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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盈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盈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盈舜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7211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1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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