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壽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壽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壽昌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386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