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109聲字第1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ALITA GOSLING
選任辯護人 慶啓羣律師 ( 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ATTAYA JUNAIEM
聲 請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ANYARAT TIENPRAPA
選任辯護人 陳佩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ALITA GOSLING、NATTAYA JUNAIEM、KANYARAT TIENPRAPA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撤銷。
理 由本件被告LALITA GOSLING、NATTAYA JUNAIEM、KANYARATTIENPRAPA等3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玆該被告3人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聲請及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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