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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7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鳳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3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鳳賓(下稱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經中美醫院醫師診斷為肺腺癌第四期,平均存活期不及1年半,需定期回診追蹤治療,不適合入監服刑,需保外就醫;
另於108年10月21日經龍潭敏盛醫院醫師診斷為上葉之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並多處骨轉移,平均存活期只有2年或更短,診斷後已過7個月,依人道及醫療人權的考量,建議以保外就醫或其他方式,讓病患能穩定回診治療,以免加速惡化。
又被告於109年7月24日經光田綜合醫院醫師診斷為上葉之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並於109年7月23日入院治療,目前繼續住院中,依該院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堪認被告身體孱弱,恐時日無多,且目前住院治療中,短期內不能到庭應訊,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云云。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經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下稱光田綜合醫院)診斷為「上葉之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並因此入院治療,雖有被告所提光田綜合醫院109年7月24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可參。
然經本院向光田綜合醫院函詢被告就醫期間病況如何,據該院函覆:「劉君為第四期晚期肺癌合併多處骨轉移,109年8月1日接受化學治療,109年8月3日出院。
109年5月30日作腦部MRI掃瞄,無腦部癌症轉移。
住院期間身心狀況及回應方面尚屬正常可接受範圍。」
有該院109年8月21日(109)光醫事字第10900592號函為憑。
是被告雖因前述疾病而住院治療,但已於109年8月3日出院,且被告之身心狀況及回應方面經光田綜合醫院認屬正常可接受範圍,則被告之病況並無礙其到庭為短時間之應訊、陳述。
基此,依被告所提資料,尚不足證明其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狀。
被告聲請本院停止審判,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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