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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中信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所
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備註欄「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南投地檢107執更助611號)」,應更正為「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臺中地檢107執更助61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裁定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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