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二字第18、19、2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AE LIU LAONGDAO(賓瓏德)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祐偉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凱仁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俊翔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聖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益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25「所有人提出人」欄所載之「林聖文」,應更正為「王俊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