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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思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思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受刑人林思綺因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受刑人林思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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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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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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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21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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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09.06 │106.09.09-106.09.14 │106.09.1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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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 │
│年 度 案 號│第31189號等 │偵字第247號等 │偵字第247號等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106年度原訴字第116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4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4 │
│事│案 號│ │號等 │號等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12.28 │ 108.12.05 │ 10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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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1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212 │109年度台上字第2212 │
│判│案 號│ │號等 │號等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6.12.28 │ 109.05.20 │ 109.05.2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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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3463號 │第9201號 │第9201號 │
│ │(已執畢) │(編號2-4定應執行有 │(編號2-4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2年8月) │期徒刑2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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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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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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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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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09.08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 │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47號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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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4 │ │ │
│事│案 號│號等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8.12.05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212 │ │ │
│判│案 號│號等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05.20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 │第9201號 │ │ │
│ │(編號2-4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2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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