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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美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美慧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叄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胡美慧(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本案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卷內資料,被告經原審法院所宣告之刑為有期徒刑7 年10月(1 罪)、7 年8 月(6 罪),且含撤回上訴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依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及人性有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常情,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109年4 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09 年7 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均存在,且本案業經本院於同日判決,就前揭羈押理由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尚未確定,自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7 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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