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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泓毅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泓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泓毅前因恐嚇取財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91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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