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鴻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鴻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鴻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87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