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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慶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慶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慶彰(下簡稱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9年7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黃慶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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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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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佔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 │(與公務員交付不正利益) │(與公務員共同圖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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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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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年底某日 │102年10月10日 │102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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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5694號 │偵字第7308號 │偵字第73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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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1月15日 │108年1月23日 │108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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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4年2月9日 │108年1月23日 │109年5月20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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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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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 備 註 │ 以108年度聲字第719號裁定│ 以108年度聲字第719號裁定│執字第9014號。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 │
│ │ 度執更字第2001號(原104 │ 度執更字第2001號(原108 │ │
│ │ 年度執字第5148號,已易科│ 年度執字第4550號,已易科│ │
│ │ 罰金執行完畢)。 │ 罰金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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