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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威治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尤亮智律師
繆昕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47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59號,於本院審理中就同一事實移送併辦:108年度偵續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丙○○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丙○○(以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為認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233頁),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有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係依憑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述、證人即被告之父親劉○○、警員王○○、江○○之證述,卷附錄音光碟及當庭勘驗錄音光碟製作勘驗筆錄等證據資料而為論斷,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被告所辯各節,如何不可採,詳加說明指駁。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
經核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
就量刑方面,亦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因其父親與告訴人之民事糾紛,無法控制情緒,而為本案犯行,未顧及告訴人之名譽尊嚴,妨害告訴人之權利,所為不該,考量被告犯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所生之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品行、素行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於法定刑度內就被告所犯誹謗罪,處拘役40日,所犯強制罪,處拘役50日,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拘役70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原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經核亦屬妥適。
被告上訴未提出有利之事證,其上訴為無理由;
另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處如前述之刑為不當,惟查原審已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量刑妥適,檢察官上訴亦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三、末查,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雖曾因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仍應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第79至80頁),被告因其父親與告訴人間之民事糾紛,出於維護父親權益,一時失慮觸犯刑罰,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為認罪之陳述,並向告訴人表示歉意,告訴人亦表示被告已認錯,同意法院判被告緩刑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233、241頁)。
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本院認其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宜賢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宛真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鎮○○路00號
選任辯護人 翁晨貿律師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之父親劉○○與乙○○間有民事糾紛,丙○○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下午5 時許,不滿乙○○不處理與其父親間之民事糾紛,竟在苗栗縣苑裡火車站前廣場之公眾得共見共聞場所,基於誹謗之單一犯意,指摘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足以毀損乙○○之名譽;
復基於強制之單一犯意,接續對乙○○稱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語,且持續跟在乙○○身旁,使乙○○心生畏懼,無法離開苑裡火車站,以此脅迫方式,妨害乙○○自由離開該處之權利。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定有明文。
查本案起訴罪名,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依首開規定,本案法院組織應為獨任審判無誤,先予敘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亦有明文。
查證人劉○○、王○○、江○○於偵查中之證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42頁) ,其餘本案所引各項對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
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乙○○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話語等情,惟否認有何誹謗、強制犯行,辯稱:就誹謗部分,這是基於主觀價值判斷所為的意見表達,且有相關證據資料可證明此言論為真實,告訴人一直跟我父親借款且沒有還錢意願,是詐欺,我並沒有誹謗故意。
就強制部分,我當時只是一直在告訴人旁邊問她何時還錢,她一直往前走,我就跟在她後面問她何時還錢,並沒有施以任何強暴、脅迫手段:我沒有激烈推擠、衝撞或拉扯告訴人,也沒有講述任何傷害告訴人的話,使用的手段僅是跟著告訴人,實屬輕微,欲達成的目的也只是希望告訴人能就何時清償父親的款項給予回應及說明,手段與目的不具有社會倫理價值判斷上的可責難性,不成立強制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107 年9 月7 日下午5 時許,在苑裡火車站前廣場,公然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並當場有對告訴人及在場員警稱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語等情,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41頁、第281 頁),亦據證人即案發當日到場之員警王○○、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在案(見他卷第59頁至第61頁、第142 頁至第142 頁反面、他卷第116 頁至第116 頁反面、第118 頁至第119 頁),且在苑裡火車站前廣場之案發經過,業據本院勘驗告訴人提供之錄音檔案在卷(參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24 頁至第248頁),是此部分客觀事實,堪以認定。
㈡關於誹謗罪部分:
⒈觀之被告陳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內容,顯然有意指摘告訴人毫無還款的意思,騙取被告父親新臺幣(下同)850 萬元現金,依社會常情,客觀上確足使一般人對告訴人產生「告訴人欺騙他人」、「騙走他人850 萬元」等負面觀感,有害於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屬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無訛。
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參照)。
可知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又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護,先就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及刑罰加以明文,以保護人民之名譽權,再於同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期使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獲致均衡。
質言之,若毀損他人名譽,除「陳述之事實為真實」或「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等情事」外,原則上應以名譽權之保護為優先,言論自由之權利則居於退讓之地位。
如行為人之「事實陳述」,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
及行為人之「意見表達」,有刑法第311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則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應優先於名譽權之保障,具備阻卻違法事由,欠缺不法性。
反之,倘若行為人之「事實陳述」不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或有同法第310條第3項後段即陳述之事實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或行為人之「意見表達」無前述刑法第311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則行為人自應負誹謗之刑責。
⒊查被告與告訴人間就「告訴人是否有積欠被告父親金錢」一事,證人即被告父親劉○○與告訴人各執一詞,證人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告訴人跟我是朋友,從103 年年底開始,告訴人陸續跟我借錢,金額共756 萬9000元,已經有500 多萬元的本票到期等語(見他卷第59頁至第59頁反面、第122 頁至第122 頁反面),告訴人則指稱:本票的日期跟匯款根本不相符,本票是被告跟被告父親逼我簽的,根本沒有借款的事情,他們提不出借錢的證明,就強迫我簽借據跟本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5頁),而查證人劉○○與告訴人間之民事糾紛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8 年度重簡字第123 號),現仍審理中,是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況且,被告父親與告訴人間之民事糾紛,應屬私人間契約關係,難認與公共利益有關,尚難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免責。
再細觀被告所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內容,均係對告訴人情緒性、攻擊性之言詞,且被告或被告父親並非無法聯繫告訴人以理性、合法方式溝通解決,實難認被告係出於「善意」所為「適當」評論,自與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事由不符,復查無同條其餘各款之事由,是被告之誹謗行為,當無刑法第311條規定之適用。
⒋從而,堪認被告確有指摘如附表一所示之具體事實言論,且其對於其言論足使告訴人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輕視而遭受貶損乙節,有所認識,客觀上有誹謗犯行,主觀上有散布於眾而損害告訴人名譽之誹謗故意至明。
被告前揭所辯,屬卸責之詞,無法採憑。
㈢關於強制罪部分:
⒈告訴人於偵查中以書面陳述:我於107 年9 月7 日下午5 時左右到被告父親劉○○的牙科就醫,看完以後,準備回家之際,被告就要我簽一些有的沒的,我只想逃出診所,所以我趁被告跟劉○○講話時逃出診所,但被告就一路緊跟在我身旁,拿手機對我錄影,一路上大喊我騙錢,說我騙了850 萬,不讓我離開,後來到苑裡火車站,我就報警,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的兩位員警到場,被告還是要我簽債權認定,否則不讓我離開,還揚言要隨時做掉我,要讓我上蘋果日報頭條,還說要每天在我家門口等我,限制我的行動自由等語(見他卷第13頁至第17頁),於本院審理時指陳:錄音檔都錄得很清楚,被告一開始就強逼我要寫借據、去法院認定,不寫就要讓我人間消失,這些都是恐嚇的語言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
又證人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當時我接獲報案,我到苑裡火車站,被告很激動說有人又要來騙錢、欠錢不還,如果警察不處理,他要找蘋果,被告就是一直跟著告訴人,並沒有出手或以肢體阻擋等語(見他卷第59頁至第61頁、第142 頁至第142 頁反面)。
證人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我當天接獲報案,有到場處理,被告當時拿著手機錄影,情緒激動得說告訴人欠被告的爸爸錢,都不還,現在又要來騙錢,被告當時有說要告訴人簽一個民事上的東西,要讓告訴人上新聞,講話很大聲,旁邊人來人往等語(見他卷第116 頁至第116 頁反面、第118 頁至第119 頁)。
⒉觀之附表二編號1 、3 、5 、6 中,被告向告訴人稱要將影片公開、放在新聞、爆料公社、蘋果日報上等言詞,並參酌附表三編號1 、3 、4 之內容(即被告在陳述關於附表二編號1 、3 、5 、6 等言詞之前後文),可知被告表示欲公開之「影片」,即是當天其與告訴人在苑裡火車站前廣場之錄影,而此錄影畫面涉及被告不斷指責告訴人騙錢、騙850 萬元之內容,「騙錢」之內容,應屬負面之陳述,指他人毫無誠信,甚至可能涉及詐欺刑事犯罪,一般客觀情形將會使他人名譽下降。
又「爆料公社」、「蘋果日報」均屬不特定人皆可上網至該網站或社群網站臉書專頁上觀看之網路公共平臺及大眾傳播媒體,內容包括八卦、檢舉他人各種行為等之文字、照片或影片,供不特定之民眾瀏覽、觀賞與評論。
又被告亦有對告訴人稱「給大家看笑話嘛」,此處所指之「笑話」,自該對話上下文觀之(附表三編號4 ),應非正向、供人娛樂之「笑話」,而是指欲讓告訴人有負面的名聲,可徵被告欲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意圖。
是在告訴人究有無積欠被告父親金錢仍有疑義的情形下,被告向告訴人表示欲將錄有指稱告訴人「騙錢」之影片,向網路平臺及大眾媒體公開,讓不特定多數人將對告訴人產生此人恐為詐欺犯等瑕疵之負面評價,來危害告訴人名譽之行為,已使告訴人了解其名譽將有遭受不法惡害之可能,客觀上足以令一般人感覺其名譽遭受到威脅,而有不安全之感覺,並達足使遭受該等惡害通知之一般人因而心生畏怖之程度。
⒊另觀之附表二編號1 至4 、6 中,被告稱「不然我現在就撞她」、「我現在就給她騷擾,我現在就撞她」、「我就這樣給她跟到臺北」、「一直給她跟」、「我現在就攻擊她」、「她每天出門,我就這樣在門口」等言詞,並參酌附表三編號1 、3 至5 之內容(即被告在陳述關於附表二編號1 至4、6 等言詞之前後文),當可知悉,被告說出上開言詞之目的,係要求被告不要離開、留下來調解,惟不可否認,被告所言之上開內容,即表示要騷擾告訴人、要撞告訴人、要一直跟著告訴人等詞,已可見被告對於自己之情緒控管不佳。
再觀附表三編號1 至5 之內容,當知告訴人不斷陳述被告是在威脅恐嚇、不願意再寫任何文件予被告、想要離開但被告一直跟、希望警察帶走被告否則被告會知悉告訴人停車之位置等情,在此情況之下,倘告訴人執意要離開,被告會否為達到要告訴人留下之目的而情緒失控,實無法得知。
故被告所言之附表二編號1 至4 、6 之內容,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而能脅迫、恫嚇告訴人。
⒋承前所述,再與前揭告訴人與證人等之指證綜合判斷,堪認被告所言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詞內容,係以脅迫之方式,使告訴人感到心生畏懼,因而不敢離開現場。
則被告確有本件強制犯行,已屬灼然。
⒌雖被告以前詞置辯,然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要保護之法益為意思形成自由、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性質上係屬開放性構成要件,範圍相當廣闊,欠缺表徵違法性之功能。
故在強制罪之犯罪判斷,除須審查行為人是否具備強暴、脅迫等手段,與對象是否被迫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外,尚必須審查行為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將不具違法性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排除於強制罪處罰範疇之外。
而強制行為之違法性乃決定於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關係上,亦即以目的與手段關係作為判定是否具有違法性之標準,若就強暴脅迫之手段與強制目的兩者彼此之關係上,可評價為法律上可非難者,亦即以強制手段而達成目的之整體事實,係社會倫理之價值判斷上可責難者,則該強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本案被告在苑裡火車站前廣場,所述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語,足以脅迫告訴人,使告訴人不敢離開現場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段過程之錄音檔,經本院勘驗時間共為23分36秒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25 頁),可認告訴人之離開現場之自由受有一定程度之妨害,難謂短暫。
衡諸被告所述如附表二之言詞內容,及一直跟著告訴人之舉動,被告之目的,係希望告訴人留在現場或前往警察局協商債務問題,然被告父親與告訴人間之民事糾紛,當可循正當法律程序解決,況且,告訴人已當場多次向被告表明沒有騙錢、不要再逼她寫本票、不願意寫任何東西等語,顯見告訴人並無意願與被告談論其與被告父親間之民事糾紛,被告卻以「不然我撞她」、「我現在就騷擾、攻擊她」等言詞,欲使告訴人留下,所採取之手段,與其欲達到之目的間,已欠缺內在關聯;
而告訴人在警方到場後,亦不斷向警方稱「把他(被告)帶到別的地方」、「你(警方)把他(被告)載到前面那邊去,不然他會擋住,我都走不了」(詳參附表三編號2 ),因而不敢自行離開現場,足見被告之言行,對於告訴人已造成相當心理壓力,且對其行動自由造成妨害之時間亦非短暫,已逾越社會之合理及相當性。
本院衡諸上情,認被告上開手段與目的間之內在關聯應具有社會非難性,被告所辯其行為不具備實質違法性等語,仍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
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
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4條、第310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此次修法則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逕予以明定於前開各該條文中,而毋庸再引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前開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㈡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84年度台非字第194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以前開脅迫之方法,使告訴人無法自由離開現場,而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縱被告有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更無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然依前揭說明,被告所為應僅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罪,應予更正。
被告於密接時間內,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犯罪方式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又於密接時間內,以附表二所示之言詞及以行動跟在告訴人身旁,脅迫告訴人,犯罪方式相同,侵害同一法益,以上被告誹謗、強制之犯行,各自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
被告為誹謗罪之目的,係為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其為強制罪之目的,係為使告訴人留在現場、處理其父親與告訴人之糾紛,二者目的不同,而無犯罪實行行為完全或局部重疊之情形,應認被告所犯前開二罪,犯意不同,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起訴為訴訟上之請求,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受訴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範圍,除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情形外,應以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為準。
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以言詞所為之陳述或書面提出之補充理由書,其中逸出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部分,倘原本係屬於一部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之擴張,應僅止於促使法院之注意,非屬訴訟上之請求,不生起訴之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53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案件,檢察官僅就其中一部事實起訴者,經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均成立犯罪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為審判,此為起訴效力之擴張。
本案起訴書就被告在苑裡火車站前廣場公然指摘告訴人之言論內容,敘明為「又要來騙錢,騙了850 萬元」,就被告恫嚇告訴人之言詞,敘明為「要寫下欠850 萬元,如不簽,要讓乙○○上蘋果日報,如不簽即別想離開,如不簽要做掉乙○○」等節,公訴人確已就被告涉犯誹謗罪、強制罪之犯行予以起訴,惟經本院於審理程序勘驗案發經過之錄音檔,就被告誹謗告訴人之言論,及被告恫嚇告訴人之言詞,經蒞庭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補充如附表一、二所示(參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見本院卷一第289 頁至第292 頁),此部分與起訴且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說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父親與告訴人之民事糾紛(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7 年度司票字第6031號裁定所示本票附表,本票票面金額共計530 萬7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5頁至第19頁),無法控制情緒,而為本案犯行,未顧及告訴人之名譽尊嚴,妨害告訴人之權利,所為實有不該;
並考量被告為本案犯行係以手機錄影、口出言語誹謗及威脅、跟著告訴人等手段,未以肢體接觸告訴人,及本案犯行對告訴人之名譽、行動自由造成之妨害程度;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有為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言詞,及有跟著告訴人之客觀行為,否認有誹謗及強制主觀犯意之犯後態度,及被告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一第286 頁),暨告訴人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審酌被告本案犯罪類型、手法,時間分布相近、地點同一、侵害法益同一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31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宛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
│編號│被告之言論 │
├──┼───────────────────────┤
│ 1 │妳又要去哪裡,騙錢的,妳又要去哪裡,要去哪裡,│
│ │妳又要去哪裡騙錢,又要來我家騙錢。…對啦,這個│
│ │是來騙錢的,我不就要抓狂。…她就跟我爸騙錢,騙│
│ │850 萬,又要來騙。…又要來騙,我要抓狂了。(見│
│ │本院卷一第225 頁)大家向前,問給人看啊。…大家│
│ │來看啊。…她現在又要來騙錢的。(見本院卷第226 │
│ │頁)她跟我爸調850 萬,她又要來騙錢,怎麼臉皮會│
│ │到這麼厚的程度。(見本院卷一第227 頁) │
├──┼───────────────────────┤
│ 2 │這又要來給我騙錢,來,妳要怎麼騙錢,…(見本院│
│ │卷一第232 頁)裡面寫,你來看,跑掉,心虛嘛,這│
│ │個來騙錢的,來來,這個來騙錢的。…來,這個來騙│
│ │錢的,這個來騙錢的,…(見本院卷一第233 頁) │
├──┼───────────────────────┤
│ 3 │不然你留資料嘛,你留資料嘛,不然又要來騙錢,我│
│ │不是要抓狂,我不曾被騙這樣的…(見本院卷一第 │
│ │234 頁)我爸借他850 萬,現在又要來騙錢了,850 │
│ │萬,現在又要來騙錢(見本院卷一第235 頁) │
├──┼───────────────────────┤
│ 4 │這個是要來騙錢的(見本院卷一第237 頁) │
├──┼───────────────────────┤
│ 5 │妳這太扯了,這個一直要來騙錢。(見本院卷一第 │
│ │239 頁) │
├──┼───────────────────────┤
│ 6 │妳現在又要來騙錢,太扯了。(見本院卷一第245 頁│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之言詞 │
├──┼───────────────────────┤
│ 1 │我跟妳講,我這個影片會公開。…我會公開。…來報│
│ │案啊,不然我現在就撞她,我們來去報案,控告傷害│
│ │,要嗎,我現在先撞她。…我現在撞她,現在來去報│
│ │案,來做案底。…我現在就給她騷擾,我現在就撞她│
│ │。(見本院卷一第227 頁) │
├──┼───────────────────────┤
│ 2 │不然我一直騷擾,不然我就一直這樣給妳錄。…我一│
│ │定給妳錄到底,一直給妳錄。…我一直給妳錄。…不│
│ │然我一直給妳錄,錄到妳家去。(見本院卷一第228 │
│ │頁至第229 頁) │
├──┼───────────────────────┤
│ 3 │(來,這個來騙錢的,這個來騙錢的,)我就這樣給│
│ │她跟到臺北,一直給她跟,跟到妳回來。(申請調解│
│ │,申請調解,我跟妳講,大家來這樣,很簡單,蓋了│
│ │就算了,蓋了就算了,我就走了,)我也不會把妳放│
│ │在新聞上,我也不會把妳放在新聞上(見本院卷一第│
│ │23 3頁) │
├──┼───────────────────────┤
│ 4 │不然我現在就攻擊她(見本院卷一第234 頁)…不然│
│ │我一定撞她,我一定跟她糾紛啊。(見本院卷一第 │
│ │235 頁) │
├──┼───────────────────────┤
│ 5 │…裡面有錄影喔,妳從頭到尾都講錯喔,我跟妳講,│
│ │從頭到尾我都有在錄影,妳現在講一句謊話,我跟妳│
│ │講,明天爆料公社,全部看妳一個人。(見本院卷一│
│ │第238 頁) │
├──┼───────────────────────┤
│ 6 │我跟妳講,現在選舉到了,裡面的代表,我都很熟,│
│ │尤其這種事情,會成為社會焦點,我跟妳講,社會焦│
│ │點,社會焦點。(見本院卷一第238 頁)…我已經拜│
│ │託所有的全部的立法委員,我全部都給他拜託,我全│
│ │部人面都給他弄到,要來弄這一齣,我跟妳講,我就│
│ │跟妳玩,大哥,抱歉,我就跟妳玩,這樣。…大家來│
│ │上蘋果日報嘛,沒關係。(見本院卷一第238 頁至第│
│ │239 頁)…調解,不要,那我就一直跟著妳,沒完沒│
│ │了,不可能結束。…我影片也會,影片也會上傳。(│
│ │見本院卷一第240 頁)給大家看笑話嘛。(見本院卷│
│ │第241 頁)…我現在一定要,不能走,她每天出門,│
│ │我就這樣,我就在門口這樣…。(見本院卷一第245 │
│ │頁) │
└──┴───────────────────────┘
【附表三】
┌──┬───────────────────────┐
│編號│對話內容 │
├──┼───────────────────────┤
│ 1 │被 告:妳又要去哪裡,騙錢的,妳又要去哪裡,要│
│ │ 去哪裡,妳又要去哪裡騙錢,又要來我家騙│
│ │ 錢。〔附表一編號1 〕 │
│ │告訴人:他是瘋子啦,一直大吼大叫,然後一直跟著│
│ │ 我。 │
│ │被 告:瘋子,你知道我是誰嗎。 │
│ │男員警:好啦,好啦,小聲一點。 │
│ │被 告:我議員的助理,我誰。 │
│ │告訴人:我走到哪裡,跟到哪裡。 │
│ │男員警:小聲一點。 │
│ │被 告:ㄟ,大仔,我議員的助理。 │
│ │男員警:先生,這公共場所,小聲一點。 │
│ │被 告:對啦,這個是來騙錢的,我不就要抓狂。〔│
│ │ 附表一編號1 〕 │
│ │告訴人:他一直跟著我,一直罵,一直恐嚇我。 │
│ │被 告:我議員的助理,妳不要在那邊那個。 │
│ │告訴人:一直跟,一直。 │
│ │被 告:我議員的助理。 │
│ │告訴人:一直跟,然後一直罵。 │
│ │男員警:小聲一點。 │
│ │被 告:她就跟我爸騙錢,騙850 萬,又要來騙。〔│
│ │ 附表一編號1 〕 │
│ │告訴人:我來看牙齒,然後他說我來騙錢。 │
│ │被 告:又要來騙,我要抓狂了。〔附表一編號1 〕│
│ │告訴人:他亂講,亂講一通。 │
│ │被 告:啊,我叫她去法院認定,她說她不管。 │
│ │男員警:要怎麼講,不要在火車站這邊那麼大聲。 │
│ │被 告:大家向前,問給人看啊。〔附表一編號1 〕│
│ │告訴人:他一直恐嚇。 │
│ │被 告:大家來看啊。〔附表一編號1 〕 │
│ │男員警:好啦,小聲一點,拜託,你要處理事情。 │
│ │被 告:大仔,我議員的助理。 │
│ │男員警:議員的助理要處理事情你看帶去你們那個服│
│ │ 務處,對吧,好嗎。 │
│ │被 告:大仔,來去派出所,不然我們來去派出所處│
│ │ 理,對吧,大仔,這邊你最大,我們來去派│
│ │ 出所處理。 │
│ │男員警:你們要怎麼,你們是要。 │
│ │被 告:來去派出所處理。 │
│ │告訴人:我報警是希望他不要騷擾我,我要離開,因│
│ │ 為他一直恐嚇,一直跟,我只是來看個牙齒│
│ │ ,他就說我騙他錢,有理講不清。 │
│ │被 告:她現在又要來騙錢的。 │
│ │男員警:誰報案的? │
│ │告訴人:他講的不是事實。 │
│ │男員警:誰報案的? │
│ │告訴人:蛤。 │
│ │男員警:妳報案的? │
│ │告訴人:我報案的,因為他一直恐嚇,一直跟著我,│
│ │ 我只有看個牙齒。 │
│ │被 告:明天蘋果日報會出來。 │
│ │告訴人:因為他會一直恐嚇,一直跟著人家,然後還│
│ │ 找黑道來。 │
│ │男員警:來,我跟妳講,不要緊,現在問題就是,好│
│ │ 啦。 │
│ │告訴人:不用,我只是希望他不要一直恐嚇我。 │
│ │被 告:我跟妳講,我這個影片會公開。〔附表二編│
│ │ 號1 〕 │
│ │告訴人:因為他一直跟著人。 │
│ │被 告:我會公開。 │
│ │男員警:身分證抄一下,資料。 │
│ │女員警:妳生日? │
│ │告訴人:(聽不清楚),他就一直恐嚇我。 │
│ │女員警:身份證字號? │
│ │告訴人:M2208,2208,對,99962。 │
│ │被 告:她跟我爸調850 萬,她又要來騙錢,怎麼臉│
│ │ 皮會到這麼厚的程度。〔附表一編號1 〕 │
│ │男員警:債務關係。 │
│ │被 告:太扯了。 │
│ │告訴人:他認識很多黑道。 │
│ │女員警:妳可以先迴避啊。 │
│ │被 告:來報案啊。 │
│ │告訴人:他就一直跟著我。 │
│ │被 告:來報案啊,不然我現在就撞她,我們來去報│
│ │ 案,控告傷害,要嗎,我現在先撞她。〔附│
│ │ 表二編號1 〕 │
│ │男員警:不要這樣。 │
│ │被 告:我現在撞她,現在來去報案,來做案底。〔│
│ │ 附表二編號1 〕 │
│ │女員警:妳不是那個,妳不是要回家了。 │
│ │告訴人:他一直跟著我。 │
│ │男員警:來寫紀錄,我帶路。 │
│ │被 告:我現在就給她騷擾,我現在就撞她。〔附表│
│ │ 二編號1 〕 │
│ │男員警:奇怪,你處理事情不是這樣處理。 │
│ │被 告:不,我現在就是要一個案底。 │
│ │告訴人:因為他一直要跟著我,還要我簽。 │
│ │被 告:現在來去派出所,現在來去派出所,不不,│
│ │ 現在來去派出所,備案,我對她騷擾,她說│
│ │ 我對她騷擾。 │
│ │男員警:現在先來派出所。 │
│ │被 告:不用,我們先來派出所,我們先來派出所,│
│ │ 來備案。 │
│ │男員警:妳貴姓? │
│ │告訴人:蛤。 │
│ │男員警:貴姓? │
│ │告訴人:我姓梁。 │
│ │男員警:梁小姐,妳要跟他們講嗎? │
│ │被 告:來派出所,不然我一直騷擾,不然我就一直│
│ │ 這樣給妳錄。〔附表二編號2 〕 │
│ │告訴人:他一直恐嚇我。 │
│ │被 告:我一定給妳錄到底,一直給妳錄。〔附表二│
│ │ 編號2 〕 │
│ │告訴人:他們就聯合黑道。 │
│ │被 告:這民事的啊,我一直給妳錄。 │
│ │男員警:來派出所,看要跟他們怎麼講嗎? │
│ │被 告:不然我一直給妳錄,錄到妳家去。〔附表二│
│ │ 編號2 〕 │
│ │男員警:小姐,好啦,先到車上。 │
│ │告訴人:我不要跟他一起。 │
│ │男員警:不用啦,你自己去,自己去。 │
│ │被告:不能讓她跑掉,不能讓她跑掉,否則我叫政治│
│ │ 力(音同)出來,我告訴你們。我叫全部選舉│
│ │ 的人都來幫忙,來我家騙錢的,你不准給她│
│ │ 放走。 │
│ │男員警:你先過去,小姐,妳們那個是,妳就跟他們│
│ │ 。 │
│ │告訴人:他們是黑道,我跟你講。 │
├──┼───────────────────────┤
│ 2 │告訴人:我跟你講,他會一直恐嚇我。 │
│ │男員警:800多萬。 │
│ │告訴人:他就胡說八道,他就一直叫我寫本票,一直│
│ │ 叫我寫。 │
│ │男員警:妳怎麼這麼笨,寫本票。 │
│ │告訴人:他們逼我,他一直逼,你不寫你會沒命ㄟ,│
│ │ 我跟你講,你給我帶離開,他現在又叫我寫│
│ │ 啦,他現在又叫我寫,又要叫我寫。 │
│ │男員警:妳哪裡人。 │
│ │告訴人:我是臺北,我跟你講,我說你把他帶到別的│
│ │ 地方,因為,我停高高,那現在,你想辦法│
│ │ 地下室,先把他帶到停車場,因為他們問他│
│ │ ,他問我停車停哪裡,他們就一直在跟著我│
│ │ ,不知道,傻傻跟他講,他知道我的車停那│
│ │ 邊。 │
│ │男員警:啊妳幹嘛跑來啦? │
│ │告訴人:我就笨,因為我牙齒痛,我想說,我之前,│
│ │ 因為我牙齒痛是兩個地方痛,那我覺得很嚴│
│ │ 重,我怕說,去別的醫生,醫生會亂醫,亂│
│ │ 醫,我現在,地下室停車場,因為他們一直│
│ │ 在問我車停哪裡,他們知道我的車號,所以│
│ │ 我要趕快移。 │
│ │男員警:開車來還坐車。 │
│ │告訴人:開車,所以你帶我的車那裡,因為他之前很│
│ │ 恐怖,他會讓你沒辦法走就對了啦。 │
│ │男員警:啊,他就要跟妳講啊。你現在要。 │
│ │告訴人:不是,他要講的,他現在就是要我寫,我已│
│ │ 經寫很多,可是他逼我,你不寫會被他殺死│
│ │ ,我跟你講,我上次一直寫一直寫,就是這│
│ │ 樣,我才趕快報警,你沒看他在路上一直一│
│ │ 直大罵嗎,剛才也不是只有他一個,他還有│
│ │ 其他的黑道一起來。 │
│ │男員警:那是他們請的。 │
│ │告訴人:對啊,你把他載到前面那邊去,要不然他會│
│ │ 擋住,我都走不了。 │
│ │男員警:妳跟他講一講就可以走了。 │
│ │告訴人:我已經講,講不聽啦,你在前面,趕快,他│
│ │ 們會逼我,他不會讓我走,不然我為什麼要│
│ │ 報警,我要報警就是要趕快脫離他們,你在│
│ │ 這邊,他等一下就過來。 │
│ │男員警:妳就跟他講。 │
│ │告訴人:我已經跟他講,跟他講沒用的。 │
│ │男員警:妳跟他講什麼時候要跟他處理,怎麼那個啊│
│ │ 。 │
│ │告訴人:沒有處理,是他叫我,逼我寫東西,我幹嘛│
│ │ 要寫。 │
│ │男員警:改天妳就告他嘛,告他恐嚇妳嘛,妳有錄音│
│ │ 嘛。 │
│ │告訴人:我跟你講,我一定要趕快避開他們。 │
│ │男員警:等一下,妳慢點走。 │
│ │告訴人:這樣我會跑不掉,我為什麼要報警,你相信│
│ │ 我講的話。 │
│ │男員警:不是,不是。 │
│ │告訴人:我現在。 │
│ │男員警:妳過來。 │
│ │告訴人:我現在。 │
│ │男員警:妳跟他講講再走。 │
│ │告訴人:我講,他不會讓我走,他會不讓我走。 │
│ │男員警:進去裡面講講。 │
│ │告訴人:他不會讓我走。 │
│ │被 告:妳給我簽債權認定。 │
├──┼───────────────────────┤
│ 3 │被 告:來來,裡面講,裡面繼續,這又要來給我騙│
│ │ 錢,來,妳要怎麼騙錢〔附表一編號2 〕,│
│ │ 繼續,繼續啊,來,裡面講,我們大家都站│
│ │ 著,我不會給妳錄,裡面講。 │
│ │男員警:妳跟他協調一下嗎。 │
│ │被 告:大家裡面講。 │
│ │告訴人:我就跟你講現在沒辦法成立和解啊。 │
│ │被 告:大家協調啊,調解委員,來調解嘛,來調解│
│ │ ,申請調解,我這件事情就算了,申請調解│
│ │ 嘛,這樣嘛。 │
│ │男員警:要申請調解,你要去鄉公所那邊申請。 │
│ │被 告:裡面寫,你來看,跑掉,心虛嘛,這個來騙│
│ │ 錢的,來來,這個來騙錢的。〔附表一編號│
│ │ 2 〕 │
│ │告訴人:我的雨傘呢,我的雨傘沒有拿。 │
│ │被 告:來,這個來騙錢的,這個來騙錢的〔附表一│
│ │ 編號2 〕,我就這樣給她跟到臺北,一直給│
│ │ 她跟,跟到妳回來。〔附表二編號3 〕 │
│ │女員警:妳就申請調解啊。 │
│ │告訴人:他是個瘋子啦。 │
│ │被 告 :申請調解,申請調解,我跟妳講,大家來這│
│ │ 樣,很簡單,蓋了就算了,蓋了就算了,我│
│ │ 就走了,我也不會把妳放在新聞上,我也不│
│ │ 會把妳放在新聞上,一句話。〔附表二編號│
│ │ 3 〕 │
│ │告訴人:他現在已經是個瘋子了。 │
│ │被 告:跟妳協調嘛。 │
│ │告訴人:他是瘋子了啦。 │
│ │男員警:我跟妳講,向鄉公所那申請調解,調解委員│
│ │ 會,申請書拿一拿,申請調解,怎樣。 │
│ │告訴人:你們可以不要讓他一直跟著我嗎,他是個瘋│
│ │ 子,你們怎麼都聽不清楚,他是個瘋子。 │
│ │被 告:就申請調解,我的影片也不會給妳流出去,│
│ │ 裡面調解。 │
│ │男員警:我跟你講,你就去申請調解委員會。 │
│ │被 告:沒有,我們兩個在這調解,就這樣。 │
│ │男員警:這裡沒辦法,要怎麼簽調解。 │
│ │被 告:不然你把她資料留下來。 │
│ │告訴人:你可以不要讓他跟著我嗎。 │
│ │被 告:不然我現在就攻擊她〔附表二編號4 〕,還│
│ │ 是要寫那個。 │
│ │男員警:處理事情,你議員的助理,處理事情這樣處│
│ │ 理的。 │
│ │被 告:也不能這樣啊。 │
│ │男員警:你要在這邊調解,不是在為難我了嗎。 │
│ │被 告:就是這樣啊。 │
│ │男員警:你們債務的問題,我們沒有辦法,是要怎樣│
│ │ 留下資料。 │
│ │被 告:不然你留資料嘛,你留資料嘛,不然又要來│
│ │ 騙錢,我不是要抓狂,我不曾被騙這樣的,│
│ │ 大家私底下講,誰要讓人知道。〔附表一編│
│ │ 號3 〕 │
│ │男員警:你們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借錢的,我怎麼會│
│ │ 知道。 │
│ │被 告:對啊,今天我在火車站大小聲嘛。 │
│ │男員警:已經所有的苑裡人都在看你了。 │
│ │被 告:沒關係,我跟妳調解,在裡面調解,調解委│
│ │ 員會嘛,就這樣嘛。 │
│ │告訴人:我沒有跟他借錢,我哪有跟他借錢。 │
│ │被 告:啊,我們現在我們的糾紛啊,我們現在已經│
│ │ 糾紛了,已經吵架了,我們現在算糾紛了。│
│ │男員警:她跟你什麼人借錢了,借錢,討錢討成這個│
│ │ 樣子,怎麼對。 │
│ │告訴人:我沒有跟他借錢啊。 │
│ │男員警:你借她多少,你怎樣借她的。 │
│ │被 告:沒,我爸借他850 萬,現在又要來騙錢了,│
│ │ 850 萬,現在又要來騙錢〔附表一編號3 〕│
│ │ ,現在就是留她的資料在派出所,這樣就好│
│ │ 了。 │
│ │男員警:請問一下,你們要提告嗎。 │
│ │被 告:我當然要提告啊。 │
│ │男員警:要告一告,我們才處裡啊。 │
│ │被 告:我要告她。 │
│ │男員警:你們是債務問題,你不能抓她啊,她也不是│
│ │ 現行犯。 │
│ │告訴人:他一直恐嚇人家。 │
│ │被 告:不然我一定撞她,我一定跟她糾紛啊。〔附│
│ │ 表二編號4 〕 │
│ │男員警:你撞她,你就變現行犯,我就要辦你,把你│
│ │ 送法院,這樣啊,這傷害的問題啊。 │
│ │被 告:啊,我,我。 │
│ │男員警:警察告訴你,你如果打她,你就是有傷害的│
│ │ 問題,我見到你在現場打,就會以現行犯逮│
│ │ 捕你。 │
│ │被 告:那她為什麼,她為什麼這樣可以跑掉,她這│
│ │ 樣騙錢,這詐欺,為什麼可以跑掉。 │
│ │女員警:不是啦,你們既然有簽本票,就可以去。 │
│ │男員警:那詐欺,你可以告,我們就找她來做筆錄。│
│ │告訴人:幹嘛一直私下恐嚇我。 │
│ │被 告:我要告她詐欺。 │
│ │男員警:告就來做筆錄啊,這樣就好啦。 │
│ │被 告:我要告。 │
│ │男員警:是你爸爸還是你。 │
│ │被 告:我要告他。 │
│ │告訴人:我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 │
│ │男員警:借錢的是你爸爸。 │
│ │被 告:但是我要告她對他詐欺,又要來了,又要來│
│ │ 借錢了。 │
│ │女員警:你們這個是。 │
│ │男員警:跟你們借,是怎樣借的。 │
│ │被 告:又要搞這一齣。 │
│ │女員警:你可以直接去民事法院提告啊。 │
│ │告訴人:我是來看牙齒,他硬要說我來跟他騙錢。 │
│ │女員警:你跟她求償,她不還你,沒關係嘛,你直接│
│ │ 民事法院跟法官。 │
│ │被 告:你們怎可以讓詐欺的走掉。 │
│ │告訴人:他現在剛才來。 │
│ │被 告:這樣怎麼會有理。 │
│ │男員警:她怎麼樣詐欺嘛,你講啊。 │
│ │被 告:這樣難道不算詐欺,大哥,她騙你。 │
│ │男員警:那是之前的債務,我怎麼知道你之前,今天│
│ │ 你。 │
├──┼───────────────────────┤
│ 4 │被 告:我要告她。 │
│ │男員警:你問你爸怎樣告,怎樣騙。 │
│ │被 告:我現在要告她。 │
│ │男員警:她是給你騙還是怎樣。 │
│ │告訴人:我沒有跟他有任何關係啊。 │
│ │男員警:你如果告不成,會有誣告的問題,你就誣告│
│ │ 。 │
│ │被 告:沒關係,我要告她。 │
│ │男員警:你有證據,她騙誰的錢。 │
│ │被 告:這個是要來騙錢的。〔附表一編號4 〕 │
│ │告訴人:他就一直恐嚇,一直跟著我,一直逼我要我│
│ │ 寫什麼。 │
│ │被 告:什麼恐嚇。 │
│ │告訴人:叫我寫什麼還,叫我寫多少錢,一直叫我寫│
│ │ ,現在又叫我寫。 │
│ │被 告:妳說什麼,多少錢,妳再講一下,多少錢叫│
│ │ 我寫,妳剛才有這樣講,我有這樣講。 │
│ │告訴人:你不是叫我寫什麼嘛。 │
│ │被 告:裡面有錄影喔,妳從頭到尾都講錯喔,我跟│
│ │ 妳講,從頭到尾我都有在錄影,妳現在講一│
│ │ 句謊話,我跟妳講,明天爆料公社,全部看│
│ │ 妳一個人。〔附表二編號5 〕 │
│ │男員警:你不要用那個來威脅她。 │
│ │告訴人:他一直在恐嚇威脅。 │
│ │男員警:債務的問題用這樣怎麼對。你就本票多少你│
│ │ 向她求償嘛。 │
│ │被 告:我跟妳講,現在選舉到了,裡面的代表,我│
│ │ 都很熟,尤其這種事情,會成為社會焦點,│
│ │ 我跟妳講,社會焦點,社會焦點。〔附表二│
│ │ 編號6 〕 │
│ │告訴人:立法院什麼又什麼,一大堆的。 │
│ │被 告:我已經拜託所有的全部的立法委員,我全部│
│ │ 都給他拜託,我全部人面都給他弄到,要來│
│ │ 弄這一齣,我跟妳講,我就跟妳玩,大哥,│
│ │ 抱歉,我就跟妳玩,這樣。〔附表二編號6 │
│ │ 〕 │
│ │男員警:不是啦。 │
│ │被 告:妳這太扯了,這個一直要來騙錢。〔附表一│
│ │ 編號5 〕 │
│ │男員警:不是,妳自己跟人家借多少錢,妳要還人家│
│ │ 。 │
│ │被 告:對嘛,這樣才有個理嘛。 │
│ │男員警:人家才不會一直找妳。 │
│ │被 告:我又沒有高利貸,對啊,我現在是說債權認│
│ │ 定,妳現在本票已經到期,妳要跟我認定,│
│ │ 說妳欠我爸爸850 萬,這樣就好,就算了,│
│ │ 我剛才有講了。 │
│ │男員警:妳跟人家借多少,從民國幾年開始借,借完│
│ │ 了我們就。 │
│ │告訴人:我跟你講,那你如果認為我欠他,就叫他去│
│ │ 提告。 │
│ │男員警:不是,妳有沒有去借。 │
│ │告訴人:不是這樣一直在恐嚇我。 │
│ │被 告:我這樣叫恐嚇,來,我這樣叫恐嚇。 │
│ │告訴人:恐嚇加威脅,講都講不聽,有理講不清。 │
│ │被 告:沒關係。 │
│ │告訴人:有理講不清。 │
│ │被 告:大家來上蘋果日報嘛,沒關係。 │
│ │告訴人:他就一直叫我再寫,越寫越多,是不是。 │
│ │被 告:沒關係,妳藝人嘛,妳在紅包場,還是什麼│
│ │ 地方上班,遇到我爸認識這樣,現在一道完│
│ │ ,現在三年了,又要來一道,我不會抓狂。│
│ │告訴人:我是來看牙齒,他說我要去騙錢。 │
│ │被 告:看牙齒,那麼多地方可以看牙齒。 │
│ │告訴人:我剛不是看牙齒嘛,我剛有跟你爸爸借錢嘛│
│ │ 。 │
│ │被 告:又要來借錢。 │
│ │告訴人:我有跟他借錢嘛,剛才,我是看牙齒ㄟ。 │
│ │被 告:這是演過意難忘的,大哥。 │
│ │男員警:我不認識。 │
│ │被 告:我實在想不通,這種藝人,會這樣,私底下│
│ │ 竟然是這樣,這種人。 │
│ │男員警:你們雙方我都不認識,我不會維護誰,妳看│
│ │ 跟人家借多少就要還人家,寫本票,本票寫│
│ │ 了看有什麼困難,要跟他們講,對吧。 │
│ │被 告:我們來裡面寫寫,我不要為難大哥,我就要│
│ │ 來走了,這樣而已,我錄影也不會給妳。 │
│ │告訴人:他講話都不是事實。 │
│ │被 告:沒有,我們兩個來,身分證拿出來,寫,今│
│ │ 天來調解,這樣而已,這樣就好了,來派出│
│ │ 所寫這個資料,我們兩個來調解。 │
│ │告訴人:他現在一直在逼我。 │
│ │男員警:是和你爸啦,是你爸借她的。 │
│ │被 告:沒關係,跟我爸調解嘛,一樣。 │
│ │告訴人:他一直找我啊。 │
│ │男員警:她跟你爸啦。 │
│ │被 告:來,兩個去派出所寫調解,我就走了。 │
│ │男員警:要嗎。 │
│ │被 告:調解,不要,那我就一直跟著妳,沒完沒了│
│ │ ,不可能結束。〔附表二編號6 〕 │
│ │男員警: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啦。 │
│ │被 告:我影片也會,影片也會上傳。〔附表二編號│
│ │ 6 〕 │
│ │被告父:申請調解,這樣就好了。 │
│ │被 告:給大家看笑話嘛。〔附表二編號6 〕 │
│ │男員警:再跟他們講一下啦。 │
│ │告訴人:我不能再寫什麼,因為他們已經叫我寫很多│
│ │ 了,我不能寫了。 │
│ │男員警:不是啦,這次妳不要寫本票嘛,妳幹嘛寫本│
│ │ 票。 │
│ │告訴人:他一直叫我寫什麼,就寫什麼東西啊。 │
│ │男員警:妳用講的啦。 │
│ │被 告:調解,調解。 │
│ │告訴人:沒有用啦。 │
│ │被 告:申請調解。 │
│ │告訴人:沒有用,我上次已經好多次已經這種情形了│
│ │ 。 │
├──┼───────────────────────┤
│ 5 │被 告:沒,現在要債權認定,你跟我爸,兩個人的│
│ │ 債權,叫妳一名,又要這樣,弄到這樣,妳│
│ │ 現在又要來騙錢,太扯了。〔附表一編號6 │
│ │ 〕 │
│ │告訴人:我是來看牙齒,不是像他講的這樣。 │
│ │被 告:這本是什麼,這本是什麼,妳給我回答,這│
│ │ 本是什麼。 │
│ │男員警:因為這借多少,只有妳知道。 │
│ │被 告:妳現在。 │
│ │告訴人:這他們叫我寫的啊,他們叫我寫。 │
│ │被 告:妳有沒有欠我爸爸850 萬,有沒有,有沒有│
│ │ 欠這筆錢,850 萬有沒有欠,有欠就現在寫│
│ │ ,寫一個調解委員說這個東西要去法院債權│
│ │ 認定,這律師我問好了,債權認定,這句話│
│ │ ,大家就算了,就走了。 │
│ │被告父:這是保障我們,不是要逼妳。 │
│ │被 告:萬一妳過世了,我們沒有第一順位,什麼錢│
│ │ 都不是。 │
│ │男員警:讓你爸講啦,好了,你跟她老朋友,你跟她│
│ │ 講啦。 │
│ │被 告:就寫債權認定,不然我怎麼可能放過她,不│
│ │ 能走。 │
│ │男員警:你要怎樣,你講啊。 │
│ │被 告:我現在一定要,不能走,她每天出門,我就│
│ │ 這樣,我就在門口這樣〔附表二編號6 〕,│
│ │ 她寫一本,寫下去,大家,我等一下就走了│
│ │ 。 │
│ │告訴人:他就一直要逼我寫欠他的錢。 │
│ │被 告:啊,妳欠人錢啊。 │
│ │告訴人:他就一直逼我。 │
│ │被 告:妳欠人錢,沒有錯啊,沒,妳有沒有欠人錢│
│ │ ,妳欠人錢,來,債權認定,寫一寫啊,那│
│ │ 個,我叫她要那個,大哥,麻煩一下,我們│
│ │ 要寫那個債權認定,調解,還要調解,你說│
│ │ 調解。 │
│ │男員警:調解是你去鄉鎮公所申請調解啊。 │
│ │被 告:沒關係,債權認定就好了,來調解這一個債│
│ │ 權認定,就寫這樣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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