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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金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30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空言否認犯罪。
查被告確有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示竊盜犯行,有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憑,依上開翻拍照片顯示,本案竊賊先騎乘自行車前往彰化縣永靖鄉新興路民有市場土地公廟附近,再穿上雨衣變裝後步行至該土地公廟,以不明工具拆卸賽錢箱後,拿取該賽錢箱騎乘自行車離去,復於途中褪去雨衣後,繼續騎乘自行車一路騎往被告住處並進入其內,且被告之母許陳玉琴更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監視器畫面中的人是許金福,我看他的體型身材就知道,是他沒有錯,雨衣也是他的等語,足證被告即係騎乘自行車前往民有市場土地公廟竊取賽錢箱之人,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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