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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智豪
選任辯護人 孫瑋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智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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