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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庚雄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同年 8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玆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於同日針對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修正進行決議,依該決議內容,本案上訴人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行為,究應論處罪刑或裁定送觀察、勒戒,尚有疑義,並影響原審判決定應執行刑妥當性之判斷,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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