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黃紹宸基於販賣大麻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22日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下稱太平分局)報告臺灣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紹宸(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同意本判決所引
-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認罪及有此事實
- 二、被告雖於原審辯稱:我沒有跟○○○收錢,當時○○○確實
- ㈠、被告與○○○談妥以3,300元出售3公克大麻給○○○後,於
- ㈡、又被告於警詢、偵查雖均表示其因為已經沒有再施用大麻了
- ㈢、再者,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辯稱:○○○事後有透過通訊軟體
- ㈣、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亦無公定價格,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
- ㈤、辯護人雖於原審為被告辯護:證人○○○證述前後不一,顯
-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
- 參、論罪科刑:
-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 二、大麻菸草內所含有之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 三、被告於108年9月26日為警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一編號3之毒
- 四、又司法院釋字第775號就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規定為解
- 五、販賣毒品與無償轉讓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行為人至少
- 六、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陳稱本案交付給○○○的第二級毒
- 七、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
- 肆、本院之判斷:
- 一、原審認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足以危害人體
- 伍、沒收部分:
- 一、扣案附表一編號3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2包,為被告上開販
- 二、被告自承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話係供其聯繫○○○
- 三、被告販賣大麻3公克而獲得價金3,300元,乃其犯本案犯行所
- 四、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被告陳稱是用來播放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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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紹宸
選任辯護人 曾禎祥律師
俞伯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596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54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紹宸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之大麻菸草貳包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紹宸基於販賣大麻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9 月22日起,陸續利用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話(下稱本案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連接網際網路後與○○○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聯繫大麻交易事宜,雙方議定以每公克新臺幣(下同)1,100元價格出售大麻3公克等交易細節後,隨即於同年月23日21時30分許,在○○○停放於臺中市○○區○○路000號「000時代廣場」大樓前的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販賣3公克之大麻給○○○,並向○○○收取現金3,300元而完成交易。
嗣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紹宸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的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下稱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紹宸(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187、231至232頁、本院卷第107頁)。
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認罪及有此事實不諱,經核與證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人○○○持用之行動電話所安裝通訊軟體之雙方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張(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二)、被告所有本案電話所安裝通訊軟體之雙方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等件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於本院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先予敘明。
二、被告雖於原審辯稱:我沒有跟○○○收錢,當時○○○確實有拿錢給我,但我沒有看多少錢,後來我就把錢留在車上沒有拿走,且我向○○○購買大麻的價格高於每公克1,100元,並無營利的意圖云云。
惟查:
㈠、被告與○○○談妥以3,300元出售3公克大麻給○○○後,於108年9月23日交付大麻3公克給○○○時,同時向其收取3,300元之價金等情,業據○○○於偵查及原審具結證述明確。
被告雖於原審辯稱沒有跟○○○收錢云云,然其辯詞前後略有不同。
其於警詢時原陳稱:○○○本來是要跟我買5公克大麻,我本來是要賣給他3公克大麻,但後來將大麻交給○○○後,我覺得自己都沒有再用大麻了,就把大麻全部給他且沒有向他收錢,且另外還有在7、8月間還有無償轉讓大麻2公克給「○○」,因為「○○」說她每天都在用,我自己沒有再用了,就無償給她2公克云云(見偵27596卷第25至26頁);
嗣於偵查中改稱:當時○○○說要跟我買剩下的,他說他要3公克,我跟他說1公克1,100元,但實際上我是送給他沒有跟他收錢,我跟他說之後請我喝酒就好,那些大麻我已經沒有再用了云云(見偵27596卷第141頁);
而在原審審理時則先稱:○○○事後有以「LINE」聯絡被告表示要交付大麻之價金給被告云云(見原審卷第232頁);
嗣經原審勘驗被告之行動電話確認並無此等對話內容(詳後述)後,又改稱:○○○有拿錢給我,金額多少我不知道,錢是折起來的,我拿了之後就放在副駕駛座,沒有帶下車。
因為我之前都會請○○○施用,沒有跟他拿錢,我本來就沒有打算要跟○○○收錢,是因為○○○這一次堅持要拿錢給我,我一直跟他說不用,他就一直叫我跟他講價錢,到後來我也沒有跟他拿錢云云(見原審卷第249至250頁)。
對此,綜觀被告與○○○2人對話之內容,並未看到○○○主動表示要支付價金,而是○○○先於108年9月22日詢問被告有無5公克的大麻,被告表示要叫貨,○○○又詢問被告是否有1或2公克的大麻,被告說回去確認一下,如有3公克就給○○○3公克。
被告在次(23)日傳送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大麻的照片給○○○後,主動向○○○表示「算你11就好3總共3300」等語,並非○○○主動表示要給被告價金,則若被告確無意向○○○收錢,豈有主動向○○○表示計價方式及告以總價金之理?可見本次交易確實是○○○向被告表示要購買大麻後,被告主動表示欲出售大麻之價金、數量,而足徵被告確有販賣毒品以營利的意圖。
被告辯稱是○○○一再表示要支付款項,並非其主動要求給付價金云云,明顯與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㈡、又被告於警詢、偵查雖均表示其因為已經沒有再施用大麻了,才會以無償的方式將大麻轉讓給○○○云云,但從2人之對話內容可知,當被告向○○○表示若有3公克就給○○○3公克大麻,○○○表示同意後,又向被告表示「哦哦可以啊,你也要留夠自己的ㄟ」等語,被告回則稱:「會拉最近剛好要再進了」等語,○○○又跟被告表示「好啊,你之後進了,要跟我說一下」、「我可能想在(再)拿個5嘿嘿」等語後,被告則表示「沒問題啊」、「好啊」等語,顯然被告於商議過程當時仍有繼續購買大麻之意願,甚且是於進貨後繼續提供大麻給○○○的意願。
更何況,被告與○○○2人於108年8月間亦多次討論到大麻,被告不僅提到「草都在抽了」,甚且詢問○○○是否要「indica」(即印度大麻),亦可見被告辯稱因沒有繼續施用大麻,才會無償轉讓大麻給○○○云云,實無可取。
㈢、再者,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辯稱:○○○事後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表示要拿錢給我,但我拒絕云云,並請求原審勘驗本案電話內關於其與○○○之對話內容,然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與○○○「LINE」之對話紀錄,確認被告與○○○於108年9月23日交易後並無任何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232至233、261頁),被告所辯實與客觀證據不符,而此部分又為證人○○○於原審審理時當庭否認(見原審卷第243頁),自無從認定被告的辯解為真正。
反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在車上確有拿現金給我,僅辯稱其將錢放在車上並未拿走云云,並於本院坦承確實收取3,300元,可見○○○證稱於上述時、地交付現金給被告收受一事屬實。
更遑論,意圖營利而販賣毒品,於雙方就買賣內容達成合意,並將毒品交付買受人時,其販賣行為即屬完成,縱買賣價金尚未給付,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判決同此看法),本案被告與○○○於108年9月23日20時許即已就本次交易之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均已達成合意,且被告事後亦已將大麻如數交給○○○,不論被告最終是否有取得價金,均不影響其行為已然該當於販賣毒品既遂之要件,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㈣、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亦無公定價格,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來源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
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所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具體得利之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之目的在於意圖營利則屬同一。
是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尚難祇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再毒品之價格不低,取得不易,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轉讓他人,是其販入之價格應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縱令販入與售出價格相同,亦應有加以稀釋,而從中賺取數量價差以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
經查,被告雖辯稱其以1萬1,959元向○○○購買5公克的大麻,則其向○○○購買之大麻價格高於每公克1,100元,事實上並未獲有利益云云,另提出108年5月20日比特幣對美元匯率資料、中央銀行美元匯率資料影本、被告比特幣交易記錄影本及被告與○○○以「Telegram」於108年5月22日對話內容擷圖為佐,但姑且不論光從上述資料並未記載相關資訊,得以確認被告是以該帳戶與○○○進行交易,也無法判斷○○○是否有販賣大麻給被告,以及被告究竟是向○○○購買多少數量的大麻等事實。
特別是,依被告所述,其交付給○○○的大麻並非都是在108年5月所購入,部分是先前即已購買(見偵卷第26頁),而毒品之價格並非一成不變,則被告所提出的資料,縱然就是其於108年5月間匯款給○○○以購買大麻,既無法得知被告該次購買大麻的數量,亦不知道被告先前剩餘大麻的數量,自無法以此判斷被告販賣給○○○的大麻進價。
而根據上述說明,被告既然主動向○○○表示3公克的大麻總價金為3,300元,亦坦承○○○於車上確有支付現金一事,足可證明被告確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交付3公克的大麻給○○○,並收取○○○交付之價金,故被告辯稱並未獲利云云,亦無可取。
㈤、辯護人雖於原審為被告辯護:證人○○○證述前後不一,顯係拼湊事實,故其證稱有交付3,300元給被告之證言殊不可採。
然而,觀之辯護人所質疑證人○○○之證述矛盾之處,主要在於被告與○○○間的交情程度。
姑且不論辯護人何以得據此主張證人○○○證述不實,事實上,本案是被告主動向證人○○○表示要收取3公克的大麻共計3,300元的價金,且被告亦當庭坦承當時○○○確實有拿錢給被告,均如前述,辯護人所辯並無可取。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
查本案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業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9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條文則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有期徒徒及得併科罰金金額之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大麻菸草內所含有之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
又為維護國民健康,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同)並於60年10月2日以衛署藥字第04795號令公告「大麻煙」(Marihuana)為毒害藥品(「歷年來經公告禁止使用、販賣之禁藥明細表」,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5月25日FDA藥字第0990023291號函為憑),是大麻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大麻而販賣予他人者,除成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則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販賣禁藥罪間,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根據上開說明,就被告販賣大麻之行為,應優先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
因此,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了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於108年9月26日為警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一編號3之毒品大麻菸草2包,為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所餘而持有之毒品,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本院卷110頁),此持有毒品低度行為,應為本院論罪科刑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94號移送併辦,本院自得併為審理。
四、又司法院釋字第775號就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規定為解釋後,就累犯成立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必須兼顧行為人對刑罰反應力是否薄弱及有無特別惡性等情,以避免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罪刑不相當」之過苛侵害。
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前、後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是否相同或類似;
前案執行完畢與後案發生之時間相距長短;
前案是故意或過失所犯;
前案執行是入監執行完畢,抑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等具體個案各種因素;
至其有無特別惡性,則應視前、後案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侵害情形如何,暨兼衡後案犯罪之動機、目的、計畫、犯罪行為人之年齡、性格、生長環境、學識、經歷、反省態度等情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見本院卷第45至50頁),被告前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主文仍予諭知)。
惟被告前案公共危險犯行與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行為態樣迥異、罪質有別,犯罪情狀間並不具備內在關聯性,且被告係於易科罰金執完畢後4年餘再犯本案,業經過相當期間,前案對社會所生危害較為輕微,且前案易科罰金未實際入監服刑,尚難認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並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所顯現之惡性程度,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毋庸依累犯規定對於被告加重其刑。
五、販賣毒品與無償轉讓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行為人至少應對於其所販賣之毒品種類,以及價金為肯定之供述,始得認為已自白販賣毒品。
倘行為人僅承認無償轉讓云云,難認已就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為自白,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雖於本院坦承犯行,惟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僅坦承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給○○○,且否認有販賣毒品之營利意圖及收受價金,難認其已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自白,故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陳稱本案交付給○○○的第二級毒品大麻是向○○○所購買,然○○○早於106年4月30日即已與外國人士結婚並遷居國外(見原審卷第203至205頁之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出境滿2年通知書),而本案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亦有臺中地檢署109年2月5日中檢達愛108偵27596字第1099010139號函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5頁),自難認檢警人員有因被告之陳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故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被告之刑。
七、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
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修正前雖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本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其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固值非難,然考量被告前開犯罪情節僅此1次,對象1人且為友儕間之販賣行為,非可與大、中盤毒梟者等同併論,顯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最終於本院表示認罪坦承犯行。
是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倘處以最低度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嫌過重,容有情輕法重,足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有下列幾點可議之處㈠本案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業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原審未及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㈡附表一編號3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2包,為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所餘而持有之毒品,原審未予併案審理。
㈢附表一編號4行動電話係被告聯繫○○○而犯本案犯行之工具,原審誤為附表一編號1之行動電話而予以沒收。
㈣附表一編號3之大麻菸草2包,未予沒收銷燬。
㈤被告前案公共危險犯行與本案犯行間,行為態樣迥異、罪質有別,尚難認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毋庸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業如前述。
㈥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最終於本院坦承犯行,處以最低度刑,容有情輕法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所不當,請求從輕量刑,尚屬有據,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足以危害人體,仍漠視法令禁制而以3,300元之價格販賣3公克大麻給○○○,非但助長毒品流通,更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其行為對社會治安已造成潛在威脅,其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否認犯行,態度並不可取,最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尚有悔悟之心,並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高職畢業,從事之工作,家中仍有負債近500萬元,經濟狀況勉強維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之刑。
伍、沒收部分:
一、扣案附表一編號3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2包,為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所餘而持有之毒品,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被告自承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話係供其聯繫○○○而犯本案犯行之工具,經本院調取附表編號1、4所示之行動電話當庭供被告確認,並比對偵27596號卷第95頁至99頁行動電話樣式的照片,核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話相符,並非原判決認定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見本院卷第109頁)。
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電子磅秤1台,係用來秤重本案交付給○○○大麻所使用的工具,核與偵27596號卷第93頁翻拍照片相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被告販賣大麻3公克而獲得價金3,300元,乃其犯本案犯行所得之物,且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因該物並未扣案,依同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被告陳稱是用來播放音樂的;
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水煙斗都是自己施用的,而否認與本案有關(見偵卷第22頁),且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故均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修正前)、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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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備 註 │
├──┼──────┼────────────────┤
│ 1 │蘋果牌iPhone│1.被告黃紹宸所有 │
│ │行動電話1 支│2.IMEI碼:000000000000000 號 │
│ │(灰色) │3.未含門號 │
│ │ │4.見偵27596號卷第49頁之太平分局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2 │電子磅秤1 臺│1.被告黃紹宸所有 │
│ │ │2.見偵27596號卷第49頁之太平分局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3 │菸草2 包 │1.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見│
│ │ │ 偵27596 卷第179 頁之衛生福利部│
│ │ │ 草屯療養院108 年10月18日草療鑑│
│ │ │ 字第1081000169號鑑驗書 │
│ │ │2.驗餘總淨重0.8713公克 │
│ │ │3.見偵27596號卷第49頁之太平分局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4 │蘋果牌iPhone│1.被告黃紹宸所有 │
│ │行動電話1 支│2.IMEI碼:000000000000000 號 │
│ │(黑色)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4.見偵27596號卷第49頁之太平分局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5 │水煙斗3 個 │1.被告黃紹宸所有 │
│ │ │2.見偵27596號卷第49頁之太平分局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附表二】
┌─────────────────────────────┐
│○○○與黃紹宸間之對話內容(見偵卷第85至95、99至101 頁) │
├──┬──────┬───────────────────┤
│編號│ 時 間 │ 對 話 內 容 │
├──┼──────┼───────────────────┤
│ 1 │(日期不詳,│○○○:好啊 好啊 ok │
│ │下同)20時18│黃紹宸:(貼圖) │
│ │分 │ │
│ ├──────┼───────────────────┤
│ │22時29分 │○○○:我問你哦 你有用過cbd 的精油嗎│
│ │ │○○○:其時(實)我滿好奇它的作用是啥│
│ │ │黃紹宸:我有阿 │
│ │ │黃紹宸:買給我爸的 │
│ ├──────┼───────────────────┤
│ │22時30分 │○○○:我看很多都是因為生病在低(滴)│
│ │ │ 的 │
│ │ │○○○:或是要睡覺 │
│ │ │黃紹宸:那是助眠 │
│ │ │○○○:癲癇 │
│ │ │黃紹宸:強制身體關機 │
│ │ │○○○:用起來如何 │
│ │ │黃紹宸:滴2 滴在舌下就很好睡了 │
│ │ │○○○:很好睡這樣 │
│ │ │黃紹宸:很放鬆阿 │
│ ├──────┼───────────────────┤
│ │22時31分 │黃紹宸:好啊 │
│ │ │○○○:有時候只是想好睡 不想嗨 │
│ │ │黃紹宸:可以 │
│ │ │○○○:有時候一直抽反而不好睡 │
│ │ │○○○:Cbd 在台灣不合法對吧 │
│ ├──────┼───────────────────┤
│ │22時32分 │黃紹宸:應該是不合法的 │
│ │ │黃紹宸:我也不知道 │
│ │ │ 草都在抽了~ │
│ │ │○○○:哈哈哈 │
│ │ │黃紹宸:沒差吧哈哈 │
│ │ │○○○:我在看公視 │
│ │ │○○○:在介紹大麻 │
│ │ │○○○:哈哈 │
│ │ │○○○:很屌 │
│ │ │黃紹宸:酷 │
│ │ │○○○:長很多知識 │
│ │ │黃紹宸:不錯唷 │
│ ├──────┼───────────────────┤
│ │22時33分 │○○○:嘿嘿 啊你明天跟朋友去嗎 │
│ │ │黃紹宸:是有講到CBD油喔 │
│ │ │黃紹宸:對阿(啊) │
│ │ │黃紹宸:順便談合作 │
│ │ │○○○:都有講 │
│ │ │○○○:講很多醫療用的 │
│ │ │黃紹宸:那很不錯啊 │
│ ├──────┼───────────────────┤
│ │22時34分 │○○○:哈哈 │
│ │ │黃紹宸:希望台灣先開放醫療的 │
│ ├──────┼───────────────────┤
│ │22時36分 │黃紹宸:明天要一起過去嗎? │
│ ├──────┼───────────────────┤
│ │23時15分 │黃紹宸:(撥打語音通話,4 分鐘) │
│ ├──────┼───────────────────┤
│ │23時16分 │○○○:哈哈剛剛沒顯示出來沒看到 │
│ │ │○○○:我跟你講哪個總統誰要退休醫療用│
│ │ │ 大麻我一定投他 │
│ ├──────┼───────────────────┤
│ │23時17分 │黃紹宸:哈哈哈 │
│ │ │黃紹宸:一定的啊 │
│ ├──────┼───────────────────┤
│ │23時18分 │○○○:主要醫療用上線的話 法律也會跟│
│ │ │ 著改 │
│ │ │○○○:講個笑話 大麻二級 k 他命3 集│
│ │ │ (級) │
│ │ │黃紹宸:我覺得這個真的是天大的笑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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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 月10日9 時│○○○:這個是應低咖嗎 │
│ │9 分 │黃紹宸:有沒有看到上面的纖維? │
│ │ │黃紹宸:對啊 │
│ │ │○○○:有啊 │
│ │ │○○○:很漂亮 │
│ │ │黃紹宸:一層一層的indica │
│ │ │黃紹宸:會一層一層的慢慢來那種 │
│ ├──────┼───────────────────┤
│ │同日9 時10分│○○○:看得到毛細孔的品質 │
│ │ │黃紹宸:要2 對嗎 │
│ │ │○○○:2 就好 │
│ │ │黃紹宸:還是要多 │
│ │ │ 看你 │
│ │ │ 都好 │
│ │ │黃紹宸:OK │
│ │ │○○○:最近花太多又餓點 │
│ │ │○○○:月底可以拿多點 哈哈 │
│ │ │○○○:花太多要省點 │
│ ├──────┼───────────────────┤
│ │同日9 時16分│○○○:好喔 我要出門了 │
│ │ │黃紹宸:好 │
│ │ │黃紹宸:大約多久到 │
│ ├──────┼───────────────────┤
│ │同日9 時21分│○○○:5 分後到 │
│ │ │黃紹宸:好 │
├──┼──────┼───────────────────┤
│ 3 │8 月11日22時│黃紹宸:試過了嗎 │
│ │25分 │ │
│ ├──────┼───────────────────┤
│ │同日22時37分│○○○:有 │
│ │ │黃紹宸:覺得如何~ │
│ │ │黃紹宸:沉嗎? │
│ ├──────┼───────────────────┤
│ │同日22時38分│○○○:不壞太沉 │
│ │ │○○○:不會ㄊㄞˋ ㄔ │
│ │ │○○○:太沉 │
│ │ │○○○:靠北 │
│ │ │黃紹宸:哈哈 │
│ │ │ 在飛喔 │
│ │ │○○○:不過感覺時間比較久點 │
│ │ │○○○:哈哈哈 │
│ │ │○○○:字很難打乾 │
│ │ │黃紹宸:嗯嗯嗯 有飛就好 │
│ │ │黃紹宸:哈哈 │
│ ├──────┼───────────────────┤
│ │同日22時39分│○○○:我朋友那批來再分享一下 │
│ │ │○○○:應該也不錯 │
│ │ │黃紹宸: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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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 月17日9 時│○○○:(撥打語音通話,27秒) │
│ │1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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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 月23日4 時│黃紹宸:影片(長45秒) │
│ │33分 │ │
├──┼──────┼───────────────────┤
│ 6 │8 月28日16時│○○○:我現在才看到這你的新玩具ㄇ │
│ │58分 │ │
│ ├──────┼───────────────────┤
│ │同日22時15分│黃紹宸:哈哈對啊 │
│ ├──────┼───────────────────┤
│ │同日22時17分│黃紹宸:超ㄎㄧㄤ的 │
├──┼──────┼───────────────────┤
│ 7 │8 月30日11時│○○○:(網頁截圖) │
│ │43分 │○○○:試過嗎 │
│ │ │○○○:聽說很助飛 │
│ │ │黃紹宸:沒有欸 │
│ │ │黃紹宸:這啥 │
│ ├──────┼───────────────────┼
│ │同日11時44分│○○○:獅尾花 也是用燒的抽 │
│ │ │○○○:聽人家說配w用的 │
│ ├──────┼───────────────────┤
│ │同日11時45分│黃紹宸:有毒嗎? │
│ │ │黃紹宸:哈哈哈 │
│ ├──────┼───────────────────┤
│ │同日11時47分│○○○:還是不要亂事(試)好了哈哈哈 │
│ │ │○○○:鼠尾草你覺的(得)呢 │
│ │ │○○○:我不知他也能抽 │
│ │ │黃紹宸:應該可以試試 │
│ │ │黃紹宸:聽說很啟靈 │
│ ├──────┼───────────────────┤
│ │同日11時48分│○○○:說會有幻覺 │
│ │ │○○○:我找找 │
│ │ │○○○:嘿嘿 │
│ ├──────┼───────────────────┤
│ │同日11時52分│○○○:(蝦皮網頁截圖) │
│ │ │○○○:蝦皮就有賣欸 好屌 │
│ ├──────┼───────────────────┤
│ │同日12時1 分│黃紹宸:Cool │
│ │ │黃紹宸:要試? │
│ ├──────┼───────────────────┤
│ │同日12時2 分│○○○:下禮拜買來玩看看 │
│ │ │○○○:再跟你分享效果 │
│ │ │○○○:其實我最近是比較想試lsd │
│ │ │○○○:只是還在找 │
│ ├──────┼───────────────────┤
│ │同日12時15分│黃紹宸:(語音訊息,2秒) │
│ ├──────┼───────────────────┤
│ │同日12時16分│○○○:好啊 │
├──┼──────┼───────────────────┤
│ 8 │8 月31日0 時│黃紹宸:在幹嘛 │
│ │43分 │○○○:(照片) │
│ │ │○○○:在家 │
│ │ │○○○:哈哈 │
│ │ │黃紹宸:無聊想喝酒 │
│ │ │黃紹宸:要出門嗎 │
│ │ │○○○:哪裡喝 │
│ │ │黃紹宸:哎唷 新玩具 │
│ │ │黃紹宸:都好啊 │
│ ├──────┼───────────────────┤
│ │同日0 時44分│黃紹宸:不然就本色 │
│ │ │○○○:好啊 │
│ │ │黃紹宸:好 │
│ │ │黃紹宸:那你叫車 │
│ │ │黃紹宸:大概需要多久先跟我報一下 │
│ │ │黃紹宸:我準備一下很快 │
│ │ │○○○:好 我也要準備一下 │
│ ├──────┼───────────────────┤
│ │同日0 時55分│黃紹宸:預計幾點出發? │
│ │ │○○○:我快好了 │
│ ├──────┼───────────────────┤
│ │同日1 時0 分│○○○:預計1.10出發 │
│ │ │○○○:車叫了 │
│ ├──────┼───────────────────┤
│ │同日1 時1 分│黃紹宸:(貼圖) │
│ ├──────┼───────────────────┤
│ │同日1 時4 分│黃紹宸:我大概1.15到我家樓下等你 │
│ ├──────┼───────────────────┤
│ │同日1 時12分│黃紹宸:我在樓下了喔 │
│ ├──────┼───────────────────┤
│ │同日1 時13分│○○○:剛出發 │
│ │ │○○○:好 │
│ │ │黃紹宸:(貼圖) │
├──┼──────┼───────────────────┤
│ 9 │9 月22日20時│○○○:Js你那邊有5嗎 │
│ │9 分 │ │
│ ├──────┼───────────────────┤
│ │同日20時50分│黃紹宸:要叫 │
│ ├──────┼───────────────────┤
│ │同日20時53分│○○○:哦哦 啊如果1或2呢 想說充飢一下│
│ │ │黃紹宸:有哦 │
│ │ │黃紹宸:你什麼時候要? │
│ ├──────┼───────────────────┤
│ │同日20時55分│○○○:哈哈 如果現在呢 │
│ │ │○○○:最近拿到no good的東西 │
│ │ │○○○:有點難過 │
│ ├──────┼───────────────────┤
│ │同日21時20分│黃紹宸:哈哈 │
│ │ │黃紹宸:現在無法 │
│ │ │黃紹宸:我上班了 │
│ ├──────┼───────────────────┤
│ │同日21時21分│黃紹宸:現在中午過后(後)呢? │
│ │ │○○○:明天的話 我6-9點可以 │
│ ├──────┼───────────────────┤
│ │同日21時22分│黃紹宸:早上還是晚上? │
│ │ │○○○:晚上 │
│ │ │○○○:應該說6點過後啦 │
│ │ │黃紹宸:可以哦 │
│ ├──────┼───────────────────┤
│ │同日21時23分│黃紹宸:我再跟你說時間 │
│ │ │黃紹宸:我早上回去看一下 │
│ │ │ 有3就給你3 │
│ │ │○○○:好啊 行 │
│ │ │○○○:哦哦 可以啊你也要留夠自己的ㄟ│
│ ├──────┼───────────────────┤
│ │同日21時24分│黃紹宸:會拉 最近剛好要再進了 │
│ │ │○○○:哈哈 │
│ │ │○○○:好啊 你之後進了要跟我說一下 │
│ │ │黃紹宸:沒問題啊~ │
│ │ │○○○:我可能想在(再)拿個5 │
│ │ │○○○:嘿嘿 │
│ ├──────┼───────────────────┤
│ │同日21時25分│黃紹宸:好啊 │
│ ├──────┼───────────────────┤
│ │同日21時27分│○○○:OKOK那麼明天再跟我講時間 │
│ ├──────┼───────────────────┤
│ │同日21時28分│黃紹宸:(貼圖) │
├──┼──────┼───────────────────┤
│ 10 │9 月23日12時│黃紹宸:(撥打語音通話,47秒) │
│ │9 分 │ │
│ ├──────┼───────────────────┤
│ │同日12時11分│黃紹宸:(照片,以電子磅秤秤大麻花) │
│ │ │黃紹宸:算你11就好 │
│ │ │ 3 總共3300 │
│ ├──────┼───────────────────┤
│ │同日12時12分│○○○:好喔(貼圖)謝啦 │
│ ├──────┼───────────────────┤
│ │同日12時14分│黃紹宸:七點叫我起床 │
│ ├──────┼───────────────────┤
│ │同日12時15分│○○○:OK那你先好好休息 │
│ ├──────┼───────────────────┤
│ │同日12時16分│黃紹宸:謝啦 │
│ ├──────┼───────────────────┤
│ │同日20時36分│黃紹宸:睡一個過頭… │
│ │ │ 我帶去公司你來找我拿好嗎 │
│ ├──────┼───────────────────┤
│ │同日20時38分│○○○:哈哈 也是可 我剛好在外面 │
│ ├──────┼───────────────────┤
│ │同日20時39分│○○○:那我先滑去你公司後面的全家 │
│ ├──────┼───────────────────┤
│ │同日20時49分│黃紹宸:(撥打語音通話,1分鐘) │
│ ├──────┼───────────────────┤
│ │同日20時50分│黃紹宸:我到家打給你 │
│ │至21時16分 │○○○:好 │
│ │ │黃紹宸:Piece water │
│ │ │ 1040 │
│ │ │黃紹宸:(撥打語音通話,2分18秒) │
│ │ │黃紹宸:出發跟我說一下 │
│ │ │○○○:好 我快好了 │
│ │ │○○○:去哪找你 │
│ │ │黃紹宸:家 │
│ │ │黃紹宸:大同街262 │
│ │ │黃紹宸:快到打給我 │
│ │ │黃紹宸:傳訊好了 │
│ │ │黃紹宸:我在視訊 │
│ │ │○○○:好 快打傳 │
│ │ │○○○:快到 │
│ │ │黃紹宸:(未接來電) │
│ ├──────┼───────────────────┤
│ │同日19時1 分│○○○:(撥打語音通話,15秒) │
│ ├──────┼───────────────────┤
│ │同日20時36分│○○○:應該沒睡著吧哈哈 │
│ ├──────┼───────────────────┤
│ │同日20時53分│黃紹宸:朝富路邊213號 │
│ │ │黃紹宸:九點半打給我 │
│ │ │○○○:好OK │
│ ├──────┼───────────────────┤
│ │同日21時19分│○○○:CBD這棟對吧 │
│ │ │黃紹宸:對 │
│ │ │○○○:好 │
│ │ │黃紹宸:樓下看一下 │
│ │ │ 有一台賓士旅跑GLA │
│ │ │ 車牌5521 │
│ │ │黃紹宸:停那附近就好 │
│ ├──────┼───────────────────┤
│ │同日21時20分│○○○:好 我找找 │
│ │ │黃紹宸:在水池旁邊而已 │
│ ├──────┼───────────────────┤
│ │同日21時21分│○○○:你的車嗎 │
│ │ │黃紹宸:對啊 │
│ │ │○○○:Woow好 │
│ │ │黃紹宸:哈哈 │
│ │ │黃紹宸:等我囉 │
│ │ │黃紹宸:我先忙一下 │
│ ├──────┼───────────────────┤
│ │同日21時22分│○○○:好ok │
│ ├──────┼───────────────────┤
│ │同日21時23分│○○○:我停松康外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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