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志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7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志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趙志博(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施用毒品犯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黃 玉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趙志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罪日期 │108.10.11 │108.09.09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8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560號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80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9.03.25 │109.05.20 │
├─┼──────┼───────────────┼───────────────┤
│確│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803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9.06.23 │109.06.23 │
├─┴──────┼───────────────┼───────────────┤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73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15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