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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萬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萬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萬吉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4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金萬吉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金萬吉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惟受刑人金萬吉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4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金萬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受刑人金萬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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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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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藥事法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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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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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中旬某日 │107.12.15 │107.10.2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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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及 案 號│241號 │643號 │第22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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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406號 │108年度簡字第392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447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3.28 │108.3.28 │108.6.20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406號 │108年度簡字第392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447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8.4.23 │108.4.23 │108.6.20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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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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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1955號 │2074號 │3974號 │
│ │(108年度執緝字第490號│(108年度執緝字第491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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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金萬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傷害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 │
├────────┼───────────┼───────────┼───────────┤
│犯 罪 日 期 │107.7.19 │107.12.29 │107.12.29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第1374號 │2409號 │2409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18號 │108年度訴字第121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4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10.17 │108.12.27 │109.4.21 │
├───┼────┼───────────┼───────────┼───────────┤
│ │法 院│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18號 │108年度訴字第121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4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8.10.17 │109.2.6 │109.4.21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5364號 │2572號 │2574號 │
│ │ │(編號5、6應執行徒刑2 │ │
│ │ │年2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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