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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昱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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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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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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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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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01月16日至108年│108年01月14日至108年│ 108年02月20日 │
│ │01月22日 │01月23日、108年02月 │ │
│ │ │19日、108年02月19日 │ │
│ │ │至108年02月23日、108│ │
│ │ │年02月21日至108年02 │ │
│ │ │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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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358號 │第11023、13742、1453│第8018號 │
│ │ │6、16434、16902、169│ │
│ │ │61、1732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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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43號 │108年度訴字第1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58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05月14日 │ 108年08月20日 │ 108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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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43號 │108年度訴字第1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585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8年06月10日 │ 108年09月30日 │ 108年10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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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或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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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2695號 │第14710號 │第7229號 │
│ │ ├──────────┤ │
│ │ │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 │ │
│ │ │2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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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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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 │
│ │ │) │ │
│ │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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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01月25日至108年│108年01月15日、108年│ │
│ │02月02日 │01月16日、108年1月間│ │
│ │ │某日許至108年1月17日│ │
│ │ │、108年01月30日至108│ │
│ │ │年01月31日、108年01 │ │
│ │ │月25日至108年01月29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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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153│ │
│ 年 度 案 號 │第2527號 │4、1542、1547、2004 │ │
│ │ │號、108年度少連偵字 │ │
│ │ │第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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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83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
│ │ │ │2165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9日 │ 109年02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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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691 │109年度台上字第2717 │ │
│ │ │號 │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9年05月27日 │ 109年05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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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或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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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第3087號 │第1342號 │ │
│ │ ├──────────┤ │
│ │ │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 │ │
│ │ │3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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