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9,上訴,927,202007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92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瑞揚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8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927號、9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王瑞揚(下稱被告)持有二級毒品罪刑及沒收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