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志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嘉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昱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泓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紀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璨豐
上列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文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稚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彥
上列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白佩鈺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介瑋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04 號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3592 、2869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榮龍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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