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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秀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秀娟因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同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裁定要旨參照);
惟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依前揭說明,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黃秀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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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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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妨害公務 │妨害名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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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10日 │拘役5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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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29日 │108年2月27日 │108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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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4138號 │第4086號 │第12182、159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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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19 │108年度審簡字第730號│108年度易字第2487號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8年9月17日 │108年10月4日 │108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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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19 │108年度審簡字第730號│108年度易字第2487號 │
│ │ │號 │ │ │
│ ├────┼──────────┼──────────┼──────────┤
│ │判 決│108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2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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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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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16115號 │第5914號 │ 第1888號 │
│ ├──────────┴──────────┴──────────┤
│ │1.編號1至5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
│ │ 120日(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927號,已執畢) │
│ │2.編號1至6曾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63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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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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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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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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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2月19日 │108年2月23日 │107年12月18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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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2182、15924號 │第12182、15924號 │第88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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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487號 │108年度易字第248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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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10月22日 │108年10月22日 │109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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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487號 │108年度易字第248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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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5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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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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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888號 │第1888號 │第9359號 │
│ ├──────────┴──────────┴──────────┤
│ │1.編號1至5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
│ │ 120日(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927號,已執畢) │
│ │2.編號1至6曾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63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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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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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傷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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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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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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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2692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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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5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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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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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59號 │ │ │
│ ├────┼──────────┼──────────┼──────────┤
│ │判 決│109年4月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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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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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 │第1061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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