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9,上易,552,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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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瑞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7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0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魏瑞彬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只是以原審法院判太重,而認為原判決不當;

但原審法院所量處刑度,已經是法定最低標準,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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