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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金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7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金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金寶因竊盜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 年6 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54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
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中地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439 號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5 、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6 至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9 年6 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易金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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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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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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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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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11月11日 │107年12月27日 │108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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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476號等 │第3476號等 │第7312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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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247號 │108年度易字第1247號 │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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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10月17日 │108年10月17日 │108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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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247號 │108年度易字第1247號 │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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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11日 │108年12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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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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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7659號 │第17660號 │第13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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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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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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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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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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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2月14日 │108年3月12日凌晨2時2│108年7月24日17時20分│
│ │ │2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 │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
│ │ │小時內某時 │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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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第7312號等 │第7312號等 │字第3773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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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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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11月25日 │108年11月25日 │109年2月18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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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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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109年3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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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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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393號 │第1394號 │第45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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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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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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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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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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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8月28日0時25分 │108年2月24日 │107年10月28日 │
│ │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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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字第3773號等 │第22861號 │第3476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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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55號│109年度簡字第43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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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9年2月18日 │109年4月15日 │109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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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55號│109年度簡字第43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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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9年3月17日 │109年5月19日 │109年6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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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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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4555號 │第7831號 │第86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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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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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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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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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
│ │ │(共2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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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3月6日 │108年7月9日 │108年7月12日 │
│ │ │107年12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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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 │第16576號等 │第16576號等 │第16576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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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年度易字第439號 │109年度易字第439號 │109年度易字第4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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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9年4月27日 │109年4月27日 │109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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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9年度易字第439號 │109年度易字第439號 │109年度易字第4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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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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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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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5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第86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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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0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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