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9,上訴,1314,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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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麗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麗娜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麗娜(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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