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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又權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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