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9,矚上重更一,4,20210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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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朱奕縈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執行羈押,嗣分別經裁定自109 年11月13日、110 年1 月13日、同年3月13日、同年5月13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其期間即將於110 年7月12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110 年6 月30 日訊問被告後,認本案業於110年6月22日宣判,仍判處被告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0 年7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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