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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泉益
選任辯護人 蔡易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泉益所為詐欺犯行,有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而應變更起訴法條,尚有進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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