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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念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聲請書附表編號4誤載犯罪日期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7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1月 │
│ │(共24次) │(共4次) │(共50次) │
├────────┼───────────┼───────────┼───────────┤
│犯 罪 日 期│106.10.23(2次) │106.11.09 │106.11.20(1次) │
│ │106.10.25 │106.11.10 │106.11.24-106.11.25 │
│ │106.10.27 │106.11.11 │(2次) │
│ │106.10.29 │106.11.12 │106.11.27-106.12.14 │
│ │106.11.05 │ │(18次) │
│ │106.11.14 │ │106.12.18-106.12.20 │
│ │106.11.20 │ │(3次) │
│ │106.12.05 │ │106.12.22-106.12.30 │
│ │106.12.06 │ │(9次) │
│ │106.12.12 │ │107.01.01-107.01.06 │
│ │106.12.18(2次) │ │(6次) │
│ │106.12.19 │ │107.01.08-107.01.18 │
│ │106.12.21(2次) │ │(11次) │
│ │106.12.22 │ │ │
│ │106.12.25 │ │ │
│ │106.12.29 │ │ │
│ │107.01.01 │ │ │
│ │107.01.05 │ │ │
│ │107.01.07(2次) │ │ │
│ │107.01.17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868號、第869號、第928 │868號、第869號、第928 │868號、第869號、第928 │
│ │號、107年度軍少連偵字 │號、107年度軍少連偵字 │號、107年度軍少連偵字 │
│ │第2號 │第2號 │第2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4.24 │108.04.24 │108.04.24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05.13 │108.05.13 │108.05.13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275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 │
│ │(共71次) │ │ │
├────────┼───────────┼───────────┼───────────┤
│犯 罪 日 期│106.10.18 │106.11.19 │106.10.19 │
│ │106.10.20-106.10.22 │ │ │
│ │(3次,聲請書附表漏未 │ │ │
│ │扣除106.10.19) │ │ │
│ │106.10.24 │ │ │
│ │106.10.26 │ │ │
│ │106.10.28 │ │ │
│ │106.10.30-106.11.04 │ │ │
│ │(6次,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 │為106.11.05) │ │ │
│ │106.11.06-106.11.13 │ │ │
│ │(8次,聲請書附表漏未 │ │ │
│ │計入106.11.09-12) │ │ │
│ │106.11.15-106.11.19 │ │ │
│ │(5次) │ │ │
│ │106.11.21-106.12.04 │ │ │
│ │(14次) │ │ │
│ │106.12.07-106.12.11 │ │ │
│ │(5次) │ │ │
│ │106.12.13-106.12.14 │ │ │
│ │(2次) │ │ │
│ │106.12.16-106.12.17 │ │ │
│ │(2次,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 │為106.01.17) │ │ │
│ │106.12.20 │ │ │
│ │106.12.23-106.12.24 │ │ │
│ │(2次) │ │ │
│ │106.12.26-106.12.28 │ │ │
│ │(3次) │ │ │
│ │106.12.30-106.12.31 │ │ │
│ │(2次) │ │ │
│ │107.01.02-107.01.04 │ │ │
│ │(3次) │ │ │
│ │107.01.06 │ │ │
│ │107.01.08-107.01.16 │ │ │
│ │(9次,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 │為107.01.17) │ │ │
│ │107.01.18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868號、第869號、第928 │868號、第869號、第928 │868號、第869號、第928 │
│ │號、107年度軍少連偵字 │號、107年度軍少連偵字 │號、107年度軍少連偵字 │
│ │第2號 │第2號 │第2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4.24 │108.04.24 │10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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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05.13 │108.05.13 │109.06.15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他字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第275號 │2339號 │23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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