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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岳家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
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嗣經提起上訴,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判決撤銷發回,並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判決撤銷改判,惟仍維持相同刑度即1年4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3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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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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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等 │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 │未遂等【小白詐欺集團金│
│ │ │ │富貴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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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24次)│有期徒刑11月(4次) │有期徒刑10月(5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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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10.23(2次)、 │106.11.09、106.11.10、│106.11.20、106.11.24、│
│ │106.10.25、106.10.27、│106.11.11、106.11.12 │106.11.25、 │
│ │106.10.29、106.11.05、│ │106.11.27~106.12.14、│
│ │106.11.14、106.11.20、│ │106.12.18~106.12.20、│
│ │106.12.05、106.12.06、│ │106.12.22~106.12.30、│
│ │106.12.12、 │ │107.01.01~107.01.06、│
│ │106.12.18(2次)、 │ │107.01.08~107.01.18 │
│ │106.12.19、 │ │ │
│ │106.12.21(2次)、 │ │ │
│ │106.12.22、106.12.25、│ │ │
│ │106.12.29、107.01.01、│ │ │
│ │107.01.05、 │ │ │
│ │107.01.07(2次)、 │ │ │
│ │107.01.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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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 │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 │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 │
│度 案 號│偵字第2號、107年度偵字│偵字第2號、107年度偵字│偵字第2號、107年度偵字│
│ │第2795號等 │第2795號等 │第2795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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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4.24 │108.04.24 │108.04.24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9.18 │108.09.18 │108.09.1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8年執他字第419號 │
│ ├───────────────────────────────────┤
│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453號(編號1至5曾定應行有期徒刑3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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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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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詐欺 │
│ │未遂等【小白詐欺集團阿│ │ │
│ │輝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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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71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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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10.18、 │106.11.16~106.11.19 │106.10.19 │
│ │106.10.20~106.10.22、│ │ │
│ │106.10.24、106.10.26、│ │ │
│ │106.10.28、 │ │ │
│ │106.10.30~106.11.04、│ │ │
│ │106.11.06~106.11.13、│ │ │
│ │106.11.15~106.11.19、│ │ │
│ │106.11.21~106.12.04、│ │ │
│ │106.12.07、106.12.11、│ │ │
│ │106.12.13~106.12.14、│ │ │
│ │106.12.16~106.12.17、│ │ │
│ │106.12.20、 │ │ │
│ │106.12.23~106.12.24、│ │ │
│ │106.12.26~106.12.28、│ │ │
│ │106.12.30~106.12.31、│ │ │
│ │107.01.02~107.01.04、│ │ │
│ │107.01.06、 │ │ │
│ │107.01.08~107.01.16、│ │ │
│ │107.01.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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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 │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 │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 │
│度 案 號│偵字第2號、107年度偵字│偵字第2號、107年度偵字│偵字第2號、107年度偵字│
│ │第2795號等 │第2795號等 │第2795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4.24 │108.04.24 │109.5.14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9.18 │108.09.18 │109.6.1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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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苗栗地檢108年執他字第 │苗栗地檢108年執字第 │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 │
│ │419號 │3664號 │23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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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453號(編號1至5曾定 │ │
│ │應行有期徒刑3年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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