000000(陳│金融卡及密碼│
│ │ │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害人提供│戶名: │ │片總清冊│俊吉使用)、 │交付其前妻林│
│ │ │示,於102年1月23日12時│存簿顯示│郭岳峰 │ │編號32至│0000000000(林│曉薇售予簡信│
│ │ │49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為15415 │ │ │39) │志華使用) │文,轉交陳俊│
│ │ │信義路5段100之2號玉山 │元,其中│ │ │ │②通訊日期: │吉提供該帳戶│
│ │ │銀行信義分行操作ATM, │15元應為│ │ │ │102.1.23 │帳號給林志華│
│ │ │匯款1萬5400元至右列帳 │手續費)│ │ │ │通訊門號: │,再轉由詐欺│
│ │ │戶。 │ │ │ │ │0000000000(陳│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俊吉使用)、 │被害人匯款,│
│ │ │ │ │ │ │ │0000000000(林│並由陳俊吉指│
│ │ │ │ │ │ │ │志華使用)、 │示簡信文取款│
│ │ │ │ │ │ │ │0000000000(簡│。 │
│ │ │ │ │ │ │ │信文使用) │ │
│ │ │ │ │ │ │ │(見外放卷:通│ │
│ │ │ │ │ │ │ │訊監察(B)卷第 │ │
│ │ │ │ │ │ │ │333頁反面至344│ │
│ │ │ │ │ │ │ │頁反面、378至 │ │
│ │ │ │ │ │ │ │390頁) │ │
├─┼───┼───────────┼────┼────┼────┼────┼───────┼──────┤
│23│戌○○│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1萬7000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15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元 │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NOKIA廠牌Lumia920 │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Windows Phone手機之不 │ │114 │ │手提款照│ │ │
│ │ │實訊息,致戌○○上網瀏│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覽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 │郭岳峰 │ │編號32至│ │ │
│ │ │指示,於102年1月23日12│ │ │ │39) │ │ │
│ │ │時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 │ │ │ │ │ │ │
│ │ │萬70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24│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1萬5000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3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元 │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香港來回機票之不實│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訊息,致天○○上網瀏覽│ │114 │ │手提款照│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示,於102年1月23日14時│ │郭岳峰 │ │編號34至│ │ │
│ │ │3分許,在富邦銀行桃園 │ │ │ │39) │ │ │
│ │ │分行操作ATM,匯款1萬 │ │ │ │ │ │ │
│ │ │50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25│N○○│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5600元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3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 │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華航臺北至香港來回│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機票之不實訊息,致潘建│ │114 │ │手提款照│ │ │
│ │ │銘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而依對方指示,於102年1│ │郭岳峰 │ │編號34至│ │ │
│ │ │月23日14時41分許,在臺│ │ │ │39) │ │ │
│ │ │北市內湖區成功路3段174│ │ │ │ │ │ │
│ │ │巷8號安泰銀行成功分行 │ │ │ │ │ │ │
│ │ │操作ATM,匯款5600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26│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2800元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3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 │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香港來回機票之不實│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訊息,致戊○○上網瀏覽│ │114 │ │手提款照│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示,於102年1月23日15時│ │郭岳峰 │ │編號35至│ │ │
│ │ │2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 │ │ │39) │ │ │
│ │ │沿海四路50號操作ATM, │ │ │ │ │ │ │
│ │ │匯款28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27│D○○│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1萬1200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2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元 │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香港機票兌換券4張 │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之不實訊息,致D○○上│ │114 │ │手提款照│ │ │
│ │ │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對方指示,於102年1月23│ │郭岳峰 │ │編號34至│ │ │
│ │ │日15時1分許,以網路銀 │ │ │ │39) │ │ │
│ │ │行匯款1萬1200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28│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5000元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1日1時24分許,在雅虎 │ │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銷│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售國際牌27公升變頻式微│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波爐之不實訊息,致丁德│ │114 │ │手提款照│ │ │
│ │ │智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而依對方指示,於同日15│ │郭岳峰 │ │編號35至│ │ │
│ │ │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 │ │ │ │39) │ │ │
│ │ │款50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29│酉○○│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1萬7000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1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元 │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NOKIA手機之不實訊 │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息,致酉○○上網瀏覽後│ │114 │ │手提款照│ │ │
│ │ │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於102年1月23日22時49│ │郭岳峰 │ │編號35至│ │ │
│ │ │分許,在新竹縣寶山鄉雙│ │ │ │39) │ │ │
│ │ │園路2段349號寶山郵局操│ │ │ │ │ │ │
│ │ │作ATM,匯款1萬7000元至│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30│卯○○│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4560元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3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 │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奶粉之不實訊息,致│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卯○○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114 │ │手提款照│ │ │
│ │ │誤,而依對方指示,於 │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102年1月24日7時56分許 │ │郭岳峰 │ │編號36至│ │ │
│ │ │,在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 │ │ │39) │ │ │
│ │ │3段159號淡水一信銀行操│ │ │ │ │ │ │
│ │ │作ATM,匯款4560元至右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31│V○○│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2800元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2日13時20分許,在雅虎│ │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銷│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售香港來回機票之不實訊│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息,致V○○上網瀏覽後│ │114 │ │手提款照│ │ │
│ │ │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於102年1月24日9時32 │ │郭岳峰 │ │編號37至│ │ │
│ │ │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陽│ │ │ │39) │ │ │
│ │ │光街256號達創公司操作 │ │ │ │ │ │ │
│ │ │ATM,匯款2800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32│K○○│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1990元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0日16時42分許,在雅虎│ │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銷│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售行動硬碟之不實訊息,│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致K○○上網瀏覽後陷於│ │114 │ │手提款照│ │ │
│ │ │錯誤,而依對方指示,於│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102年1月25日9時34分許 │ │郭岳峰 │ │編號39)│ │ │
│ │ │,在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 │ │ │ │ │ │
│ │ │超商操作ATM,匯款1990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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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O○○│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1萬4800 │第一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2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元 │新營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單門小冰箱之不實訊│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息,致O○○上網瀏覽後│ │114 │ │手提款照│ │ │
│ │ │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於102年1月23日14時34│ │郭岳峰 │ │編號34至│ │ │
│ │ │分許,操作ATM匯款1萬 │ │ │ │39) │ │ │
│ │ │48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34│癸○○│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11 │12萬元 │臺灣銀行│丁柏閎(│無提領影│通話譯文及簡訊│丁柏閎介紹陳│
│ │ │月14日10時30分許,撥打│ │霧峰分行│由陳俊吉│像 │通訊日期: │俊吉向許仁維│
│ │ │電話給癸○○,佯稱係其│ │帳號: │指揮車手│★起訴書│101.11.4 │蒐購左列帳戶│
│ │ │友人「吳明峰」,因經濟│ │00000000│提款) │誤載為有│通訊門號: │,供陳俊吉提│
│ │ │有困難,亟需借錢云云,│ │0892 │ │提領影像│0000000000(陳│供該帳戶帳號│
│ │ │致癸○○陷於錯誤,而依│ │戶名: │ │〈102年 │俊吉使用)、 │給張溢珉,轉│
│ │ │對方指示,於同日12時許│ │許仁維 │ │偵18661 │0000000000(丁│由詐欺集團成│
│ │ │,在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 │ │ │號卷附車│柏閎使用) │員指示被害人│
│ │ │5段32號合作金庫礁溪分 │ │ │ │手提款照│(見外放卷:通│匯款,再由陳│
│ │ │行,匯款12萬元至右列帳│ │ │ │片總清冊│訊監察(B)卷第 │俊吉指示丁柏│
│ │ │戶,後經銀行將款項發還│ │ │ │編號18、│160頁反面至162│閎取款。丁柏│
│ │ │而未遂。 │ │ │ │19〉,惟│頁) │閎臨櫃提款時│
│ │ │ │ │ │ │該等照片│ │經行員察覺有│
│ │ │ │ │ │ │顯示提領│ │異,報警處理│
│ │ │ │ │ │ │時間為 │ │而未遂(丁柏│
│ │ │ │ │ │ │101年11 │ │閎此部分犯行│
│ │ │ │ │ │ │月9日, │ │業經臺灣臺中│
│ │ │ │ │ │ │早於被害│ │地方法院103 │
│ │ │ │ │ │ │人匯款時│ │年度易字第36│
│ │ │ │ │ │ │間,顯有│ │號判決確定,│
│ │ │ │ │ │ │不符。 │ │不在本案起訴│
│ │ │ │ │ │ │ │ │範圍)。 │
├─┼───┼───────────┼────┼────┼────┼────┼───────┼──────┤
│35│T○○│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3萬元 │華南銀行│簡信文(│有 │通話譯文及簡訊│董尚博將其母│
│ │ │31日13時許,撥打電話給│(後匯之│南都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通訊日期: │親林月照之左│
│ │ │T○○,佯稱係檢警人員│12萬元因│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102.1.30至 │列帳戶交給簡│
│ │ │,因破獲洗錢案,有使用│被害人報│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102.1.31 │信文,轉交陳│
│ │ │T○○之帳戶,須依指示│警而經銀│0871 │ │手提款照│通訊門號: │俊吉提供該帳│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解│行凍結,│戶名: │ │片總清冊│0000000000(董│戶帳號給張溢│
│ │ │除警示帳戶云云,致賴奕│並未入帳│林月照 │ │編號40)│尚博使用)、 │珉,再轉由詐│
│ │ │勳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見原審│ │ │ │0000000000(簡│欺集團成員指│
│ │ │示,於同日15時58分許、│卷四第 │ │ │ │信文使用) │示被害人匯款│
│ │ │16時31分許,分別在南投│238至239│ │ │ │0000000000(陳│,並由陳俊吉│
│ │ │縣○○市○○路000號華 │頁) │ │ │ │俊吉使用) │指示簡信文取│
│ │ │南銀行南投分行、同縣市│ │ │ │ │(見外放卷:通│款。 │
│ │ │中山街259號中山街郵局 │ │ │ │ │訊監察(B)卷第 │ │
│ │ │,各匯款3萬元、12萬元 │ │ │ │ │230頁反面至232│ │
│ │ │至右列帳戶。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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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L○○│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6000元 │聯邦銀行│簡信文(│有 │通話譯文及簡訊│梁慈娟將其左│
│ │ │23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 │臺南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通訊日期: │列帳戶資料交│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102.1.23至 │給董尚博,董│
│ │ │銷售外接硬碟之不實訊息│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102.1.25 │尚博再交給簡│
│ │ │,致L○○上網瀏覽後陷│ │0000000 │ │手提款照│通訊門號: │信文,簡信文│
│ │ │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 │戶名: │ │片總清冊│0000000000(陳│轉交陳俊吉提│
│ │ │於102年1月23日18時30分│ │梁慈娟 │ │編號42至│俊吉使用)、 │供該帳戶帳號│
│ │ │許,以網路ATM匯款6000 │ │ │ │48、52至│0000000000(林│給林志華,再│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53) │志華使用)、 │轉由詐欺集團│
│ │ │ │ │ │ │ │0000000000(簡│成員指示被害│
│ │ │ │ │ │ │ │信文使用) │人匯款,並由│
│ │ │ │ │ │ │ │(見外放卷:通│陳俊吉指示簡│
│ │ │ │ │ │ │ │訊監察(B)卷第 │信文取款。 │
│ │ │ │ │ │ │ │377頁反面至412│ │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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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H○○│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5700元 │聯邦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3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 │臺南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臺北香港來回機票之│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不實訊息,致H○○上網│ │0000000 │ │手提款照│ │ │
│ │ │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對│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方指示,於102年1月23日│ │梁慈娟 │ │編號43至│ │ │
│ │ │20時30分許,匯款5700元│ │ │ │48、52至│ │ │
│ │ │至右列帳戶。 │ │ │ │53) │ │ │
├─┼───┼───────────┼────┼────┼────┼────┼───────┼──────┤
│38│P○○│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1624元 │聯邦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3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 │臺南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三洋牌烘被機之不實│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訊息,致P○○上網瀏覽│ │0000000 │ │手提款照│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示,於102年1月24日10時│ │梁慈娟 │ │編號45至│ │ │
│ │ │21分許,在臺北市羅斯福│ │ │ │48、52至│ │ │
│ │ │路1段8號1樓台北富邦銀 │ │ │ │53) │ │ │
│ │ │行操作ATM,匯款1624元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39│寅○○│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8400元 │聯邦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2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 │臺南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臺北香港來回機票之│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不實訊息,致寅○○上網│ │0000000 │ │手提款照│ │ │
│ │ │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對│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方指示,於102年1月24日│ │梁慈娟 │ │編號45至│ │ │
│ │ │12時40分許,在臺南市○○ ○ ○ ○00○00○○ ○ ○
○ ○ ○區○○路000號台新銀行 │ │ │ │53) │ │ │
│ │ │後甲分行操作ATM,匯款 │ │ │ │ │ │ │
│ │ │84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40│B○○│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1394元 │聯邦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18日12時56分許,在雅虎│ │臺南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銷│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售電磁爐之不實訊息,致│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B○○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0000000 │ │手提款照│ │ │
│ │ │誤,而依對方指示,於 │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102年1月24日13時許,在│ │梁慈娟 │ │編號46至│ │ │
│ │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 │ │ │ │48、52至│ │ │
│ │ │段69號台北富邦銀行延平│ │ │ │53) │ │ │
│ │ │分行操作ATM,匯款1394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41│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3000元 │聯邦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4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 │臺南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微波爐之不實訊息,│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致黃○○上網瀏覽後陷於│ │0000000 │ │手提款照│ │ │
│ │ │錯誤,而依對方指示,於│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102年1月24日13時41分許│ │梁慈娟 │ │編號46至│ │ │
│ │ │,在臺南市安南區安昌街│ │ │ │48) │ │ │
│ │ │103號統一超商操作ATM,│ │ │ │ │ │ │
│ │ │匯款30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42│G○○│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7687元 │聯邦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15日17時32分許,在雅虎│(起訴書│臺南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銷│誤載為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售華碩電腦主機板之不實│7867元)│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訊息,致G○○上網瀏覽│ │0000000 │ │手提款照│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示,於102年1月24日14時│ │梁慈娟 │ │編號46至│ │ │
│ │ │23分許,匯款7687元至右│ │ │ │48) │ │ │
│ │ │列帳戶。 │ │ │ │ │ │ │
├─┼───┼───────────┼────┼────┼────┼────┼───────┼──────┤
│43│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3320元 │聯邦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0日16時42分許,在雅虎│ │臺南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銷│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售防震行動硬碟之不實訊│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息,致子○○上網瀏覽後│ │0000000 │ │手提款照│ │ │
│ │ │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於102年1月23日18時許│ │梁慈娟 │ │編號41至│ │ │
│ │ │在其住處,以網路ATM匯 │ │ │ │53) │ │ │
│ │ │款332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44│申○○│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1990元 │聯邦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5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 │臺南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防震行動硬碟之不實│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訊息,致申○○上網瀏覽│ │0000000 │ │手提款照│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示,於102年1月25日中午│ │梁慈娟 │ │編號48)│ │ │
│ │ │某時許,匯款1990元至右│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45│F○○│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1月│2612元 │聯邦銀行│簡信文(│有 │同上 │同上 │
│ │ │24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雅│ │臺南分行│由陳俊吉│(102年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帳號: │指揮車手│偵18661 │ │ │
│ │ │銷售烤箱之不實訊息,致│ │00000000│提款) │號卷附車│ │ │
│ │ │F○○上網瀏覽後陷於錯│ │0000000 │ │手提款照│ │ │
│ │ │誤,而依對方指示,於 │ │戶名: │ │片總清冊│ │ │
│ │ │102年1月25日7時許,在 │ │梁慈娟 │ │編號48)│ │ │
│ │ │臺北市○○○路0段00號 │ │ │ │ │ │ │
│ │ │台新銀行操作ATM,匯款 │ │ │ │ │ │ │
│ │ │2612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46│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3月│30萬元 │新光銀行│陳俊吉擔│有 │無監聽譯文資料│鄭世強將其左│
│ │ │間,透過MSN向巳○○佯 │ │十甲分行│任車手提│(102年 │ │列帳戶資料交│
│ │ │稱係香港賽馬協會人員,│ │帳號: │款 │偵17410 │ │給謝明峰,謝│
│ │ │請求巳○○協助匯款簽注│ │00000000│ │號警卷附│ │明峰再交給不│
│ │ │地下六合彩,以進行打擊│ │00000 │ │車手提款│ │詳成年人,不│
│ │ │簽賭組頭云云,致巳○○│ │戶名: │ │照片17張│ │詳成年人轉交│
│ │ │陷於錯誤,分別於①101 │ │鄭世強 │ │) │ │陳俊吉提供該│
│ │ │年7月4日9時52分許匯款3│ │ │ │ │ │帳戶帳號給詐│
│ │ │萬元、②101年7月4日10 │ │ │ │ │ │欺集團成員指│
│ │ │時23分許匯款9萬元、③ │ │ │ │ │ │示被害人匯款│
│ │ │101年7月4日14時28分許 │ │ │ │ │ │,再由陳俊吉│
│ │ │匯款8萬元、④101年7月5│ │ │ │ │ │取款。 │
│ │ │日10時24分許匯款3萬元 │ │ │ │ │ │ │
│ │ │、⑤101年7月5日10時26 │ │ │ │ │ │ │
│ │ │分許匯款3萬元、⑥101年│ │ │ │ │ │ │
│ │ │7月5日10時27分許匯款1 │ │ │ │ │ │ │
│ │ │萬元、⑦101年7月6日12 │ │ │ │ │ │ │
│ │ │時48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 │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 罪 事 實 │罪 名 及 宣 告 刑(維 持 原 判)│
├──┼─────────┼────────────────────┤
│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丁柏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丁柏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丁柏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丁柏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丁柏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丁柏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35 │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張溢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6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7 │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8 │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9 │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0 │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1 │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2 │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3 │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4 │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5 │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6 │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附表三: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
│ 1 │VITA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門號卡1張) │ 1支│陳俊吉 │
├──┼────────────────────┼──┼──────────┤
│ 2 │法務部行政執行服務證 │10張│林志華(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罪預備之物)│
├──┼────────────────────┼──┼──────────┤
│ 3 │筆記本 │ 1本│林志華 │
├──┼────────────────────┼──┼──────────┤
│ 4 │威寶旺卡門號卡(0000000000號) │ 1張│林志華(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罪預備之物)│
├──┼────────────────────┼──┼──────────┤
│ 5 │威寶旺卡門號卡(0000000000號) │ 1張│林志華(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罪預備之物)│
├──┼────────────────────┼──┼──────────┤
│ 6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 1張│林志華(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罪預備之物)│
├──┼────────────────────┼──┼──────────┤
│ 7 │SAMSUNG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門號卡1張)│ 1支│林志華 │
├──┼────────────────────┼──┼──────────┤
│ 8 │NOKIA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門號卡1張) │ 1支│林志華 │
├──┼────────────────────┼──┼──────────┤
│ 9 │SAMSUNG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門號卡1張)│ 1支│林志華 │
├──┼────────────────────┼──┼──────────┤
│ 10 │威寶旺卡門號卡(0000000000號) │ 1張│林志華 │
├──┼────────────────────┼──┼──────────┤
│ 11 │記帳本 │ 1本│林志華 │
├──┼────────────────────┼──┼──────────┤
│ 12 │門號卡 │ 8張│林志華(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罪預備之物)│
├──┼────────────────────┼──┼──────────┤
│ 13 │SAMSUNG行動電話(空機無門號卡) │ 1支│林志華(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罪預備之物)│
├──┼────────────────────┼──┼──────────┤
│ 14 │SAMSUNG行動電話(含不詳門號卡1張) │ 1支│林志華(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罪預備之物)│
├──┼────────────────────┼──┼──────────┤
│ 15 │點鈔機 │ 1台│林志華(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罪預備之物)│
└──┴────────────────────┴──┴──────────┘
附表四:犯罪所得
┌────┬────────┐
│陳俊吉 │新臺幣14萬7245元│
├────┼────────┤
│林志華 │新臺幣10萬3625元│
├────┼────────┤
│張溢珉 │人民幣6900元 │
├────┼────────┤
│丁柏閎 │新臺幣2萬3400元 │
└────┴────────┘
附表五:
┌──┬──────────────────────────────────────┐
│編號│ 卷 證 資 料 │
├──┼──────────────────────────────────────┤
│ 1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謝曉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 │ 永福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筆錄(A)卷P241-P242) │
│ │2.【戶名:陳科宇;帳號:00000000000000】安泰商業銀行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24 │
│ │ 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 │
│ │3.賴科豪在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外放卷P259-269)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243-24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謝曉昀: │
│ │ 101年8月3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42反面-243反面) │
├──┼──────────────────────────────────────┤
│ 2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陳怡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即時轉帳交易明細、桃園縣│
│ │ 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 │ 錄表(被害人筆錄(A)卷P236、P239、P240及反面) │
│ │2.【戶名:陳科宇;帳號:00000000000000】安泰商業銀行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24 │
│ │ 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 │
│ │3.賴科豪於101年8月1日至同年月2日在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外放卷 │
│ │ P259-269)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243-24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陳怡暻: │
│ │ 101年8月8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37-238) │
├──┼──────────────────────────────────────┤
│ 3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王淑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轉帳明細│
│ │ (被害人筆錄(A)卷P231、P235) │
│ │2.【戶名:陳科宇;帳號:00000000000000】安泰商業銀行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24 │
│ │ 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 │
│ │3.賴科豪於101年8月1日至同年月2日在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外放卷 │
│ │ P259-269)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243-24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王淑惠: │
│ │ 101年8月10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32-234) │
├──┼──────────────────────────────────────┤
│ 4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蕭允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 │ 新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筆錄(A)卷P227、229反面-230反面) │
│ │2.【戶名:陳科宇;帳號:00000000000000】安泰商業銀行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24 │
│ │ 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 │
│ │3.賴科豪於101年8月1日至同年月2日在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外放卷 │
│ │ P259-269)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243-24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蕭允中: │
│ │ 101年8月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28-229) │
├──┼──────────────────────────────────────┤
│ 5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任坷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 │ 三和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筆錄(A)卷P216-217) │
│ │2.【戶名:陳科宇;帳號:00000000000000】安泰商業銀行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24 │
│ │ 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 │
│ │3.賴科豪於101年8月1日至同年月2日在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外放卷 │
│ │ P259-269)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243-24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任珂銳: │
│ │ 101年8月13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18及反面) │
├──┼──────────────────────────────────────┤
│ 6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邱柏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 │ 文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A)卷P222、P226) │
│ │2.【戶名:陳科宇;帳號:00000000000000】安泰商業銀行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24 │
│ │ 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 │
│ │3.賴科豪於101年8月1日至同年月2日在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外放卷 │
│ │ P259-269)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243-24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邱柏諭 │
│ │ 101年8月3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23-225) │
├──┼──────────────────────────────────────┤
│ 7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吳明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A)卷P207) │
│ │2.【戶名:陳科宇;帳號:00000000000000】安泰商業銀行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24 │
│ │ 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 │
│ │3.賴科豪於101年8月1日至同年月2日在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外放卷 │
│ │ P259-269)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243-24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吳明聰 │
│ │ 101年8月1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08-210) │
├──┼──────────────────────────────────────┤
│ 8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蕭丁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 │ 大湖派出所受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筆錄(A)卷P219、P221反面) │
│ │2.【戶名:陳科宇;帳號:00000000000000】安泰商業銀行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24 │
│ │ 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 │
│ │3.賴科豪於101年8月1日至同年月2日在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外放卷 │
│ │ P259-269)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243-24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蕭丁瑞: │
│ │ 101年8月3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20-221) │
├──┼──────────────────────────────────────┤
│ 9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林君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 │ 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A)卷P213及反面)、 │
│ │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筆錄(A)卷P215) │
│ │2.【戶名:陳科宇;帳號:00000000000000】安泰商業銀行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24 │
│ │ 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 │
│ │3.賴科豪於101年8月1日至同年月2日在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外放卷 │
│ │ P259-269)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243-24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林君儒: │
│ │ 101年8月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14及反面) │
├──┼──────────────────────────────────────┤
│ 10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吳烝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A)卷P477)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外放卷P24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外放│
│ │ 卷P243反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外放卷P244) │
│ │2.【戶名:沈紳修;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外放卷P245及反面) │
│ │3.賴科豪於101年8月16日至同年月17日在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外放卷│
│ │ P247-253) │
│ │4.【沈紳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東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51)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吳烝銜: │
│ │ 101年8月18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476及反面) │
├──┼──────────────────────────────────────┤
│ 11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Q○○】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 │
│ │ (A)卷P608反面-61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人頭帳戶卷P357)、陳 │
│ │ 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176)、彰化銀行【戶名:Q○○;帳號:973851│
│ │ 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簿(人頭帳戶卷P360) │
│ │2.【戶名:洪嘉鴻;帳號: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成員│
│ │ 筆錄卷P179-180)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16-17(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14) │
│ │4.101年9月18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之通訊監 │
│ │ 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417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10-19) │
│ │5.莊君瑤【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349、P355)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Q○○: │
│ │ 101年9月2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607-608) │
├──┼──────────────────────────────────────┤
│ 12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I○○○】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筆錄(B)卷P5)、內政部警政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8) │
│ │2.【戶名:邱昭圜;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筆錄(B)卷P7)、 │
│ │ 人頭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成員筆錄卷P382-383)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1-6(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10-111) │
│ │4.101年9月29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8反面) │
│ │5.101年9月30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電話: │
│ │ 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
│ │ P38-41反面) │
│ │6.【邱昭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63-264)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I○○○: │
│ │ 101年10月9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4) │
├──┼──────────────────────────────────────┤
│ 13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A○○】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被害人筆錄(B)卷P18)、【帳號:│
│ │ 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19)、人頭帳戶董尚博之台新銀行開│
│ │ 戶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1) │
│ │2.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7-10(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1反面-112) │
│ │3.101年10月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電話: │
│ │ 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
│ │ P42-54) │
│ │【供述證據】被害人A○○: │
│ │ 102年6月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7及反面) │
├──┼──────────────────────────────────────┤
│ 14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玄○○】陽信商業銀行開戶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4-28) │
│ │2.【戶名:謝江緯;帳號:0000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交易明細│
│ │ (人頭帳戶卷P62-6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月22日營清字第1030│
│ │ 000000號函檢送開戶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180、192-199)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11-13(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2反面-113) │
│ │4.101年10月10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6-87) │
│ │5.101年10月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7-96) │
│ │6.101年10月29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9761│
│ │ 21246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151 │
│ │ 反面-158) │
│ │7.【謝江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5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67-270)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檢玄○○: │
│ │ 102年6月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2及反面) │
├──┼──────────────────────────────────────┤
│ 15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地○○】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被害人筆錄(B)卷P41)、新北市│
│ │ 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 │
│ │ 卷P4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人頭帳戶卷P64) │
│ │2.【戶名:謝江緯;帳號:0000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交易明細│
│ │ (人頭帳戶卷P62-6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月22日營清字第1030│
│ │ 000000號函檢送開戶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180、192-199)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14(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3) │
│ │4.101年10月10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6-87) │
│ │5.101年10月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7-96) │
│ │6.101年10月29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9761│
│ │ 21246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151 │
│ │ 反面-158) │
│ │7.【謝江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5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67-270)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地○○: │
│ │ 101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38-40) │
├──┼──────────────────────────────────────┤
│ 16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J○○】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29)、【帳號│
│ │ :00000000000000】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33)、郵政跨行匯款申│
│ │ 請書(被害人筆錄(B)卷P3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35)、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36) │
│ │2.【戶名:謝江緯;帳號:0000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交易明細│
│ │ (人頭帳戶卷P62-6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月22日營清字第1030│
│ │ 000000號函檢送開戶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180、192-199)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15(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3反面) │
│ │4.101年10月10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6-87) │
│ │5.101年10月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7-96) │
│ │6.101年10月29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9761│
│ │ 21246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151 │
│ │ 反面-158) │
│ │7.【謝江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5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67-270) │
│ │8.詐騙電話0000000000(申請人林錫楨)個人資料、威寶電信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
│ │ 請書及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374-378) │
│ │9.詐騙電話0000000000(申請人邱義)遠傳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人頭帳戶卷│
│ │ P400-402)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J○○: │
│ │ 101年11月6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30-32) │
├──┼──────────────────────────────────────┤
│ 17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被害人筆錄(B) │
│ │ 卷P4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連城分行國世連城字第1020000006號函(被害人筆錄(B)│
│ │ 卷P47)、壬○○開戶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4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 │
│ │ 證(被害人筆錄(B)卷P49)、詐騙簡訊(人頭帳戶卷P27) │
│ │2.【戶名:洪善品;帳號:0000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人頭帳戶│
│ │ 卷P2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月22日營清字第1030002697號函檢 │
│ │ 送開戶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80│
│ │ 、182-191)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58-60(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4反面-125) │
│ │4.101年10月10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6-87) │
│ │5.101年10月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7-90反面) │
│ │6.101年10月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之通訊監│
│ │ 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8-96) │
│ │7.101年10月29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156-158) │
│ │8.101年11月4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161及反面) │
│ │9.【洪善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274)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壬○○: │
│ │ 102年6月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44及反面) │
├──┼──────────────────────────────────────┤
│ 18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69)、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被害人筆錄(B)卷P70-72) │
│ │2.【戶名:莊博勳;帳號0000000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2年3月1日彰作管字 │
│ │ 第00000000號函檢送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卷P94-97)、│
│ │ 103年1月22日彰作管字第10302276號函檢送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102年度偵 │
│ │ 字第18661號卷P169、174-175)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56-57(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4) │
│ │4.102年1月6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電話:09│
│ │ 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00 │
│ │ 反面) │
│ │5.【莊博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77-278)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午○○: │
│ │ 102年2月6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66-68)同(人頭帳戶卷P91-93) │
├──┼──────────────────────────────────────┤
│ 19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宙○】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64及反│
│ │ 面) │
│ │2.【戶名:莊博勳;帳號0000000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2年3月1日彰作管字 │
│ │ 第00000000號函檢送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卷P94-97)、│
│ │ 103年1月22日彰作管字第10302276號函檢送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102年度偵 │
│ │ 字第18661號卷P169、174-175)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20-25(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5-116) │
│ │4.102年1月6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電話:09│
│ │ 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00 │
│ │ 反面) │
│ │5.【莊博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77-278)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宙○: │
│ │ 102年6月2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63及反面) │
├──┼──────────────────────────────────────┤
│ 20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M○○】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被害人筆錄(B)卷P7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77)、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78)、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㈡卷P19反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 │
│ │ 號㈡卷P20)、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㈡卷P21) │
│ │2.【戶名:莊博勳;帳號:0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102年1月25日( │
│ │ 102)開元字第295號函檢送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人頭帳戶卷P98-101)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24-25(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6) │
│ │4.102年1月6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電話:09│
│ │ 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00 │
│ │ 反面) │
│ │5.【莊博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77-278) │
│ │6.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0日法大字第103010521號函檢送基本資料查詢及 │
│ │ 申請資料【申請人:張申樺;行動電話:0000000000】(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 │
│ │ P200-204)、臺灣大哥大申請書及申請資料【申請人:張申樺;行動電話:00000000│
│ │ 40】(人頭帳戶卷P333-334)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M○○: │
│ │ 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73-75) │
├──┼──────────────────────────────────────┤
│ 21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82)、內│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人頭帳戶卷P31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
│ │ 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被害人筆錄(B)卷P83-85)、受理刑│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人頭帳戶卷P316反面)、陳報單(人頭帳戶卷P323)、受理各類│
│ │ 案件紀錄表(人頭帳戶卷P323反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
│ │ )、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被害人筆錄(B)卷P86) │
│ │2.【戶名:王世緯;帳號: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存簿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88│
│ │ 、P91) │
│ │3.【戶名王世緯;帳號:0000000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月22日彰作管字第1030│
│ │ 2276號函檢送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卷P169-173) │
│ │4.【戶名張培源;帳號:000000000000】臺灣銀行營業部103年1月23日營存密字第1035│
│ │ 0000000號函檢送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 號卷P168、168-1至168-2) │
│ │5.【YAHOO奇摩服務+】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89) │
│ │6.手機簡訊翻拍照片(被害人筆錄(B)卷P90) │
│ │7.102年1月10日至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
│ │ 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19反面-344反面) │
│ │8.102年1月16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2 │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64-366) │
│ │9.【張培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 號卷P282-283) │
│ │⒑【王世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86) │
│ │⒒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0日法大字第103010521號函檢送基本資料查詢及 │
│ │ 申請資料【申請人:張申樺;行動電話:0000000000】(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
│ │ 00-204)、臺灣大哥大申請書及申請資料【申請人:張申樺;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人頭帳戶卷P333-334)、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
│ │ 吳明峰;行動電話:0000000000】(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8-210)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亥○○: │
│ │ 102年1月19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79-81) │
├──┼──────────────────────────────────────┤
│ 22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96)、臺北市│
│ │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 │
│ │ (B)卷P97)、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6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63反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㈠卷P264) │
│ │2.YAHOO奇摩拍賣網站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98-100) │
│ │3.辰○○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101-102) │
│ │4.詐騙集團與被害人辰○○網路交談訊息(人頭帳戶卷P449-450) │
│ │5.【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6.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2-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8-119反面) │
│ │7.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 面、P378-390) │
│ │8.【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9.【申請人:陳健群;行動電話:0000000000】PHS超低電磁波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 │
│ │ 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444)、通信明細表、電信服務費帳單、通聯調閱查詢│
│ │ 單(人頭帳戶卷P491-494)、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1日(103)眾總字第 │
│ │ 118號函檢送申請書等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5-20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辰○○: │
│ │ 102年1月29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92-95) │
├──┼──────────────────────────────────────┤
│ 23 │【非供述證據】 │
│ │1.【被告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06)、苗栗縣 │
│ │ 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 │
│ │ 卷P107)、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73反面)、受理│
│ │ 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74) │
│ │2.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08-109) │
│ │3.被害人戌○○社群網站LINE聊天記錄(被害人筆錄(B)卷P110-114) │
│ │4.存款明細查詢(被害人筆錄(B)卷P115) │
│ │5.【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6.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2-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8-119反面) │
│ │7.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 面、P378-390) │
│ │8.【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戌○○: │
│ │ 102年2月10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0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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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19)、桃園 │
│ │ 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 │
│ │ (B)卷P120)、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81反面-282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82反面) │
│ │2.【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4-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8反面-119反面)│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面、P378-390)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天○○: │
│ │ 102年1月2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16-118) │
├──┼──────────────────────────────────────┤
│ 25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N○○】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㈠卷P28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 │
│ │ 卷P287)、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86)、受理各類│
│ │ 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86反面) │
│ │2.【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4-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8反面-119反面)│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 面、P378-390)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N○○: │
│ │ 102年1月27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21-123) │
├──┼──────────────────────────────────────┤
│ 26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戊○○】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筆錄(B)卷P127)、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28)、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
│ │ 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129) │
│ │2.【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5-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8反面-119反面)│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 面、P378-390)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戊○○: │
│ │ 102年1月27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25-126) │
├──┼──────────────────────────────────────┤
│ 27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D○○】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33)、 │
│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
│ │ 筆錄(B)卷P13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4)、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4反面) │
│ │2.【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4-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8反面-119反面)│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 面、P378-390)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D○○: │
│ │ 102年1月26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30-132) │
├──┼──────────────────────────────────────┤
│ 28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37)、YAHOO│
│ │ 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38)、網路提款機MyATM國泰世華myATM轉出明細 │
│ │ 查詢(被害人筆錄(B)卷P13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8)、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 │
│ │ P258反面) │
│ │2.【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5-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8反面-119反面)│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 面、P378-390)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乙○○: │
│ │ 102年1月3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35-136) │
├──┼──────────────────────────────────────┤
│ 29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43)、新竹 │
│ │ 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 │
│ │ 卷P144)、SKYPE通訊軟體聊天記錄(被害人筆錄(B)卷P145-150)、YAHOO拍賣網頁 │
│ │ 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51-157)、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陳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7)、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
│ │ 號㈠卷P300反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人頭帳戶卷P476) │
│ │2.【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5-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8反面-119反面)│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 面、P378-390)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6.【申請人:陳健群;行動電話:0000000000】PHS超低電磁波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 │
│ │ 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444)、通信明細表、電信服務費帳單、通聯調閱查詢│
│ │ 單(人頭帳戶卷P491-494)、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1日(103)眾總字第 │
│ │ 118號函檢送申請書等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5-20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酉○○: │
│ │ 102年2月2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40-142) │
├──┼──────────────────────────────────────┤
│ 30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卯○○】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60)、卯○○淡水第一信│
│ │ 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161-162) │
│ │2.【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6-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9及反面)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 面、P378-390)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卯○○: │
│ │ 102年6月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58-159) │
├──┼──────────────────────────────────────┤
│ 31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V○○】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65-166)、內政部警政署│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67)、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號資料查詢(人頭帳戶卷P236) │
│ │2.【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7-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9及反面)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 面、P378-390)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V○○: │
│ │ 102年6月1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63-164) │
├──┼──────────────────────────────────────┤
│ 32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K○○】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70-171)、帳號00000000│
│ │ 2734號資料查詢(人頭帳戶卷P237) │
│ │2.【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9反面)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 面、P378-390)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K○○: │
│ │ 102年6月1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68-169) │
├──┼──────────────────────────────────────┤
│ 33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O○○】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O○○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被害人│
│ │ 筆錄(B)卷P17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75) │
│ │2.【戶名: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95)、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
│ │ 偵字第11141號㈠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第24號函 │
│ │ 檢送存款明細分類帳、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50)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4-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8反面-119反面)│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344反 │
│ │ 面、P378-390)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O○○: │
│ │ 102年1月29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72-173) │
├──┼──────────────────────────────────────┤
│ 34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被害人筆錄(B)卷P60)│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6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
│ │ 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62) │
│ │2.101年11月4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 年中地聲監續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160反面-162) │
│ │3.【丁柏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 號卷P397-298)、【許仁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102│
│ │ 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99-300) │
│ │4.【申請人:李建谷;行動電話:0000000000;原始開通門號:0000000000】威寶電信│
│ │ 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2日威(行風錧)字第1020412003號函(P422)、威寶第三代│
│ │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423-427) │
│ │5.臺灣銀行霧峰分行106年5月23日霧峰營密字第10650002141號函檢送許仁維帳號03700│
│ │ 0000000號帳戶101年11月14日至106年5月23日交易明細(原審卷四P227-228)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癸○○: │
│ │ 101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57-59) │
├──┼──────────────────────────────────────┤
│ 35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T○○】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79)、 │
│ │ 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被害人筆錄(B)卷P180)、偽造之「法務 │
│ │ 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被害人筆錄(B)卷P181)、詐欺集團傳真文件給T○○之傳 │
│ │ 真證明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82-18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華南商業銀行自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18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185) │
│ │2.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0(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0) │
│ │3.102年1月30日至3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續字第8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230反面-232│
│ │ ) │
│ │4.【董尚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306) │
│ │5.【林月照】102年6月24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成員筆錄│
│ │ 卷P415-418) │
│ │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6月7日營清字第1060062524號函檢送帳號64520│
│ │ 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四P238-239)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T○○: │
│ │ 102年1月3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76-178) │
├──┼──────────────────────────────────────┤
│ 36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L○○】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89)、新竹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 │
│ │ (B)卷P190)、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9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 │
│ │ 款明細查詢(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31)、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 │ 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2)、受理刑事案│
│ │ 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3反面) │
│ │2.【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
│ │ 、4月14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6反面、221、 │
│ │ 250、233反面、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5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函檢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
│ │ 第69738號卷P40-4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 │
│ │ 卷P291-294)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2-48、52、53(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0反面 │
│ │ -123)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L○○: │
│ │ 102年2月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86-188) │
├──┼──────────────────────────────────────┤
│ 37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H○○】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95)、基隆 │
│ │ 市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196)、YAHOO拍賣網│
│ │ 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97-198)、郵局存摺明細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199)│
│ │ 、社群網站LINE聊天記錄(被害人筆錄(B)卷P200-201)、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 │
│ │ 平街派出所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24反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25) │
│ │2.【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
│ │ 、4月14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6反面、221、 │
│ │ 250、233反面、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5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函檢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
│ │ 第69738號卷P40-4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 │
│ │ 卷P291-294)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3-48、52、53(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0反面 │
│ │ -123)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H○○: │
│ │ 102年1月3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92-194) │
├──┼──────────────────────────────────────┤
│ 38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P○○】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204)、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
│ │ 害人筆錄(B)卷P205)、臺北富邦銀行ATM自動櫃員機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206) │
│ │ 、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07-2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
│ │ 南昌路派出所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26)、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26反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
│ │ 號㈠卷P227) │
│ │2.【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
│ │ 、4月14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6反面、221、 │
│ │ 250、233反面、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5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函檢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
│ │ 第69738號卷P40-4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 │
│ │ 卷P291-294)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5-48、52、53(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1-123)│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P○○: │
│ │ 102年2月2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02-203) │
├──┼──────────────────────────────────────┤
│ 39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214)、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
│ │ 錄(B)卷P215)、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16-222)、台新銀行自動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1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34反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 │
│ │ 字第11141號㈠卷P237) │
│ │2.【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
│ │ 、4月14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6反面、221、 │
│ │ 250、233反面、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5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函檢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
│ │ 第69738號卷P40-4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 │
│ │ 卷P291-294)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5-48、52、53(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1-123)│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5.【申請人:陳健群;行動電話:0000000000】PHS超低電磁波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 │
│ │ 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444)、通信明細表、電信服務費帳單、通聯調閱查詢│
│ │ 單(人頭帳戶卷P491-494)、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1日(103)眾總字第 │
│ │ 118號函檢送申請書等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5-207)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寅○○: │
│ │ 102年1月28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11-213) │
├──┼──────────────────────────────────────┤
│ 40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B○○】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225)、臺北 │
│ │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 │
│ │ (B)卷P226)、B○○存摺明細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227、P230)、YAHOO拍賣網 │
│ │ 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28-229)、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㈠卷P242) │
│ │2.【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
│ │ 、4月14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6反面、221、 │
│ │ 250、233反面、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5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函檢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
│ │ 第69738號卷P40-4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 │
│ │ 卷P291-294)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6-48、52、53(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1反面 │
│ │ -122)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B○○: │
│ │ 102年2月1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23-224) │
├──┼──────────────────────────────────────┤
│ 41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233)、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
│ │ 錄(B)卷P234)、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 │
│ │ P247、250)、中國信託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235) │
│ │2.【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
│ │ 、4月14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6反面、221、 │
│ │ 250、233反面、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5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函檢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
│ │ 第69738號卷P40-4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 │
│ │ 卷P291-294)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6-48、52、53(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1反面 │
│ │ -122)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黃○○: │
│ │ 102年2月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31-232) │
├──┼──────────────────────────────────────┤
│ 42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G○○】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23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
│ │ P240)、合作金庫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241)、YAHOO拍 │
│ │ 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42-245)、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陳 │
│ │ 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1)、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 │
│ │ 第11141號㈠卷P251反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7)│
│ │2.【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
│ │ 、4月14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6反面、221、 │
│ │ 250、233反面、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5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函檢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
│ │ 第69738號卷P40-4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 │
│ │ 卷P291-294)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6-48(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1反面-122)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G○○: │
│ │ 102年1月29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36-238) │
├──┼──────────────────────────────────────┤
│ 43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子○○】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248-249)、YAHOO拍│
│ │ 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51-25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
│ │ (被害人筆錄(B)卷P253) │
│ │2.【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
│ │ 、4月14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6反面、221、 │
│ │ 250、233反面、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5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函檢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
│ │ 第69738號卷P40-4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 │
│ │ 卷P291-294)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1-53(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0-123)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子○○: │
│ │ 102年6月13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46-247) │
├──┼──────────────────────────────────────┤
│ 44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申○○】臺灣銀行營業部102年4月12日營存密字第10200084451號函(被害 │
│ │ 人筆錄(B)卷P257)、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58)│
│ │2.【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
│ │ 、4月14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6反面、221、 │
│ │ 250、233反面、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5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函檢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
│ │ 第69738號卷P40-4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 │
│ │ 卷P291-294) │
│ │3.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8(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2)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申○○: │
│ │ 10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54-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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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F○○】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2年4月11日彰作管字第10209883號函(被害│
│ │ 人筆錄(B)卷P26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63)│
│ │2.【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
│ │ 、4月14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56反面、221、 │
│ │ 250、233反面、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㈠卷P215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函檢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
│ │ 第69738號卷P40-4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 │
│ │ 卷P291-294) │
│ │3.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F○○: │
│ │ 10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59-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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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巳○○】帳號00000000000000號永豐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
│ │ (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533號卷P71-75)、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
│ │ 簿影本及交易明細(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533號卷P76-78)、帳號000000000000│
│ │ 號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影本及交易明細(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533號卷 │
│ │ P79-81) │
│ │2.【戶名:鄭世強;帳號: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查詢(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
│ │ 533號卷P50-51)、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533號卷 │
│ │ P52) │
│ │3.刑案現場照片(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533號卷P53-61) │
│ │4.【鄭世強、謝明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41號刑事判決書(原審卷一│
│ │ P111-116反面) │
│ │【供述證據】 │
│ │ 被害人巳○○: │
│ │ 102年3月22日警詢筆錄所述(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533號卷P28-32) │
│ │ 102年3月27日警詢筆錄所述(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533號卷P3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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