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9,聲,1776,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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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ㄧ、受刑人陳文權(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或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前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後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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