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9,交上訴,2304,2021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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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30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林祥
選任辯護人 劉雅榛律師
白裕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97號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相字第233 號、109 年度偵字第3480

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3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予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肆、中關於「陳林淑媛」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惠珠、吳方瑜」。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肆、中關於告訴人「陳林淑媛」之記載(詳見本院判決書正本第7頁倒數第9行),因本件告訴人實為「許惠珠、吳方瑜」,顯係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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