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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俊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法扶律師)
繆昕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宜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俊諺、江宜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俊諺、江宜璟前經本院認為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9年8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上訴人即被告賴俊諺、江宜璟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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