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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祐輯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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