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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憲宗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呂憲宗聲請意旨略以:原審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聲請人被訴竊盜案件,經扣押物品在案,但該扣押物屬聲請人所有,業據聲請人於庭訊時證述屬實,被害人亦陳明非其等所有及不知為何人物品,因此該物並無扣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二、查原審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刑事案件,經原審判決聲請人等有罪後,聲請人及被告薛閔議、卓慶峰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案件受理。
聲請人呂憲宗因上訴逾期,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
但尚有共犯薛閔議、卓慶峰尚在審理中,本案扣押物是否為聲請人所有尚有爭議,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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