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中聖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8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中聖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中聖觀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9 年8 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加重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各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判處罪刑,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403 號判決撤銷改判,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9 年8 月1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張中聖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公共危險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共3罪) │
├────────┼──────────┼──────────┼──────────┤
│犯 罪 日 期│108年9月11日 │108 年3月間某日起至 │108年4月4日起至108年│
│ │ │108 年7 月1 日 │7月1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5101號 │第3065、3791號 │第3065、3791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52│109年度上訴字第40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03號│
│ │ │1號 │ │ │
│ ├────┼──────────┼──────────┼──────────┤
│ │判決日期│108年10月2日 │109年5月21日 │109年5月21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52│109年度上訴字第40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03號│
│ │ │1號 │ │ │
│ ├────┼──────────┼──────────┼──────────┤
│ │判 決│108年10月25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571號(已執畢) │第1595號 │第1595號 │
│ │ ├──────────┴──────────┤
│ │ │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