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世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世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世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彭世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訴字第28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上訴字第10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則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另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罪名均屬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且其施用時間分別為108年6月14日、6月26日、10月28日,相隔時間短暫,被告多次犯罪雖屬不該,惟考量數罪併罰若總計時間過高,對於服刑者之痛苦將呈現加成等比級數之效果,而過長的刑期,導致出獄遙遙無期,是否果能矯正被告,利於社會復歸,亦顯有疑義。
故而本院就本件應執行刑之酌定,不採機械式加總之方式,而依比例給予被告酌減額度。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犯罪相關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彭世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108.10.28 │ 108.6.26上午9時49分許│ 108.6.14下午2時9分許 │
│ │ │ 接受採尿前回溯96小時 │ 接受採尿前回溯96小時 │
│ │ │ 內之某時 │ 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4408號 │第3402號、3403號 │第3402號、3403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34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 ├────┼───────────┼───────────┼───────────┤
│ │判決日期│ 109.03.18 │ 109.05.29 │ 109.05.29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4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 ├────┼───────────┼───────────┼───────────┤
│ │判決日期│ 109.04.17 │ 109.07.01 │ 109.07.0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