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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岳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7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岳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岳宏(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件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06 號裁定、92年度台非字第319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393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查本案受刑人陳岳宏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以本院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
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除編號6至7、10、14至15、24至25、28至3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外,其餘編號1至5、8至9、11至13、16至23、26至27、31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
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附表編號16至2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
附表編號29至3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各該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5、10、13、23至28、31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1至4、6至7、8至9、11至12、14至15、16至22、29至30所示之罪前已分別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之總和,爰合併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7、10、14至15、24至25、28至30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至5、8至9、11至13、16至23、26至27、3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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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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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恐嚇取財得利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16日 │ 103年12月16日 │ 104年4月16日至 │
│ │ │ │ 104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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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 │418號等 │2418號等 │第1196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87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287號 │ 105年度訴緝字第23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2月24日 │ 105年2月24日 │ 105年10月5日 │
├─┼──────┼───────────┼───────────┼───────────┤
│確│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87號 │ 105年度上易字第287號 │ 105年度訴緝字第23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2月24日 │ 105年2月24日 │ 105年10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 │第1817號 │第1817號 │16708號 │
│ ├───────────┴───────────┼───────────┤
│ │編號1至2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66號│編號3至4曾經臺灣臺中地│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
│ │5年度上易字第2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年8月確定。 │
│ ├───────────────────────┴───────────┤
│ │編號1至4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10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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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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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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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6日至 │ 105年1月5日 │ 105年1月4日 │
│ │ 104年4月17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 │第1196號 │第493號等 │第493號等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237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810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81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0月5日 │ 105年11月16日 │ 105年11月16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237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810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81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0月24日 │ 105年12月12日 │ 105年12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 │
│ │16708號 │第102號 │第103號 │
│ ├───────────┼───────────┼───────────┤
│ │編號3至4曾經臺灣臺中地│ │編號6至7曾經臺灣桃園地│
│ │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 │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
│ │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8月確定。 │ │刑6月確定。 │
│ ├───────────┤ │ │
│ │編號1至4曾經臺灣臺中地│ │ │
│ │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6│ │ │
│ │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2年10月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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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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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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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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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5日 │ 105年2月24日凌晨3時許│ 105年2月24日凌晨3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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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
│年度案號 │第493號等 │第955號等 │第914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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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10號 │ 106年度易字第10號 │ 106年度易字第1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1月16日 │ 106年3月17日 │ 106年3月17日 │
├─┼──────┼───────────┼───────────┼───────────┤
│確│法 院│ 桃園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10號 │ 106年度易字第10號 │ 106年度易字第1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2月12日 │ 106年4月25日 │ 106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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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 │
│ │第103號 │第924號 │第924號(檢察官聲請書 │
│ │ │ │附表誤載為105年度) │
│ ├───────────┼───────────┴───────────┤
│ │編號6至7曾經臺灣桃園地│編號8至9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號 │
│ │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
│ │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6月確定。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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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21日 │ 105年2月4日 │ 105年2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0313號 │5301號 │153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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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2715號 │ 106年度易字第1534號 │ 106年度易字第153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5月26日 │ 106年6月13日 │ 106年6月13日 │
├─┼──────┼───────────┼───────────┼───────────┤
│確│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2715號 │ 106年度易字第1534號 │ 106年度易字第153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6月30日 │ 106年7月10日 │ 106年7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第1502號 │12033號 │12033號 │
│ │ ├───────────┴───────────┤
│ │ │編號11至12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3│
│ │ │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
└────────┴───────────┴───────────────────────┘
┌────────┬───────────┬───────────┬───────────┐
│編 號│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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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偽造文書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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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 (共2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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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間某日至 │ 103年12月15日 │ 103年12月15日 │
│ │ 105年1月5日 │ 103年12月2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
│年度案號 │第1793號 │0351號等 │0351號等 │
├─┬──────┼───────────┼───────────┼───────────┤
│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6月2日 │ 106年12月28日 │ 106年12月28日 │
├─┼──────┼───────────┼───────────┼───────────┤
│確│法 院│ 桃園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6月2日 │ 107年1月22日 │ 107年1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
│ │第1940號 │249號 │249號 │
│ │ ├───────────┴───────────┤
│ │ │編號14至15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 │
│ │ │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竊盜 │ 恐嚇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年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 (共3罪)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3月16日前某日至 │ 103年11月19日 │ 103年11月19日 │
│ │104年4月17日 │ 103年12月4日 │ │
│ │ │ 103年12月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0351號等 │10351號等 │10351號等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2月28日 │ 106年12月28日 │ 106年12月28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2日 │ 107年1月22日 │ 107年1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
│ │250號 │250號 │250號 │
│ ├───────────┴───────────┴───────────┤
│ │編號16至22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9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 竊盜 │ 強盜 │ 恐嚇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24日 │ 103年12月15日 │ 103年11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
│年度案號 │0351號等 │0351號等 │0351號等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2月28日 │ 106年12月28日 │ 106年12月28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2日 │ 107年1月22日 │ 107年1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
│ │250號 │250號 │250號 │
│ ├───────────┴───────────┴───────────┤
│ │編號16至22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9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23日 │ 105年2月22日 │ 105年2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0351號等 │16645號 │1664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 106年度易字第289號 │ 106年度易字第28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2月28日 │ 107年2月8日 │ 107年2月8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 106年度易字第289號 │ 106年度易字第28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2日 │ 107年3月20日 │ 107年3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 │
│ │250號 │第642號 │第643號 │
│ ├───────────┼───────────┴───────────┤
│ │編號16至22曾經臺灣高等│ │
│ │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 │ │
│ │訴字第1521號判決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25 │ 26 │ 27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妨害自由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13日 │ 105年1月13日 │ 105年2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21355號等 │3359號 │17404號等 │
├─┬──────┼───────────┼───────────┼───────────┤
│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新北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488號 │ 106年度訴字第2989號 │ 106年度易字第46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4月20日 │ 107年5月8日 │ 108年3月26日 │
├─┼──────┼───────────┼───────────┼───────────┤
│確│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新北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488號 │ 106年度訴字第2989號 │ 106年度易字第46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5月14日 │ 107年6月11日 │ 108年4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 │
│ │第1551號 │18016號 │第1506號 │
└────────┴───────────┴───────────┴───────────┘
┌────────┬───────────┬───────────┬───────────┐
│編 號│ 28 │ 29 │ 30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13日 │ 105年2月11日 │ 105年2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
│年度案號 │17404號等 │0152號等 │0152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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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463號 │ 106年度訴字第26號 │ 106年度訴字第2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3月26日 │ 108年7月17日 │ 108年7月17日 │
├─┼──────┼───────────┼───────────┼───────────┤
│確│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463號 │ 106年度訴字第26號 │ 106年度訴字第2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4月23日 │ 108年8月12日 │ 108年8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
│ │第1507號 │2198號 │2198號 │
│ │ ├───────────┴───────────┤
│ │ │編號29至30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 │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編 號│ 31 │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2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 │ │
│年度案號 │500號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87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4月22日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87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25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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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 │ │
│ │93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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