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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士賢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月28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備註欄其中「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901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901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備註欄其中「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9016號」之文字,容有誤載,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9016號」,此瑕疵屬文字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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