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旻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旻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旻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1至6、8至2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民國109年7月21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黃旻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1日 │104年7月21日 │105年3月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923號 │第923號 │第483號 │
├───┬────┼───────────┼───────────┼───────────┤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433號 │104年度訴字第433號 │105年度訴字第2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3月17日 │105年3月17日 │105年8月23日 │
├───┼────┼───────────┼───────────┼───────────┤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433號 │104年度訴字第433號 │105年度訴字第229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4月11日 │105年4月11日 │105年8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12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
│ ├───────────────────────┤018號 │
│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肇事逃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26日8時20分許 │105年1月25日 │105年3月21日 │
│ │為警察查獲後採尿時起回│ │ │
│ │溯26小時內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04號 │第204號 │第964號 │
├───┬────┼───────────┼───────────┼───────────┤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82號 │105年度訴字第182號 │105年度交訴字第8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9月14日 │105年9月14日 │105年11月30日 │
├───┼────┼───────────┼───────────┼───────────┤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82號 │105年度訴字第182號 │105年度交訴字第83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9月14日 │105年9月14日 │105年12月26日 │
│ │確定日期│(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009號 │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
│ ├───────────────────────┤99號(苗栗地檢106年度 │
│ │(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執助字第63號)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27日 │105年1月20日 │105年1月2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第155號 │1615號等 │1615號等 │
├───┬────┼───────────┼───────────┼───────────┤
│ │法 院│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9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 │107年8月16日 │107年8月16日 │
├───┼────┼───────────┼───────────┼───────────┤
│ │法 院│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9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7月12日 │108年4月25日 │108年4月25日 │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得 │均否 │均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74號 │
│ │143號 ├───────────────────────┤
│ │ │(編號8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30日 │104年9月1日 │104年10月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
│ 年 度 案 號 │1615號等 │第155號 │第155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 │107年12月6日 │107年12月6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4月25日 │108年12月12日 │108年1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號 │
│ │474號 ├───────────────────────┤
│ │(編號8至10曾定應執行 │(編號11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 │有期徒刑6年6月) │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2日 │104年10月4日 │104年10月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55號 │第155號 │第155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6日 │107年12月6日 │107年12月6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12月12日 │108年12月12日 │108年1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號 │
│ │(編號11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藥事法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8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2月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第155號 │1378號等 │1378號等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6日 │108年1月16日 │108年1月16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12月12日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8號 │
│ │0號 ├───────────────────────┤
│ │(編號11至16曾定應執行│(編號17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 │有期徒刑9年6月) │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2日 │105年2月23日 │105年2月2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1378號等 │1378號等 │1378號等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月16日 │108年1月16日 │108年1月16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 │
│判 決├────┼───────────┼───────────┼───────────┤
│ │判 決│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8號 │
│ │(編號17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
┌────────┬───────────┬───────────┬───────────┐
│ 編 號 │ 22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藥事法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17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
│ 年 度 案 號 │1378號等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月16日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 │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9年1月1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 │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 │ │
│ │78號 │ │ │
│ │(編號17至22曾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6年)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