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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昆霖
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律師
李宣毅律師
凃榆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昆霖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昆霖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9年6月 3日執行羈押,至109年9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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