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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庭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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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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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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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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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5月6日 │107年5月6日 │107年5月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15471等號 │15471等號 │15471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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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109年5月28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18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2月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23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10121號 │
│備 註├───────────────────────┼───────────┤
│ │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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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5月6日 │107年5月6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 │15471號等 │15471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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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5月28日 │109年5月28日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日 │109年7月2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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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121號 │ │
│備 註├───────────────────────┤ │
│ │ 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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