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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敬強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70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346、20171、268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7條第1項、第359條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上訴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彭敬強(以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易字第870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業於109年7月15日送達被告彭敬強,被告隨即於107年7月17日向原審法院具狀聲明捨棄上訴,此有送達證書及被告之聲請狀附於原審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被告已喪失其上訴權,於109年7月22日再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顯不合法,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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