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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憲宗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憲宗(下稱被告)所提出之109年8月24日抗告狀,依其內容係對本院109年8月13日所為本案判決不服,而提出上訴。
該狀前銜、案由欄分別載為「抗告狀」、「為不服臺中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第571號提出抗告」,顯係誤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三、本件經本院以被告呂憲宗上訴逾20日之上訴期間,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被告所犯之竊盜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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