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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幸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幸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幸餘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2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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