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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俊富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俊富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盧俊富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9年6月9日執行羈押,至109年9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9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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